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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市法院践踏法律 逼迫王玉香退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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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省四平市社保局非法扣留法轮功学员王玉香的养老金,并在当地法院诬告她“不当得利”,逼迫她退还遭冤狱两年期间所发的四万多元。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四平市铁西区法院作出违法判决,逼迫王玉香交这两年的养老金四万多元及案件受理费942元,如果不交,就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在15天之内,能上诉。

四平市铁西区法院判断是否是“不当得利”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44号文件(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

法轮功学员被扣发冤狱期间的养老金,或者在事后被追讨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检察日报》曾刊文论述此违法现象,指出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的立法情况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扣发监狱老年服刑人员的退休金,皆师出无名、无法律依据。社保局之所以一直没有执行该44号文件的原因也应是如此。

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闽劳社厅函【2001】543号文件均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劳社厅的复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停发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劳教、服刑无关,更与信仰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退休金”。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下位法另作规定或附加条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文件视为无效。

实际上,社保基金每年给退休人员所长的养老金,是国家根据社会物价指数、通货膨胀而对养老金的调整,并不是长工资。所以,闽劳社厅函【2001】54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不参与每年的工资调整”,也同样是对退休人员的侵权和违法。

四平市六十岁的王玉香女士,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当地国保绑架,被非法判刑两年入冤狱。二零二零年六月,她接到社保局通知,让返还冤狱期间的养老金,并非法停发王玉香的工资。这对一个人生活、本不富裕的王玉香更是雪上加霜。

四平市铁西区法院
审判长刘天舒 176 4345 0096
庄红科长 吉林省四平市社保局 综合计划管理科科长 136 9400 6588
许影惠 吉林省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139 0434 0935

王涛局长 0434 510 6077

附录:违法判决书(4.1M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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