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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药剂师养老金上诉案 九江中级法院再次枉判

更新: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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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西报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就法轮功学员葛玲女士的养老金上诉案,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二审二次开庭,终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无理判决。此结果再次突显,中共法院之“法”不过是个名号,其所为所行,是中国社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之弊端、乱象的真正根源。

葛玲
葛玲

屡遭迫害 又被停发、追夺养老金

葛玲现年七十二岁,江西省永修县中医院退休药剂师,曾遭中共人员非法劳教两次共计五年,两次非法判刑共计七年。她在江西省女子监狱长期遭辱骂、毒打、罚站、“熬鹰”等酷刑摧残,被罚站致子宫完全下垂脱出体外。

葛玲老人二零二零年四月结束冤刑。二零二一年五月,永修县人社局停发她的退休养老金,还要追索二零一四年十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已领取的养老金270741.28元。葛玲为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法院提起诉讼,九江市柴桑区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2022)赣0404行初11号],驳回了葛玲的诉讼请求。葛玲认为一审判决不公,遂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依法上诉 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分别就永修县人社局作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永人社基监询字[2021]9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进行了二次开庭。

在两次庭辩上,葛玲和辩护律师都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葛玲坚持诉请:1、撤销九江市柴桑区法院(2022)赣0404行初11号行政判决的第二项;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第一次庭辩理由:1、《调查询问通知书》是有明确约束力内容,并对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法律文件,不属于过程性程序行为;2、本案应当适用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关文件;3、一审法院存在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开庭审理等程序违法行为。

第二次庭辩理由:1、一审时的诉请是撤销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而原审却按确认违法之诉判决;2、案由应为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之诉;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刑满释放后有权获得退休养老金;4、被上诉人对社保基金费用监管失职且已过时效,无权要求上诉人退回养老金;5、永人社基监令字【2022】1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是非法无效的。

九江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原判

作为二审法院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没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裁定,而是根据人社部【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认为上诉人葛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剥夺葛玲的养老金行为违法

虽然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宣称的人社部【2012】69号等相关文件,都有停发服刑期间养老金和减发养老金的规定,但这些规章都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不仅是超越职权的违法作为,而且也违反了《宪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社保基金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因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体系中都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上述文件只是政府部门章程,但是由于它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所以均属无效。

从所有的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到,依法行政,停发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服刑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停发、追缴葛玲的养老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人在做,天在看

老有所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受中国现行宪法、法律所保护。人社局的行政官员、公检法人员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盲目的执行“上级”的命令或规定,却没有理智地思考《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克扣法轮功学员养老金,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基本生存权的人员,将来必将面对道义、良知和法律的谴责和制裁。

我们希望江西省的人社局的行政官员、公检法人员能明真相,秉承公义,作出真正公平、公正的处理和裁决。人在做,天在看,你选择了善良,上天就会给你一个好的未来。

(更多详情请见明慧网文章《十二年冤狱九死一生 江西葛玲又被追夺养老金》《起诉遭驳回 江西药剂师葛玲养老金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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