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自由问题
欧洲议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自由问题的决议
欧洲议会,
---经慎重回顾和考虑欧洲联盟和中国1999年12月21日高峰会议的决定和2001年1月22日欧洲联盟和中国人权对话所作的理事会决定,
---经慎重回顾和考虑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的宗教自由,
A.鉴于委员会在其关于“与中国建立广泛合作关系”通讯的实施报告(COM(2000)522)中指出,中国在尊重民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方面已经倒退,这一结论在2001年1月22日的总务会的决定中已被认同;
B.鉴于,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4年强制要求所有礼拜场所进行注册以来,中国当局持续限制宗教自由的权利;
C.鉴于,官方认可的宗教的有限数目已明显证明了中国对宗教进行控制,并且鉴于,中国将任何未经官方组织注册的宗教活动定为非法;
F.鉴于,官方于1999年7月22日正式宣布法轮功团体为非法,并于1999年7月29日发布了对其创始人李洪志的逮捕令,并且,据报导,在过去两年里,大约50000名法轮功运动的成员被逮捕,其中大约25000人现在已被关入监狱、送入强迫劳教所,或被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同时,至今为止已有137人在关押期间死于虐待或酷刑。
(会议决定):
1.呼吁中国释放所有因为和平行使国际公认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良知自由权利而被拘留或监禁的人;
2.呼吁中国全面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行使与之相关的良知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3.我们很遗憾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约”上签字后,仍然没有完成批准和实施的程序;
4(略)
5.要求中国政府依据中国宪法,允许法轮功学员行使他们基本的良知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
6.呼吁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会议上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递交决议案,谴责中国所有侵犯宗教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法轮功修炼者人权的践踏;
7.要求主席将此决议发送(欧盟)理事会、委员会和各成员国议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中国政府和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