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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逼供、非法判刑 广东汕头市女青年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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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广东汕头市现年30岁的女护士陈晓冰,2013年2月23日被绑架、非法抄家,遭酷刑逼供、侮辱恐吓,被非法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2015年8月份,陈晓冰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3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陈晓冰女士陈述的迫害事实与理由:

我开始接触法轮功是在1997年底,那时候母亲身体不好,所以母亲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修炼法轮功,母亲修炼后,在没有吃一片药的情况下,身体的病全好了,我看在眼里,十分惊叹法轮功的神奇,于是就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

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13年2月23日中午,汕头市公安局、国保、“610”办公室、石炮台派出所、外砂派出所的警察兵分三路,分别搜查了我的更衣室及个人储物柜、办公地点、租住的宿舍、家庭住址等处,并对我进行了搜身,他们还胁迫我说如果我不配合搜查,他们就要将我的母亲一起抓走,并且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暴力撬开我的储物柜。

2. 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司法人员带走。日期、时间、地点与描述如下:

2013年2月23日中午,汕头市公安局、国保、“610”办公室、石炮台派出所、外砂派出所警察,在对我进行非法搜查后,将我所有法轮功书籍及相关物品和我的手机、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充值卡等全部带走。

3.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为法轮功讲公道话而遭到了非法抓捕、拘禁、关押和囚禁。我无法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而我在聘请律师后,也被强迫放弃和所聘请律师的合约关系。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抓捕、拘禁、关押和囚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2013年2月23日中午,我被非法搜查和抄家,后被送至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派出所,并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至2月25日。

2013年2月25日中午,我被送至汕头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囚禁至11月14日。

2013年11月14日上午,我被送至汕头市洗脑班非法拘禁至2014年1月15日。

4. 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2013年2月23日下午,我被汕头市公安局、国保、“610”办公室、石炮台派出所人员强行带到了石炮台派出所,在石炮台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两天,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并强迫我配合他们的调查及供出其他法轮功学员,他们对我实施了酷刑折磨和刑讯逼供。

对我进行非法审问的警察,在审问的过程中均不穿警服(因为警服上有他们的警号),由此可见他们也害怕我记住他们的警号,整个审问过程,他们也都不在审讯室进行,而是选择在了没有监控的地方,这也进一步证明,他们是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是怕被曝光的,所以他们不但是犯法,而且是知法犯法。

负责对我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及刑讯逼供的这组人中,有一个人看起来像是主要负责人,很多事情都是他在下命令的,大家都叫他“郭支”。

他们先是把我关在二楼的办公室,用手铐把我的双手铐在椅子上,打我的头,踢我的脚,后又将电棍夹在我膝盖窝处,罚我半蹲半站着,并威胁我如不顺从他们,就用电棍电击我。

后来郭支和三个男警(一个是国保的、一个我不确定是不是国保的、另一个身份不清),四个人分别拖着我的四肢,以一种拖死猪的方式,将我从二楼的办公室拖到一楼的餐厅,然后把餐厅门锁上,用手扯着我的头发辱骂,并威胁我说如果不配合他们,他们就要把我的衣服一件一件扒光。我只是一个二十几岁还未出嫁的小姑娘,这样的恐吓威胁,对我的刺激和伤害可想而知。一国保警察还抓住我的左手掌,用力将我的中指和无名指一并往手背的方向掰,痛得我好像手指随时会断掉一样,他还声称如果我不配合他们,他就要把我的手指掰断。

后来在办公室,他们又对我进行了毒打,他们将我的双手反铐在背后,我坐在一张椅子上,脚被他们架在另一张椅子上,一个国保警察用脚踩住我的脚,用皮带狠抽我的脚底。当时有三个工作人员在场,包括这个国保警察、郭支和另一个女警,郭支和那个国保警察交代好,只要郭支关门出去,国保警察就狠狠地打,郭支开门进来,国保警察就停止打我。郭支这样做,是因为这样就可以制造出他不在场的证据,就可以掩盖掉打人是他下的命令这一事实,非常的狡猾奸诈。

后来他们每问我一个问题,我若不答,国保警察就用皮带狠狠地抽我的脚底二十五下,再问一个问题,再不答,就又抽二十五下,如此反复,他们打时也是机关算尽,每次都只打脚底,不打其他地方,因为打脚底不用担心损伤内脏器官、神经血管,不用担心骨折、血肿,而且只要我一穿上鞋,没人看出我被打过。就这样打了很久,我痛得实在承受不下去了,但又根本无法让他们停止下来,这时我看到旁边桌子上垫着一块玻璃,玻璃的角尖尖的,我用力将身体一倾,头朝玻璃角撞了过去,我并不是想自残、更不是想自杀,因为法轮功书籍中有明确规定修炼人是不可以有自残自杀行为的,我这么做,只是想制止那些警察的疯狂毒打。那些警察见状吓坏了,怕我真撞出事来,他们不好交代,连忙拉住我,并停止了毒打。

虽然警察每次都只抽脚底,但仍有一鞭子不小心抽到了我的脚背上,第二天脚背肿得老高,淤血呈青紫色了,左手被掰的地方,也是肿得老高,并且无法正常活动了。而后每有一个警察进来巡视、审问我,我都会把被打肿的手和脚给他们看,以曝光警察的恶行,防止他们的再迫害。

5.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我遭受到的酷刑详见以上第4项“刑讯逼供罪”,除此之外,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脑班,我还遭受到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侮辱、恐吓、胁迫和被耻笑。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2013年2月23日,在石炮台派出所,郭支、国保警察和另外两个男警威胁我说如果不配合他们,他们就要把我的衣服一件一件扒光。

7.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脑班被监管期间都遭到虐待,具体如下。

我在石炮台派出所遭到了各种侮辱、恐吓、胁迫和酷刑(详见以上第4项刑讯逼供罪内容),在石炮台派出所警察每天只给我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而且这两个小时只能就地坐着睡觉,其余时间,都是警察轮番对我进行车轮战似的审问。

在汕头市看守所,我更是被列为严管对象,连续几个月,都不允许我和任何人说话,我洗澡的时候,也得派一在押人员看着我,每次提审都得管教亲自带去送回。看守所的环境非常恶劣,饮食非常差,并且每天都必须做手工,最多的时候,一天要做17个小时的手工,手工做得慢的话就会被骂、被罚值夜班。在看守所期间,我被非法提审了将近二十次,遭到了警察无数次的侮辱、恐吓、威逼利诱。这样在看守所折磨到了后期,我整个身体和精神都快崩溃了,东西也吃不下,一吃就吐,每顿饭都在吃了吐、吐了吃的折磨中度过,一顿饭下来也只能吃下去三口白米饭,其他什么都吃不了,头昏昏沉沉,甚至神志都开始不清了,当别人和我说话时,即使是问我吃了没有、洗澡了没有这样简单的话,我都要思索许久才反应过来她们在说什么。

有一次我跟提审的警察说我要请律师,后来听监仓的人说,那次我提出请律师后,我们监仓的谭管教,趁我提审不在监仓的时候,对监仓内的人员大发雷霆,质问是谁跟我提可以请律师的事,并威胁她们说,以后要是谁敢跟我说话,谁敢跟我提请律师的事,她就要给他们颜色看看,并把和我接触较多的人分别叫出去审问。堂堂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在面对我要请律师的问题上,在我行使我合法的法律诉讼权利时,却恐慌成这样,这不是心里有鬼,不是知法犯法又是什么?

后来我还是聘请了律师,原本已定好10月24日开庭,但是开庭前几天,法院突然匆匆改了时间,而后检察院的人过来找我谈话,要求我解除和所聘请律师的合约关系,并说如果我答应解除和律师的合约,并在法庭上配合他们,他们就给我判缓刑,并暗示如果我坚持请律师出庭的话,就会重判,他们还要求我必须写明是我自己自愿解除与律师的关系,并交代我对外一定要说是我自愿放弃请律师的。

2013年11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对我进行了非法庭审,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我虽迫于压力,解除了和律师的合约,但还是在法庭上,为法轮功说了几句公道话。2013年11月14日我被宣判因“利用×教组织迫害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我于11月14日离开看守所。

但迫害却没有因此结束,我在没有被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从看守所一出来,连家都没得回,就直接被送到了洗脑班,警察们称,是因为我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做辩护,所以才会被送至洗脑班。

在洗脑班,他们指定一个包夹对我实行二十四小时夹控,吃喝拉撒睡全在一起,除此之外,其他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时的过来巡查。在洗脑班,睡觉时不许关灯、不许拉窗帘,甚至洗澡上厕所都不许关门,不许离开他们的监视范围,不许用手机、不许和外界联系,连最基本的言论自由都没有,不许看书、不许听音乐,不许看指定新闻以外的电视节目,不许有任何娱乐或消遣活动。

整个洗脑班戒备森严,说是法制教育学校,我却完全没有一点在校学生应有的人身自由,“工作人员”每天都对我进行洗脑,不但强迫看、听污蔑法轮功的东西,并且还得写读后感、写污蔑大法的东西。他们威胁我说,如果我不配合转化,不写“五书”(即揭批书、悔过书、决裂书、自律书等),他们就会把我送去省洗脑班,再不转化,就要把我送至监狱服刑,把判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共六年的刑期坐满,并且还威胁我说,即使是我离开洗脑班后,在缓刑的这段时间,只要我被发现有在修炼法轮功、只要我身上有一张关于法轮功的真相资料,只要我在网上发表严正声明,他们就会把我抓回监狱坐牢。

离开洗脑班之前,他们还叫来了我工作单位的领导、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和“610”的人员,强迫我当着所有人的面说污蔑法轮功和李洪志师父的话,念污蔑法轮功和李洪志师父的“五书”,让我受尽了羞辱,也受尽了良心的谴责。

8.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在看守所期间,我和所有在押人员一样,被强制做手工,最多的时候,一天要做17个小时的手工,手工做得慢的话就会被骂、被罚值夜班。

9.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10.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

11. 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12.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的缘故,我受到了这么多不公的对待,给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经过这一系列的迫害后,回到原单位上班,职称连降了几级,待遇更是不及原来薪水的三分之一,单位的同事也都知道了我的事,但却因为中共的造谣宣传,使他们对法轮功产生了误解,使我在回到单位上班后,却依然要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压力。

这一次的迫害,对我的家人和朋友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母亲也是法轮功修炼者,曾于2001年6月被非法拘留于澄海莱芜洗脑班,这次警察非法抓捕我时,也企图抓捕她。母亲离开家后,有家不能回,带着六个月大的孙女在外流离失所了80天。

警察也时不时地上门找我父亲,说是来慰问关心,实则是在骚扰和套我父亲的话,父亲因为承受不住突如其来的变故,再加上对我和母亲及孙女的担心,经常以泪洗面,人一下子瘦得皮包骨。

奶奶更是终日以泪洗面,谁提到我她都不停的哭,奶奶已经是八十岁高龄,本来身体就不好,哪里承受得住这样的打击,病情急剧恶化,家人劝她去医院,但她却觉得我没在她身边,她哪里都不愿意去,一直拖到快不行了才答应去医院,最终含冤离世,可怜她老人家临终前还一直在念叨着我,而我却连她最后一面都见不到。

八十四岁的爷爷在遭受了这一连串的打击之后,身体也是每况愈下,瘦了十多斤。

姐姐也不时的遭到警察的骚扰问话。妹妹从小就寄养在姨丈姨妈家,我这次一遭到迫害,姨丈姨妈因为听了中共的造谣宣传,怕受到牵连,把我妹妹扫地出门,妹妹只好在外头另找住处。对于奶奶去世的事,妹妹更是把奶奶的死都怪罪在了我的头上,认为如果不是因为我,奶奶就不会那么快去世,至今妹妹都不把我当亲姐姐对待。

好好一个美满的家庭被江泽民发起的对法轮功无理疯狂的迫害,折腾得家破人亡、支离破碎。

鉴于江泽民的血腥暴行,完全是在践踏法律、人权、正义和良知,用“假、恶、斗”来对抗“真、善、忍”,腐败治国、淫乱治国、败坏社会道德,毒害了国内不明真相的民众,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的部分人员,被绑架参与了这场对“真、善、忍”信仰的迫害,被告江泽民已犯下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等等,特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将这恶魔绳之以法,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还法轮功学员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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