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就针对香港的两份报告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严厉批评了香港当局对待法轮功的做法,特别是在第23立法提案中的禁止机制,该提案被广泛认为是冲着法轮功而来的。
该决议声明:“任何在第23条中引进的立法绝不应该妨碍香港法庭的独立司法权;[欧洲议会]对香港特区政府无视社会各界合理且得到广泛支持的要求公布第23条白纸草案,并进行第二轮民意咨询的决定表示遗憾。”
“[欧洲议会]就第23条立法草案中的几个方面,尤其是关于以国家安全为名禁止在中国大陆被取缔的团体的提案,以及毫不健全的上诉机制,这些都违背了基本法第35条。”
该决议提到,“许多团体已经就基本法第23条草案的实施表达了极度忧虑,第23条对叛国、叛乱、颠覆及窃取国家机密的罪行允许采用重刑,包括监禁,然而却没有给出这些罪行的确定性定义。”
该决议尖锐地批评了香港当局对待法轮功的做法:“对香港首席行政长官在2001年6月14日的立法会上使用“X教”字眼来形容法轮功,[欧洲议会]表示关注。”该决议最后声明:“[欧洲议会]因此表示强烈反对香港当局采取举措禁止法轮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