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介入监狱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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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我地区有一年轻(男)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在监狱。二审上诉后他要求申诉,申诉阶段他已经在监狱了。十一月份律师去了两次,监狱都不让见。第三次去见是十二月份,是两位律师一起去的。

要求接见

那天上午,律师去狱政科(负责接待律师、安排律师会见的科室)要求会见当事人,狱政科人员就找监区长过来安排会见。监区长过来讲不给见,与前两次态度一样。理由是委托书有争议,不是申诉时签的,是二审时签的,讲没有本人委托书不行。律师说这是他本人二审时在看守所就签好的,他要求申诉的,是完全合法的。

律师讲: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申诉,希望监狱安排这次会见,我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申诉权。当事人本人要求申诉,监狱不应阻拦,应该协助尽量的提供满足他们的合法权利。因为你们执行的判决里可能就有冤假错案,而大多数监狱里每年都有改判的冤假错案。我们不知道哪个案子是错案,因此我们监狱的管理人员不能要求他们绝对的服从判决(因为这里就有冤案。通过这一轮的交涉,监区长仍不同意律师会见。)

紧接着,律师又去监狱里的纪检监察室投诉。通过交涉,纪检接待了。接着纪检又找来监狱里的法治科来配合处理,又找到狱政科、监区长协调。然后又向监狱领导请示,最后经过多方协商调解,终于安排了下午会见。

深入讨论法律

下午,我们去的律师一个去会见,另一个还在与上午那些狱方人员讨论。监区长讲你的这个当事人没有转化。律师回答:你们让信仰者“转化”不是监狱的工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就是违法的。若操作不当,强行转化导致伤亡,那就是你们监狱在犯罪了。之前你们这有一例法轮功修炼者,是在你们监狱死的,已经起诉监狱现在省高院立案了。你们也应该好好想想,当时他们身体病危时,你们监狱为什么不早点保外就医?所以你们是有责任的。今天我的这位当事人就是一例冤假错案。对他的判刑是公、检、法人员在犯罪。这时监区长讲是内部文件定的。律师讲内部文件不是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律师又把二审的无罪辩护词(里面包括控告公、检、法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文书)给了他们看。这时他们的态度缓和多了。

律师接着又说:你们这种改造别人,转化别人的思路是错的,也是不合法的。若有人认为自己是冤假错案,你们应该支持别人的合法申诉,不是让别人绝对服从。因为你也不知道到底哪些人冤枉。本来别人申诉是对判决不服,你们应支持他们申诉,你们若阻拦,等于把他们的不满和冤屈揽在自己身上,那你们不是引火烧身嘛。他们自然会抵触你们的管理了。你们要想管理好监狱就应该支持他们的合法申诉,这也是你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啊。你们没有必要去为公、检、法违法办案的结果去背黑锅全揽在自己身上,给自己找麻烦。造成受害冤屈者的积怨在你们这里,无法得到合法的伸冤。那你们的管理能好嘛,他们能服从你们管理嘛。说到这里,他们都无言以对。

律师会见后,出来说里面的同修很坚定,同修说自己抵住了所谓“转化”。

注重给监狱管理人员讲真相

监狱在没有外界监督的情况下,里面的同修在受到强行转化时,就会给同修带来精神的折磨和生命的威胁。建议同修们多注重监狱这一块更深入的讲真相,因为这里律师去的少。而同修在里面的时间又比较长,监狱里非法关押的同修又比较多,比看守所多的多,高压下的转化又很残酷。使同修长时间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

律师建议监狱申诉是很有必要介入的,也值得去做。因为在监狱里见到管理人员讲真相,讲明白了,对被监狱非法关押的其他同修的环境就会改善,使更多的同修减轻被迫害,也是抑制和制止迫害的最好方式,面对面的很直接。

在监狱里,同修遭受的迫害比在公、检、法阶段时间长,比在公、检、法受到的折磨多,而在公、检、法阶段律师介入的多,监狱律师介入的就非常少。从看守所出来的同修坚定的修下去的就多,而从监狱迫害出来后掉下去不修的就多。

希望我们有条件的同修都能重视起来,解体监狱的黑窝也得我们大法弟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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