Advertisement


辽宁凌源恶警郑印、刘国富迫害我全家的事实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5年7月1日】我是辽宁凌源市河坎子乡村民,我在学法之前患有严重的脉管炎,银翘病、神经官能症,由于长期精神不愉快,使得脾气非常暴躁,导致家里经常“战争”不断,后来与乡邻也发生“战争”,我非常痛苦,精神达到几乎要崩溃的边缘。后来我喜得大法,是大法教我怎样做人,遇到矛盾向内找,渐渐的也明白了人为什么有磨难、有疾病、有痛苦,我不断的修自己,提高心性,疾病消失了,身体健康了。我如枯木逢春,是法轮大法给了我新的生命。

99年7.20江泽民邪恶集团开始镇压法轮功,每一个大法学员都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99年8月中旬,河坎子派出所所长郑印、副所长刘国富还有从指导员将我和丈夫、女儿用警车强行拉到派出所,还将师父法像、大法书、录音机、炼功带抄走。我们被非法关押20多个小时,逼迫写“决裂书”,今后“保证不炼功”,若不写就送去拘留。他们强迫公民放弃信仰,严重违反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

99年9月25日,所长刘国富,和丛指导员到我家拎走我的录音机,骗走我的身份证。只要他们认为敏感日,就有人日夜监督我。还威胁我,如果再炼功就收回我家及亲戚做为保人的口粮田。

2002年十六大前夕,郑印、刘国富还有公安局的一个人把我非法带到派出所,强迫我签字,我不写。他们就叫喊着送我去洗脑班,又要判我劳教三年。我儿子怕我劳教,给郑印3000元钱,造成我家经济损失5400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河坎子派出所副所长刘国富等执法犯法,必将遭到审判。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