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再一次聘请了北京律师介入此案。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费了好大劲進入了看守所,最终律师见到了甲同修。律师表示给此学员上诉,被关押同修说:“前两个律师都不让我上诉,说上诉没有用。就你让我上诉。”一番解释之后,被关押同修明白了为什么要上诉,立刻签了上诉状。
就是说,之前本地律师并没有帮助被迫害学员争取合法权利,反而和警察串通。所以请同修们若请本地律师一定要讲清真相,并且对律师操作的每一步要有明确的了解。看守所工作人员很可能给律师施加压力,有的本地律师不敢得罪警方,因为他们要经常与看守所打交道。建议让探视律师全程录像。录像是可以的,相关法律条文附此文后。我们查看会见录像,确认事实情况后,再付给律师相关费用。
其实最关键问题还是要讲清楚真相,确实了解律师意向和情况之后再進一步合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章、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七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