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要回养老金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

更新: 201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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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大陆报道)

事件起因

大陆一大法弟子(后称A)被非法判刑关押出狱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给其发放养老金,声称要A交出被非法关押期间家属代领的养老金,A未从,就被社保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A自辩修炼无罪,迫害非法,其聘请的律师为她做了辩护,最终,A拿到了自己应领的养老金,至此,还有其他法轮功学员也陆续找到社保局,领到了养老金。

全国还有些地区的法轮功学员在这方面被邪党迫害,今天把律师为大法弟子辩护的答辩词打出来发往明慧网,尤其是一些法律文件,可供同修参考。因没有和当事同修商谈,这里没写同修名字和诉讼代理人。

律师就A案一审答辩词

某(编注:名称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诉被告A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诉讼代理人经过了解案情、参加庭审,现发表以下答辩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原告提交的两份“所谓诉讼根据”均是复印件,且均无发文机关的公章,既不真实,又不合法,法庭应依法认定其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两份“所谓诉讼根据”,分别是:《国务院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简称辽政发[2001]24号文件)

原告提交的上述两份“所谓诉讼根据”,均是复印件,且均无发文机关的公章,因此既不真实,又不合法,法庭应当依法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被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综上,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次,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再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作为退休职工的A在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三、养老金本质上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因此,A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原告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四、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违法规定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显然,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即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养老金本质上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服刑期间养老金。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两份“所谓诉讼根据”均是复印件,且均无发文机关的公章,即不真实又不合法,法庭不应采信。养老金本质上是被告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被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原告的“所谓诉讼根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违法规定因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请法庭公正裁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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