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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抄家 云南退休副教授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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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近日,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副教授李治初老人遭到非法抄家,当时来了6、7个警察,由单位保卫处科长带着敲开了老人的家门,并从老人家里抢走了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最后给老人留下了一张没有办案人签字的扣押物品清单。

针对非法抄家,李治初向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追究所有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将所抄物品如数奉还,以下是李治初的申诉:

申 诉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我叫李治初,女,80岁,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退休副教授,退休后一直居住在海埂校区教工宿舍。

我于1951年考入华西大学医学系,希望做一个治病救人的好医生,但是由于参加1952年西南区运动会,一不小心打破了女子200米的国家纪录,被贺龙元帅亲自批示调入西南军区体工队(战斗队),成为一名体育战士。1953年调入中国田径队,并作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成员之一参加了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召开的第四届世界青年联欢节,从此在我国体育战线上努力奋斗,为国家培养了不少优秀运动员,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

由于多年的辛劳,人到中年后就疾病缠身,特别是患了慢性肾盂肾炎,只要稍一劳累或受寒,立即发作,表现为发烧、血尿、尿频、尿痛,几乎终日服用消炎药品。当年有医生警告我,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势必肾衰而亡。由于健康恶化,我于1988年不得已而提前退休。为了祛病健身,我曾经练过多种气功,却无明显效果。

1998年在一位同事的帮助下,有幸得法修炼,成为了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从此逐渐摆脱了慢性疾病,身心受益,成为一个快乐健康的老太太。

可是万万没想到,1999年7.20以后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我们这些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们,却受到了历经14年多的残酷迫害。

记得在2000年初,我申请赴美探亲(当时需要单位审核、批准,证明本人无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省体育局保卫处副处长孙志超找我谈话,第一句话就说:“请你不要加害于我,我年轻,孩子还小……你是炼了法轮功吧?告诉你,你们的名字早已上网备案,别说去美国,就是离开昆明,若犯了点什么事,我都担待不起……。”我听此话后,犹如晴天霹雳:啊!还在报纸上宣传什么不要歧视法轮功修炼者,可是背地里早已把我们打成了另类!连出国探亲的公民权利都没有了!当时由震惊转为愤怒,当场把出国申请表格就撕碎了。

我本来修炼的并不很认真,炼功时胳膊酸,打坐腿疼,还没决心苦修到底,这样一来,反而促使我为了人权、为了宪法的尊严也得修炼到底。

到了快80岁,以前运动训练中受过伤的膝关节开始肿痛,由于行动受限,我就开始学习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希望帮助世人明白真相,得到救度。

谁知今年11月12日下午两点多,突然学院保卫处处长王延勇敲门说有事找我,他身后却跟着进来了约6个身穿警服的人。他们进家后,立即四处观望,发现了我的电脑和打印机后,就如获得了什么罪证一样,说道:“啊,你还在炼法轮功,还在做资料,你对此有何认识?”

我说:“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我堂堂正正的修炼,名正言顺的宣传法轮大法的美好和迫害的无理、荒谬,何罪之有?”最后他们把我的法轮大法经书、各种真相资料以及一台电脑主机、一个笔记本电脑、两台打印机、一台刻录机统统搜走,只给我看了一下搜查证(也没留下),开了一份扣押物品清单给我,叫我在笔录和清单上签了名,可是他们自己却不留名。在清单上只有一个公章,写着: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

事后我发现,这个清单并不完整,他们把我的电话本、计算机学习笔记也都搜走了,一个80岁的孤老太婆,失去了和亲人、网上、电话的联系,这日子将怎么过?

第二天,我院保卫处处长王延勇和老干处负责人单燕玲来做家访,希望我能正确对待此事,并说最近学院参加评优活动,如果评上,全体职工均有可能获益,但评优条件中有一项规定就是关于法轮功的事情,如处理不当,一票否决,希望我能谅解和配合。

我觉得这事简直太荒谬了,一个80岁的老太太,修炼了法轮功,想做一个按真善忍办事的好人,却成了影响一个单位几百号职工福利的原因,成了一个不安全的因素,一个政权如果真的强大,如果它是真正为老百姓服务的机构,为什么这么害怕老百姓修炼真善忍做个好人,是不是全中国大陆的老百姓都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暴力谎言面前已经完全失去了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中共政权才能长治久安?

我信仰法轮功,是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是合法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和中国宪法,参与迫害者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是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的警察犯了非法进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和掠夺公民私人财产罪,故我要求:

1、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公民信仰法轮功自由的权利,以维护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对非法抄家给我造成的精神、经济损失依法赔偿,将抄去的私人物品如数归还,若有损坏,负责赔偿,并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消除负面影响,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种行为;
3、希望检察机关将依法查处的结果及时通报给我,同时我还将保留向上一级检察机构控告、检举的权利。

申诉人:李治初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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