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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善信:送给善良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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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在正常社会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之神一手拿着天平,一手拿着正义之剑——象征法律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前党魁江泽民一意孤行,公然滥用、捆绑整个国家机器,包括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以达到一己私利,对无辜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实为当今社会最大的人权灾难。

在这场持久惨烈的迫害中,一方面是法轮功学员和平非暴力的抗争,一方面是国家行政司法体系全面的崩溃。许多有头脑的人主动寻找真相,揭开谎言。公检法司系统内越来越多的人不再盲目追随邪恶势力的指使,并力所能及的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全国许多地方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对法轮功学员不管、不抓、不立案、不判或轻判,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使法轮功学员恢复自由,这是一种真相渐入人心、良知复苏、举国觉醒的可喜趋势。

但遗憾的是,从最近接二连三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的情况来看,还有许多不明真相的公检法司系统的人员却在以执行“上面”的命令为由,主动或被动地延续迫害政策。这种短视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犹如被江氏犯罪链条越缠越紧却不自知,其面临的危境,令人担忧。

1945年,纽伦堡的法庭上,纳粹德国的官员、将领、集中营的负责人、盖世太保、党卫军,甚至医生、护士,还有14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被指控犯下了“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主动甚至是积极地配合纳粹邪恶的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造成了600万犹太人的死亡。绝大多数的被告为自己申辩的唯一借口是,我在执行国家的法律,在执行上级的命令。

对于这种辩解,美籍德国犹太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指出:这是一种被正常化了的邪恶,它比没有以职责作为借口的邪恶更加可怕,因为没有借口的邪恶至少还会使罪犯在心灵深处受到谴责,可是有了职责作为借口,犯罪就成为某些人的职业——“正常”、“正当”甚至“高尚”的职业,罪犯们不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样,许多人可能甚至为此而成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们眼里,这些罪恶能够成为他们谋生的手段和来源,在此基础上,罪恶必将迅速繁殖,如核裂变一般波及整个社会,久而久之,社会即便不走向灭亡,也会走向混乱和动荡。

下面对几种中共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一剖析,希望引起相关部门人员的警觉。

A、违反公开庭审原则,限制旁听人数
中国法律规定“公开庭审”,公开庭审是监督司法公正的一个方式,同时达到警示世人的作用。而在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中,许多地区法院开庭时是限制旁听人数的,并且要求旁听的必须是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法官在怕什么?

其实对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都是非法的,是不是因为法官非常清楚这一点,而不敢公开庭审呢?但是法官是否想到自己这样做是在配合对法轮功的打压,而自己在既得利益的诱惑下所做的违规(违反公开庭审原则)行为是在帮助邪党掩盖真相。因为律师的无罪辩护会让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被揭发出来,进入法庭的人在听了律师的正义辩护后,都会很震撼,都会去思考为什么律师的辩护与他们了解的事情不一样。不实施公开庭审,就会将通过这种方式了解真相的人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这种结果是法官想看到的吗?

您在被裹胁参与迫害法轮功,并且协助掩盖迫害真相,您知道吗?

B、不准律师辩护词公开
日前,闻听多地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辩护词因在网上被公开,律师被司法局“谈话”,被法官“质问”的事,有的地方的司法局甚至以此为由,威胁收回律师的执业资格证。律师的辩护词不能被公开吗?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后,没有规定说律师的辩护词不能给当事人的家属,法律规定庭审过程都应该是公开的,律师的辩护当然也是公开的,为什么律师的辩护词被公开,会招致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去向律师兴师问罪?这些兴师问罪的人怕什么? 因为律师的辩护词在动摇中共打压法轮功的根基,难道为了达到打压法轮功的目的,还要再去迫害一个揭发真相的群体吗?

您在被裹胁参与迫害法轮功,并且协助掩盖迫害真相,您知道吗?

C、搜集证据却不了解证据
公安人员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时,会去法轮功学员家里“抄家”,名曰搜集犯罪证据。法轮功学员自己拥有的法轮功书籍、讲述法轮大法美好的小册子、讲述法轮功为什么被打压的小册子、揭发法轮功被迫害内幕的小册子等都被作为指控法轮功学员“违法”的证据。公安人员在搜集到这些所谓证据之后,仅仅是清点一下数量,而没有人去真正了解一下内容。检察院在法庭指控法轮功学员违法时,也仅仅是列举这些所谓证据的类别和数量,而没有就这些所谓证据的内容如何违法做一论证。所以当有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这些资料只能证实法轮功学员是一个信仰者,却无法证明法轮功学员在违法”时,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院人员无言以对。如此草率的对待所谓违法证据,是对自己和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这些公安人员和检察院人员,你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

您在被裹胁参与迫害法轮功,并且协助掩盖迫害真相,你知道吗?

D、610和政法委的性质
610是非法组织。这个组织是江泽民于1999年私自设立的,从江泽民私自设立开始到2018年所谓的机构改革,将其并入政法委、公安部,都没有经过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决议,也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或注册,不具备法律上“人”的资格,没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做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此其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

政法委是党务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其职能范围只限于其党组织内成员,超越其范围的一切活动、行为都是违法的。

虽然某党赋予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办案,但它不是公检法的上级领导部门,其无权干涉司法,所以政法委经常躲在幕后操纵、控制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对于法轮功学员的量刑都是由政法委决策的。

由于610是非法组织,所以其一切行为都是违法、无效的。

由于政法委是党务组织,所以其行为只在其党组织内才是有效的,超越其组织范围的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这两个组织执法权及司法权,所以其所有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而对法轮功的所谓案件,一直都是由上而下、口头传达,暗箱操作,不留痕迹。搞法律的都是很重证据的,您说要是正当执法,为什么会这样呢?

每一个参与冤判法轮功学员的检察官、法官,有谁不知道判决法轮功学员的刑期是由610、政法委说了算,“法轮功案子”往往还没等开庭,法轮功学员的刑期就定好了,开庭只是走个过场,可是每一个法轮功学员冤案的起诉书、判决书上都有检察官、法官的签名。而这个非法组织必将致你们于万劫不复却还不清醒!

你在被裹胁参与迫害法轮功,并且协助掩盖迫害真相,这真的是你的选择吗?

··· ···

结语: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受审法官简宁在法庭上说:“我们虽然不是纳粹,但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比纳粹更恶劣,因为我们知道他们是谁,正在干什么,却仍然选择为虎作伥。”

那么作为执法人员,你是在故意知法犯法?还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违法办案?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利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处刑的违法性。

1、 错用《刑法》第三百条迫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均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首先法轮功不是邪教,其次公安部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中是没有法轮功的。

公安部于2000年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个文件明确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而这14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全文)。

而且法轮功没有组织的任何形式,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法轮功学员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進行定义、指控信仰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答案均是“没有”!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的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迫害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政法委或者原“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2、公检法人员滥用两高的司法解释迫害法轮功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很多公检法人员会故意曲解为单纯的信仰宗教是自由的,其实包含了信仰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两个层面,因为法律不约束思想只约束行为。)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法权。

《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01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其唯一的授权来源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其本质上属于授权解释,亦即是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因此,其不应超越授权的范围。

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在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情况下,在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情况下(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布的相关公告),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中却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罚,是擅自扩大了公权力的边界,恣意妄为的单边划界,是有僭越之嫌的司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是披着“司法解释”的外衣,行立法解释之实,是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是两高违反《宪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为,两高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它扩大了刑法的范围,增设了若干个入罪量刑的标准,打破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扩张了罪刑的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地地道道的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的越权。因此两高司法解释是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是自己规定的刑罚尺度,因而是无效的。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两高”的司法“解释”敢于违法违宪,但却没能把“法轮功”三个字写入其中,这是不是在为自己将来脱罪而找借口?

另外,两高针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中未经公安部联署,私自越过了公安部授权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所谓的“认定意见”,也是违宪违法的。

那么也就是说,按着这样的一个非法“解释”来给法轮功学员判罪定案,也是非法、无效的,所以,将来也是会被罪责的,你说不是吗?

3、公检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构成多项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公检法人员在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全部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所有行为都是在执法犯法。公检法人员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只是披着一件程序法的“外衣”,但是往往这件外衣也披的七扭八歪的,有时候干脆连“外衣”都扯掉了,赤裸裸的违法犯罪。

关于公检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描述,现实中的案例每天都可以在明慧网揭露迫害者的文章中看到,可以说集古今中外之大全的罪恶行径一直持续上演了二十多年。

公检法人员有时候冠冕堂皇的拿着所谓合法的手续办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也同样是在违法犯罪,比如警察出示的搜查证,仍属于“非法搜查”。因为基于迫害为目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搜查证”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这样的“搜查证”是无效的。另外,警察抄家的行为,无论是否持有“搜查证”,这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种族灭绝罪)以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三项犯罪都是行为犯,只要参与了,不问结果和行为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如何,都构成犯罪。

又比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将法轮功资料鉴定为×教宣传品,虽然鉴定意见上面有鉴定单位资质书和鉴定师资格证书,表面上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但是以合法面目出现的鉴定意见是违法的,将法轮功资料鉴定为×教宣传品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个人涉嫌伪证罪、滥用职权罪、诽谤罪。

归根结底: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4、如今,国家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明确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人员的退路。都是在否定着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政策。

(1) 2013年8月十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这明确的告诉公检法司人员,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

(2)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也是为那些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量身定做,违规者必将会受到终身追究。

(3)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九条,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新政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诉状被两高签收,这为清算江泽民的罪行埋下了伏笔。

(5)2015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

(6)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新规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无疑是告诉各级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就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7)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非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8)《国务院公报第28期》的内容被热传: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废除包括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全文请搜索: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 ... m网上披露了这条消息,说明现政府在向人们释放“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的信号;说明江泽民团伙对法轮功的迫害面临被清算的结局。

很显然,这一切的法律举措,已经在向下级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敲响了警钟,中共在历次政治运动迫害好人之后,都会找出替罪羊为其脱身,把罪责推到当时执行者的身上。如文化大革命后平反冤案时规定,谁打死老干部谁偿命,当时北京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畏罪自杀,文革中表现积极者定为“三种人”清出干部队伍。一九八九年镇压学潮也如此。所以,到现在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为公检法司人员的,您不应该深思吗?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司人员明白了法轮功真相,他们开始真正的为自己的生命和未来考虑,用实际行动不再做违法的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些公检法人员主动抵制、逃避上级迫害指令保护法轮功学员,有的检察院撤诉、免予起诉直接释放法轮功学员。仅举以下几例:

例一: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山西侯马市法轮功学员李美玲因贴真相资料被批捕,检察院、法院因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局,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被无罪释放。

例二: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河北张家口法轮功学员杨建平因讲真相被抓捕,五个多月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其免予起诉,获释回家 。

例三: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法轮功学员顾荣峰因给保安讲法轮功真相,被批捕。九月十九日检察院告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局当天放人。

例四: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秦守荣做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起诉的决定。

例五: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辽宁省绥中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无条件释放了法轮功学员刘巍,国保归还了抢走的电脑。

例六: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龙沙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屈树荣,律师辩护有理有据,公诉人承认证据来源的非法,法院撤诉、检察院退案。

··· ···

以上是您的同行们在明白法轮功的真相后做出的善举,掌握好自己的命运,在这历史的重要关头不再为江泽民迫害集团卖命,这才是真正明智的选择,
古往今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谁作恶谁偿还,是亘古不变的天理,谁能逃脱?

自从江氏迫害法轮功以来,因迫害大法弟子而遭恶报的案例,如:患各种怪病的、得绝症的、抑郁症的、跳楼自杀的,人财两空的已数不胜数。

据法轮大法明慧网报道,二零一七年中国大陆25个省、直辖市继续出现因迫害法轮功而遭恶报的事件。已知遭恶报的人包括各级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各级610人员,各级公安局局长、副局长,各级司法局局长,监狱长、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省、市、镇、乡、村书记、副书记,国保大队长,派出所所长、警察,各级宣传部部长,看守所所长,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教育局局长,中学、大学校长、院长等。

尽管这种结局是我们所有善良的人不愿意看到的,但如今的结局还不是当初自己选择的必然结果吗?所有一意孤行仍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官员们应该警醒了。

仅举例: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全国第一个枉判法轮功学员的海口市法官陈援朝,肺癌遭恶报;

二零一一年八月,河南鲁山县法院载有8个庭长及副庭长的警车,发生惨烈车祸,三个非法枉判法轮功学员的庭长和副庭长杨东升、朱新政、陈东洋当场死亡,另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二零零八年,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副院长张文制造了臭名昭著的“二零零八沈北冤案”将四名法轮功修炼者非法判重刑,最高达十一年。张文在重判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书上签字后,得了一种怪病,还没确诊就毙命;二零一四年七月,副院长柳晔是沈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因卖力迫害法轮功,突然暴病丧命。

二零零九年七月,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因参与迫害法轮功遭恶报,得了白血病。一位检察官说:”哪只两名,有好几个了。不止是白血病,肝癌最多,检察院死一个,法院就死一个;法院死一个,检察院就死一个,而且很准。法院的人说检察院丧门,检察院的人说法院丧门。这次搬家,两院分开了。“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营口市政法委副书记,610办公室主任李闻启,六年间追随江氏集团极力迫害大法弟子。经核实,营口直接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就有三人,判刑十余人,最长刑期达十年。拘捕、关押、劳教十人,办集中营似的洗脑班十余次;各县、区及基层单位办的各种形式的洗脑班数十次,被洗脑数百人次。大法弟子曾多次对其讲真相、劝善。但他仍不悔改,把当官、权力、金钱视为第一需要,最终因肝癌而毙命。

李德鹏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任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其多年来迫害大法修炼者,尤其是2016年六月二十八日营口地区绑架了大法学员二十多人(陈丽莉等很多大法学员就是在这一天被抓捕),他想以绑架大法学员来挽救自己身败名裂的下场,其结果是连连遭报,法网难逃。这是他作恶的报应。

二零二四年以来,因参与迫害的中共政法委官员的恶运不断,遭恶报死亡、判刑的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年龄都不大。

山东省菏泽市原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市政法委书记尹玉明日前病死,终年62岁。
吉林临江市政法委“610”主任柳威,今年2月初死于小细胞肺癌,年仅50岁出头。
今年3月,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副厅长、前缙云县县委政法委书记王峻病亡,终年52岁。
今年8月29日,东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前黑龙江牡丹江市政法委书记李长生深夜死亡,时年57岁。
今年9月下旬,前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政法委副书记、“610”办公室主任、综治办主任曹斌,患肺癌死亡,时年62岁。
另外,还有多名中共前任或现任政法委书记遭厄运。他们或被审查,或被捕、判重刑。其中包括:
今年1月,前上海市奉贤区政法委书记周龙华被查;
今年1月,前哈尔滨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王维绪被查;
今年3月,前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捍东被逮捕;
今年3月,安徽省六安市政法委书记高斌获刑11年;
今年6月,福建省泉州市政法委书记黄文胜被逮捕;
今年6月,广东省汕尾市政法委书记陈壮勇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
今年7月,前广西贺州市委政法委书记韦升安被逮捕;
今年8月,前福建省政法委书记苏增添被逮捕;
今年10月,前湖南长沙市政法委书记谢树林被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

以上这些,仅仅是恶报者的冰山一角,让人可悲,使人感叹,可是,这样的结局,难道不是自己当初选择的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便是上天亘古不变的铁律!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无论上天还是人间的法律,都牢牢的为人类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而那些掌握公权力的官员们,又是首当其冲者。也就是说,能否在这乱世中独具慧眼,审时度势,上天已经给每个人留下了要选择的路,因此,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能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对每个公检法司官员良知的拷问。就像一个明知的法官曾对“610”人员说:“给法轮功定罪我实在找不到法律依据,如果你们谁敢签字,我就敢判。”结果谁都不敢签字。可见上自江泽民,下至“610”、政法委都知道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都不想留下证据,都怕将来担责任。那我们这些基层的公检法人员扮演的角色又是什么呢?—— 是他们一开始就准备好了的替罪羊。

相反,为一时私利,一意孤行,知法犯法、违法办案,总将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和未来,也必将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幸和灾难。

真希望您能象很多有良知的官员、法官、检察官那样,在善恶间做出正确抉择,利用一切有利条件保护大法弟子,在决定他人命运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生命选择美好的未来。

闹剧结束的那一天已为时不远,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当江泽民犯罪集团站到被告席上、接受大审判的时候,您到时能为自己曾经选择了善良而感到庆幸。还是那句话,人在做,天在看,希望我的真诚和善意能够唤醒你的良知,请你记住: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最后,让我用我们的恩师李洪志师父在《洪吟三》<别让我为你遗憾>中讲的两句话来结束今天的谈话,从而也告诫大家:“不要等到悔恨莫及的时候 不要让遗憾成为永远的遗憾”!

祝每个有良知的生命都能为自己和家人带来幸福快乐、平安吉祥!

此致

法轮功学员:(署名略)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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