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7.20江泽民邪恶集团开始镇压法轮功,每一个大法学员都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99年8月中旬,河坎子派出所所长郑印、副所长刘国富还有从指导员将我和丈夫、女儿用警车强行拉到派出所,还将师父法像、大法书、录音机、炼功带抄走。我们被非法关押20多个小时,逼迫写“决裂书”,今后“保证不炼功”,若不写就送去拘留。他们强迫公民放弃信仰,严重违反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
99年9月25日,所长刘国富,和丛指导员到我家拎走我的录音机,骗走我的身份证。只要他们认为敏感日,就有人日夜监督我。还威胁我,如果再炼功就收回我家及亲戚做为保人的口粮田。
2002年十六大前夕,郑印、刘国富还有公安局的一个人把我非法带到派出所,强迫我签字,我不写。他们就叫喊着送我去洗脑班,又要判我劳教三年。我儿子怕我劳教,给郑印3000元钱,造成我家经济损失5400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河坎子派出所副所长刘国富等执法犯法,必将遭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