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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当得利”为由扣发养老金是违法的

更新: 201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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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近几年来,大陆各地一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开始扣发、停发服刑人员(包括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的退休养老金,某些地方下发了针对所有服刑人员的新文件,即所有被判刑或劳教关押过的,都要扣回那几年的工资。

据悉,全国各地人社局主要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服刑人员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其中对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也是一样。有些地方的人社局通知停发养老金,并要求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返回其被非法服刑期间已领取的养老金,还以“不当得利”为由,把法轮功学员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追缴养老金。涉及到的离退休老年法轮功学员,使他们的生活处境变的异常艰辛。

人社保局执行的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的文件是二零零一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复函(简称劳社厅复函),有些地方是近两年才将该文件实施到法轮功学员身上,并出台了一些类似的文件。据有的人社局说是上边(公安、司法部门)给出了名单。

针对上述一些情况,想与人社局的各位领导与员工沟通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希望能给他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在遇到或正在办理类似事件时,能够依法公正行事,不出现工作上的偏差,给自己的将来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使自己做的事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知的检验。

1、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劳社厅的复函因违宪、违法而无效。

2、以“不当得利”为由民事起诉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并追缴养老金是错误的。

3、对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扣发养老金,是极为不公正的。

一、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劳社厅的复函因违宪、违法而无效。

全国各地人社局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复函(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然而该复函和相关文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劳社厅的复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劳社厅的复函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因违宪、违法而无效。详细阐述如下:

(一)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点:

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和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2、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是无效的。

(三)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人社部门无权要求退休人员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因此,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人社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不支出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支出不够就多发养老金”的规定。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更有相关专业人士表示,退休养老金,是退休者通过自己一生完整完成劳务合同并交足了所有保险金,并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得到的养老金,而与退休后的判刑、服刑没有任何经济关联。

二、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民事起诉服刑人员(包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并追缴养老金是错误的。

现在全国各地人社局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并通过民事起诉追回服刑人员(包括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的现象很普遍。但相关人社局人员却没有想到,他们依据的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除了违法和无效外,人社部门和服刑人员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本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所有与此相关的民事起诉都是错误的。一些法院因此做出的追缴养老金的民事判决是非法并应当撤销的。

以下我们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辽宁省锦州市凌海金城的法轮功学员魏秀英养老金一案。魏秀英养老金一案涉及方面较多,本文只选取了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部份。

明慧网三月二十六日报道:魏秀英是辽宁省锦州市凌海金城的老年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被迫害,二零零九年九月被非法判刑七年。同年九月八日,魏秀英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被保外就医。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魏秀英养老金被停发,并被要求补交判刑七年的全部养老金近十三万元。由于多年遭受严重经济迫害,魏秀英无力偿付。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传票,被告知凌海市社保分局以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随后凌海市法院一审作出(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违法判令魏秀英败诉。魏秀英不得已提起上诉。

二零一九年一月,锦州市中级法院对魏秀英的民事诉讼上诉案作出裁定。二审法院(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者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为行政机关要求上诉人返还领取的养老金126045元,系依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属于被上诉人依职权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基于以上,法院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法院(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其余略)

此案例中,锦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否定了其下级法院凌海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并给出了法律理由。这表明,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魏秀英返还已领取的养老金,是错误的。凌海市社保分局败诉,魏秀英胜诉。

这个案件民事部份的二审(终审)裁定,阻绝了人社局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对法轮功学员的起诉,这意味着老年法轮功学员这么多年被扣发养老金都是违法、应予纠正的。这在全国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此案例中锦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内容,对全国各地人社部门是一个很好的提醒: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民事起诉服刑人员(包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并追缴养老金是错误的。

三、对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扣发养老金,是极为不公正的

从以上所述,大家应该看到,“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违法、违宪的,对所有服刑人员都是不公的,更何况是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是按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守法公民。他们没做任何坏事,没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言行,他们被判冤狱仅仅是因为讲了真实的事实;劝人们按真、善、忍来做事;讲善恶有报的道理;贴了一张“真、善、忍”的不干胶等等,他们根本无罪,他们被冤判是中共江泽民集团的诬陷和迫害,是典型的冤假错案。

一九九九年前,法轮功学员遍及中国社会各阶层,各职业,修者上亿,不分文化高低、性别、年龄,对社会、国家道德的复苏和回升影响巨大,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九九年前,前人大委员长乔石经过大量客观调查,在给中共中央的调查报告中评价:“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就客观的反映了这一事实。

但因为妒嫉法轮功创始人,当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疯狂地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全面迫害,一直持续至今。

而不管世事和时间如何变换,法轮功学员一直在按真、善、忍做好人,他们真诚、善良、宽容忍让,远离黄、赌、毒和各种不良习性,因为明白“善恶有报”和“不失不得”的道理,在法轮功学员这里没有人会去制造毒假食品,做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情。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有更多的人按真、善、忍来做好人,那还会有那些毒奶粉、毒食品、地沟油,毒假疫苗……还会有老人倒地没人敢扶,还会有那么多尖锐的社会矛盾吗?这不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吗?打击真、善、忍助长假、恶、斗使我们人人都成了受害者。

多年来,在法庭上,很多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已给法轮功学员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至今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你们知道吗?把法轮功当成“×教”,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而是来源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在采访过程中江泽民突然诬蔑法轮功是什么所谓邪教,随后同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是×教”,之后中共更制造“天安门自焚”欺骗民众,污蔑法轮功,国内媒体广泛散播各种抹黑法轮功的谎言。这些年冤判法轮功的法律依据仅是“两高”的一个司法解释,而“两高”是执法机关,根本就没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利,是违宪和违法的。

二零一一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宣布解除法轮功各类出版物的出版禁令,承认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用百度搜索关键字:“《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可查找到(打开网址链接后,找到第99条和第100条,就看到了)。然而很多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在明知法轮功学员无罪的情况下,仍屈从于六一零(江泽民一伙为迫害法轮功,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非法组织,类似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和文革期间的“中央文革小组”)未审先判,走过场,践踏宪法和法律,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的情况下,非法判了法轮功学员,而且还大量冤判已退休的老年法轮功学员。明慧网经常有报道全国各地七旬以上老年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的消息。不久前,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屈从于四川省政法委、六一零,竟对九位法轮功学员诬判,包括两位八旬老人、四位七旬老人,其中一位竟然八十九岁了。这种事情令人震惊,在世界上恐怕都绝无仅有。

而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仅在监狱中被残酷迫害,有的妻离子散,有的家破人亡,有的被开除公职,被克扣和剥夺工资,如今,有的到退休年龄的出了冤狱还被剥夺最起码的维持生存的应得的养老金。

历经监狱折磨回到家中的老年法轮功学员,没有因为非法刑期的结束而结束苦难,另一种迫害——经济迫害的枷锁已经套在了颈上。这种经济迫害与被关入监狱的肉体折磨并行,给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的产物。

老有所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为中国现行法律所保障。实际上,劳社厅复函以及各地依此制定的一些文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完全是非法的。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那些盲目执行江泽民“经济上截断”灭绝政案的人社局人员,自以为是在执行上级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这是因为他们错误的高估了违宪和违法的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的分量。他们没有理智的考虑《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家知道吗?参与扣除法轮功学员养老金不只是在执行一个什么上级文件,这不仅是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而且也是在参与江氏集团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基本生存权。二零一五年中国大陆已有二十万法轮功学员将江泽民实名告上法庭,在全世界各地也早已有几十个国家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将江泽民告上法庭。

我们相信很多人的内心是善良的,但党性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让他迷失和埋没了良知。很多人都知道:害人就是害己,帮人就是帮己。现在不是有很多人到处烧香拜庙,祈求平安富贵吗。然而,有一句话叫:“公门里面好修行”,其实根本不用花钱上香。人都会老,看见那些老人的难处,我们是否应该有一些同情的心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自己在过着富足、舒适的生活时,让自己家的老人幸福安康时,是否也能让那些别人家的老人有一口饭吃,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呢?举手之劳就可以行善积德,胜过烧多少香啊。还有一句话叫:“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按江泽民的灭绝政策行事,昧着良心给善良的法轮佛法的修炼者制造痛苦和苦难,那就是在急剧消减自己的福份,那会给自己的将来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啊。

其实,现在不少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凭借为人起码的良知,顶着六一零的压力,释放了法轮功学员,退回了公安对法轮功学员的诬陷材料。因为他们明白了:真正按法律办事,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使自己的人生立于不败之地。

不应把社保收支严重失衡,加上中共全面贪腐等等因素造成的财政亏空的恶果转嫁到了被判刑者身上,尤其是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身上。事实上,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仅不该被扣养老金,还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各位人社局的领导和员工,衷心的希望你们明白真相,看清事实,在对服刑人员特别是法轮功学员扣除养老金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知的检验的决定。给你们自己带来幸福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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