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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一)

——绑架关押、枉法构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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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女)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被大连市国保绑架并蓄意构陷;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零四个月,上诉后被大连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本文主要记述郭佩璐遭受迫害的经历,揭示中共对法轮功信仰者迫害手段之卑劣,践踏法律之粗暴。

第一部分 公检法司枉法构陷始末

一、非法搜查、扣押、绑架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晚八时许,郭佩璐外出回到家中,被身着便服的陌生女性制止行动,一个身着便服的高大肥胖男子,既不出示证件、也没告知姓名,自称“西岗分局的,了解一些情况”,盘问郭佩璐是否邮寄过真相信、是否修炼法轮功,郭拒绝回答。随着该男子一声令下,家中防盗门被人用万能钥匙迅速打开,进来两个同样身着便服者,一位直接进入房间,另一位在餐厅非法查抄郭佩璐的私人物品。

郭佩璐对正在非法抄家的人说:“法轮功不是邪教,中国没有法律给法轮功定性……”该高瘦、眼睛较大的男子谎称,“二零一七年已经定为邪教了。”并讽刺说:“你不是要晚上做饭么?怎么现在才回来?”郭说,“电话被监听了,我早就知道。”该男子未否认。

郭佩璐向高胖男子索要搜查证,该人拿出一张A4大小的文件,晃了一下,便匆匆收回。该“搜查证”上无任何签名及搜查案由,疑似未经立案的非法搜查。郭告诉这些人,他们在违法。高胖男子说,“不用和她废话!”授意其他人继续抄家。该人将郭佩璐拽到摆好的一圈大法真相资料前,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所谓“录像取证”。

当晚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有:法轮功书籍资料、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移动硬盘三个、移动WiFi一台、手表、首饰、挎包(包内有钱包、现金、银行卡、mp3等)等。以上私人财物均未经当事人清点核实,未开具扣押清单,搜查现场未形成笔录,也未经当事人与其他见证人签名认可;而是非法带到其它地方清点拍照,方便凑数造假、私吞侵占。之后数年,家属多次索要却屡遭推诿,至今皆未返还。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安搜查中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搜查证上必须有本市公安局局长亲笔签字;3,搜查证上必须有本辖区派出所所长签字;4,搜查证上必须列出两条以上怀疑或确定犯罪事实;5,搜查必须有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成员协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须同在场人员和持有人查点,当场列出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员(居委会或亲属或邻居)、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案。以上法律程序在此次非法搜查过程中均不履行。

在未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的情况下,这些人将郭佩璐强行带走,形同绑架。郭被塞进一辆白色私家车,高胖男人向其上级请示后,授意将郭送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派出所非法拘禁。一位身着便服的中年男性,同样不出示证件,自称姓张,后改称姓王,试图让郭放弃法轮功、供出其他人, 郭未配合。

事后得知,这些不穿警服、不出示证件、不敢告知姓名、非法抄家、实施绑架的是大连市西岗分局国保,主要参与的高胖男子,姓张。他们称郭佩璐曾向时任西岗分局局长高锋寄过两次匿名真相信;他们从二零二零年四月开始对郭网络监控、监视跟踪,座机监听。实施绑架前,国保曾趁家中无人之际用万能钥匙开门入室窥伺是否有法轮功物品。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晚,通过监听座机了解到郭佩璐七月七日行程安排,遂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下午,趁郭外出之际,敲开家门。开门的是郭八十四岁外祖母,他们身着便服、不出示证件,老人误以为来者是郭的同学。进门后,他们骗取老人信息,将老人的闲叙之语伪造成所谓“证言”用以诬陷,老人对自己成为“证人”一事全不知情;这份“证人证言”自始至终从未公开。

中国《宪法》明文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大连市西岗分局多年来一直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下绑架构陷法轮功学员,时任局长高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未立案追查;公民邮寄一封对其错误执法的劝善信反被非法抄家、诬告陷害。在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迫害中,侵害的都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

二、非法拘留、超期羁押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上午,北京街派出所副所长告知郭佩璐,西岗分局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询问家中是否有人承担宾馆费用。郭向该所长说明法轮功在中国合法的事实,自己修炼法轮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然而未得到法律层面的回应。

依据中国法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侦查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个特点:1,关在家属不知道的地方;2,单独关押;3,不能见律师。因而,侦查阶段当事人可能处于“失踪”状态。这一邪恶手段施于法轮功学员,实质是将黑监狱、洗脑班的迫害形式合法化运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满足:1,无固定住处;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郭佩璐并非无固定住处,不属于第一类情形;中共构陷法轮功学员的《刑法》第三百条不属于第二类情形。大连市西岗分局下达的决定实则违反法律。

七月八日下午,北京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张荃赫(现已调离)对郭佩璐第一次讯问,郭未留口供并拒绝签字。晚七时许,民警张荃赫谎称释放前体检,驱车将郭带至大连某医院CT检查。七月九日早,张荃赫与西岗分局一女警,仍谎称体检后释放,将郭带到大连市公安体检中心,郭不下车配合,他们找来医院几人将其抬出来强制体检,粗暴掰开一个个紧握的手指,强行录入指纹。之后,他们将郭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以“家人已经在派出所等候”“体检完就回家”等欺骗性话语,连拖带拽、哄骗其配合。七月九日下午,回到北京街派出所,这些人便换一副嘴脸,将郭佩璐强行套上防疫服,打背铐塞到车里,驱车开往瓦房店拘留所隔离。(疫情期间,在大连市瓦房店拘留所隔离数日后转入看守所)。

路上,郭佩璐将家属联系方式告知张荃赫,让其联系家属,张表面记下。然而,公安机关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此后当事人形同失踪,家人苦苦找寻数日,最终找到北京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张荃赫此时却拿出拘留证怂恿家属签字。

在非法拘禁的四十多个小时中,西岗分局和北京街派出所从未出示传唤证和拘留证明,未给予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也没有提供任何食物;郭佩璐家属自始至终没收到公检法部门任何一份法律文书或通知。

中共治下的公检法司是世界上最“自大”的司法机构,完全凌驾于法律。对于法律,他们不懂,也不需要懂。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声音被湮没于各种推诿与诡辩中;他们的定罪标准与当事人的“态度”有关,却与“法律”无关;他们自认为掌握生杀大权,他们滥用职权,只凭一句“国家不让炼”,就肆意采取强制措施,套用不当法律、启动和推进迫害程序。

三、非法收押

七月九日晚六时许,在瓦房店拘留所门口,一群警察将郭佩璐接走,一高大特警将其狠狠往前推了一把。进入办公室,该特警凶恶的敲桌子恐吓威逼郭在权利告知书上签字,后将其投入监室。郭将当事人留存的权利告知书翻过来,后页却是在押人员的各种“义务”,找警察希望将刚才签署的告知书作废,该警察将其手中的告知书夺走、扬长而去。

拘留所内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正常炼功权利,郭佩璐绝食反迫害、争取正当炼功,拒绝穿着蓝马甲,却成为“重点关注人物”,整日被五个包夹围在中间;看守所领导以打连体铐方式逼其穿着蓝马甲。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上午,郭佩璐被转入大连市姚家看守所。期间,刘亚楠等警察与一些法轮功学员单独谈话,谎称签“三书”可以出去,诱骗学员“转化”,并通过监控禁止学员交流。

四、制造虚假口供、剥夺诉讼权利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值班警察与郭佩璐谈话时得知已超期羁押,与西岗分局联系,得到回应是“都把这事给忘了”。

自绑架之日时隔八十五天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下午,西岗分局两民警到看守所对郭二次讯问。办案民警张荃赫带来“逮捕通知书”和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出具的“批捕决定书”。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八十条,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之前,应讯问当事人,或送达“意见书”,由当事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在本案中,两者都没做。自七月七日郭被绑架,从未得到西岗区检察院的调查讯问,检察院对该案未经查实,协同西岗分局暗箱操作、强加罪名。西岗分局送来“批捕决定书”已是九月三十日,但批捕日期是八月十二日,故该“批捕决定书”日期疑似伪造,即“批捕决定书”和“逮捕通知书”同时出具。

提审中,郭佩璐提出查阅“批捕决定书”,并要求在上面书写辩护意见。民警张荃赫对一同提审的民警说,“她要在上面实施犯罪”,隔着提审室玻璃拒绝将文件递过来,郭佩璐合法查阅文件权和对检察院书写意见的供述权被民警张荃赫非法剥夺。郭在此次讯问中未留口供,在核对文书时却发现公安机关早已编造好的虚假口供,立即指出并制止其违法行为。张荃赫表面修改并重新打印,却依旧将虚假口供塞入案卷,从后续发展即可印证。

大连市西岗分局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向西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次日转至甘井子区检察院。大连市关于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不按所在辖区审理,均集中于甘井子区检察院、甘井子区法院谋划构陷。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官纪晓慧、胡同军二人对郭佩璐“二检”提审。郭佩璐刚踏入提审室,检察官纪晓慧就问,“签不签字?”郭对其无理态度感到诧异,表示要先看文件材料。文件未看上几眼,郭发现公安机关编造的虚假口供依旧赫然在列,当即指出,“这不是我说的!”纪晓慧对胡同军说,“她不签字”,立即按铃。看守所警卫如同正在等待,立即进入将郭强行推出。整个名存实亡的“二检”历时不到五分钟。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下达了非法的、谬误百出的刑事起诉书。该起诉书中,以郭佩璐曾给西岗分局时任局长高锋邮寄过匿名真相信为由,扣以《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罗列所谓“证据”有:1,书证:挂号信凭证、被非法抄走的法轮功资料;2,证言:北京街社区负责人陈永珍证言、郭佩璐外祖母“证言”;3,子虚乌有的“供述与辩解”;4,大连市公安局邪教专案办公室出具的非法“认定意见”;5,对郭住处的非法搜查笔录;6,郭寄信的监控录像。

检察院对公安报送案件有是否批捕的决定权;对未达法定标准案件,有依法不予起诉的责任;并对公安侦查与法院审判活动具有监督责任。然而,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对迫害案不经查实而非法批捕;甘井子区检察院无视西岗分局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在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均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郭佩璐非法提起公诉;检察官纪晓慧、胡同军更是公然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包庇公安机关违法犯罪、并协同制造伪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在这场针对法轮功的信仰迫害中,人民检察院无视法律公平正义,参与作恶、推波助澜。

五、非法视频庭审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上午,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对郭佩璐视频开庭。大连市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均强制采取在线诉讼,这是违法操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无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使用在线诉讼,任何形式与环节的在线诉讼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刑事案件的在线诉讼仅限于速裁、减刑、假释案件。当事人只要不认罪认罚,法院无权使用速裁程序,谈不上视频开庭。视频开庭本质上改变了审理方式,严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不质证”提供通道。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赶在一天将多个法轮功构陷案全部审理,行色匆匆的“走过场”。一位老年法轮功学员在视频庭审中合法辩护,诉说自己在大法中受益情况时被法官金华打断,不允许讲下去,理由是听下去时间太长,明明白白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法轮功学员既然因为传播法轮功真相被非法抓捕,那么诉说自己为什么要讲真相就是理所当然,是不可逾越的环节。是什么让一个执法者对当事人合法权利堂而皇之的无理践踏?是什么让一个法官如此惧怕听到法轮大法的美好?是心中的胆怯与心虚。她们深知:作为执法者,自己之所为皆逾越于法律;作为法官,自己并非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而是对权力唯命是从的唯利者;自己没有决定法轮功案件的能力,自己无需了解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是非善恶不重要,法律是一纸空文,一切只能听命于幕后的610。

提审室加设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麦克,这是视频开庭的场景和全部设备。庭审开始,法官金华问郭佩璐是否申请“回避”,郭诉说“二检”中检察官纪晓慧等人剥夺其诉讼权利的违法行径,请求公诉人回避。法官金华借故视频信号不佳听不清,之后断用《刑事诉讼法》第29条驳回郭佩璐回避请求。法官金华对检察官纪晓慧等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恶性事件公然漠视,此举等同公开为检察院“站台”,包庇公诉人违法犯罪。其“党大于法”“党法院”“党检察院”“公检法是一家”的实质关系不言而喻。而公诉人纪晓慧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未发一言,由胡同军代为发言。

司法机关强令“法律援助”对法轮功案件一律做“有罪辩护”,郭只得自行辩护。庭审中,郭佩璐明确提出,中国目前没有法律给法轮功定性,法轮功与邪教组织无关,以《刑法》三百条对其指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异议,法官金华、公诉人胡同军无从反驳、没有回应;绕开法律,只问“事实”; 只问行为存在,却不问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后果。每一庭审程序未实质完结就往下进行,法官对各种异议蒙混逃避、不加取证,没有采纳与否的明确表态,也没有实质审查和结论。

公诉人草草宣读证据目录完成所谓“质证环节”:所有书证皆未出示、辨认、宣读,所有证人证言皆未公布,那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从未公开;没有任何一位证人出庭,没有任何一位鉴定人到场;案件关键物证“真相信”自始至终没有公之于世,更不敢向世人揭示这封信究竟写了怎样的内容,又如何“违法”。法官金华对公诉人胡同军如此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操作默认许可、包庇纵容、互相协力,共同犯罪。

法轮功构陷案质证的两个关键:一,所谓证据体现的原则和含义与“邪教”对立还是暗合;二,哪些证据起到了破坏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的作用,及具体破坏的程度与后果。多年的非法庭审中,法官和检察官极力逃避对证据公开展示、辨别、质证,不让世人了解大法书籍与真相资料的具体内容,导致不能对案件材料与指控罪名的关联性有效质证。他们深谙一旦逐一出示、有效质证,这场非法迫害将无法再继续。

最终,庭审在法官金华与检察官胡同军的“自说自话”的双簧戏中收场,判决拿到幕后暗箱操作;庭审宣布“休庭”,从此再未开庭。郭佩璐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不承认该非法庭审的有效性,不承认非法证据的有效性。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官金华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非法判处郭佩璐刑期三年四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人民币;所有私人财物被定为“邪教宣传品”和“作案工具”被非法没收。

该“判决书”中,将未经出示辨认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错漏百出的“事实”编造罗列,将当事人指出“错用法律”的有效辩护全部删除;对法轮功定性的相关法律始终拿不出来,只凭“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妄图蒙混过关,利用该无效说辞枉法裁判、欺骗世人,完成对法轮功学员荒谬无耻的构陷;充分演绎中共意志高于一切、以权压法的腐朽黑暗;这针对于法轮功案件,而今又何止于法轮功案件,是为全体国人之大不幸。

六、依法上诉

法轮功又名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至今洪传世界160多个国家与地区,上亿人修炼受益。“真、善、忍”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同。在中国,法轮功修炼团体被非法迫害二十余年。然而,这场迫害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均不能成立,成为一种人权灾难和骑虎难下的司法惯性延续至今。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郭佩璐依法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1)将本人无罪释放;(2)追究此次错误抓捕、错误审判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依法归还被非法扣押的个人财物,包括法轮功书籍与相关物品;(4)对本人造成的精神与实际损失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郭佩璐在上诉状中说:作为一个年轻人,在法轮大法修炼中提高了自身道德境界,能够以一个平和的心态面对浊世中纷繁复杂的利欲诱惑,并在很短时间内获得专业上飞跃性的提升;作为一个向往自由的年轻人,在珍贵的花样年华即使身陷囹圄亦不放弃修炼,并且永远不会放弃,这并非一时兴起,也并非空洞的理论能够让人放下生死去面对,没有切身体会、亲身受益的人还是难以真正了解。长久以来,我一直作为家人心目中的骄傲与希望而存在,此次错误抓捕对我本人是巨大的损失,更给我的家庭带来沉重灾难。恳请审判长深思明鉴、秉公执法,还本人清白,还中国法律以严肃公正。吾期盼与家人早日团聚。

郭佩璐在上诉状中指出:

(一)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罪”对本人的指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从刑法三百条中“邪教组织”的定义范围看,中国目前没有一条法律、司法解释、红头文件给法轮功定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可称其为有罪;且2001年公安部颁布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明确没有法轮功,至今未有更改。

中国目前没有法律证实法轮功与“邪教”有关,即法轮功迄今与其他修炼团体一样,属于合法范畴。故中国公民修炼法轮功在法律上完全合法,中国公民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与物品并非违法。

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的庭审中,本人从法律角度辩护法轮功不是邪教,公诉人对此异议没有回应、没有解释;判决书中对此亦无解释,仅提出“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然而,此论断并无实际出处,缺乏任何法律或红头文件依据,在法律层面不能够成立。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属于“邪教”范畴。本人不存在任何非法行为构成“破坏法律的实施”,抑或具体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故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罪名对本人的指控不能够成立。

(二)根据以上所述,公诉机关在此案件中所提供的所谓事实、证据并非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为举证不当。

1,中国目前尚无法律证实法轮功与“邪教”有关,故邮寄与法轮功内容有关的信函不构成犯罪。

中国《宪法》赋予中国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通信自由,邮寄信函是本人合法权利,包括寄给大连市西岗分局局长高锋。本人有寄信的自由,而高锋本人亦有收信与拒收的自由、查看与不看的自由、认同或不认同的自由;同时该行为未给任何人造成实质伤害,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中国公民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而大连市西岗分局多年来一直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迫害法轮功修炼者。作为分局局长,高锋本人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本人寄信劝其依法办案、停止执法犯法、迫害良善是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正义之举。

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明确解禁了对于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由此,中国公民拥有、持有法轮功书籍与相关印刷品合法,均属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并受《宪法》保护。

3,法律之外的任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治说辞等并非法律,不能成为判案根据。所谓邪教专案办公室出具的认定意见,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治罪依据。

(三)办案过程中的违法犯罪

大连市西岗分局与甘井子区检察院纪晓慧等人在办案过程中屡次剥夺本人合法辩护权、查阅文件权、书写供述权等,并协同制造伪证,严重侵害本人合法诉讼权利,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全程有看守所提审室监控与庭审视频为证。

本人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提交控告书,就检察官纪晓慧本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提起控告。

七、非法裁定

法律之所以设定上诉程序,唯一目的在于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然而,在几乎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迫害案中,上诉程序只是摆设。一如既往,郭佩璐依法提起的上诉未得到大连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对待。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先无任何通知情况下对该案视频复核。郭佩璐再次从法律层面提出“法轮功与邪教组织无关”,复核人员对此阻止打断,只询问“事实”层面是否存有异议与新的证据,然后草草了事。

复核过后,郭佩璐想起一些问题没有说清,找到看守所值班警察,希望能与法院取得联系,争取二次开庭。几天后,该警察询问了一次是什么案子,得知是法轮功案件后就没有了下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初,郭收到中级法院的二审答疑笔录,郭在意见栏中明确写下:对此案有新的证据和异议,希望二次开庭的机会。然而,该意见连同上诉状提及的对公检部门违法的控告均未得到中院理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郭佩璐收到中院法官郭辉下达的非法裁定,裁定时间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即在复核第二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便迫不及待的维持了甘区法院的枉法原判。

该裁定书中,依旧将时间与事件移花接木,将对不上号的“事实”和诸多非法“证据”自说自话罗列一遍;依旧说不出当事人如何的破坏中国法律的实施,与具体哪一条法律;依旧在法律层面对法轮功定性问题没有回应;依旧只凭“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的非法无效说辞堂而皇之的枉法裁判。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及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迄今,中国政府未敢下达一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明文取缔或反对法轮功。因此,“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的说辞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这一点作为法律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不会不知。在中共法庭,法律是用以任意歪曲、施以迫害的工具,公检法系统沦为了610的走卒打手,他们服务于扭曲的权力,借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

八、看守所内维权受阻

继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二检”中被侵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郭佩璐约见警察询问看守所中控告渠道,被婉言搪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郭佩璐向值班警察提出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维权,之后多次询问无果。法律规定法院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于是,郭佩璐申请约见值班律师,被告知:看守所内没有值班律师。

直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初,经警察转达,驻所检察官要一份文字材料,了解约见事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郭佩璐向驻所检察官提交第一份控告书。控告事由:大连市西岗分局民警张荃赫提审中剥夺当事人查阅文件权、书写供述权,制造虚假口供;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官纪晓慧“二检”中剥夺当事人辩护权、查阅文件权,包庇虚假口供;检察官胡同军庭审中不依法出示“证据”供当事人辨认等无视司法程序的违规操作。当事人郭佩璐对上述违法责任人依法予以控告。

该控告书提交后,如石沉大海,几经询问杳无音讯。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中旬,经警察转达,驻所检察官称:此事不在其管辖范围,其主要职责是监管看守所内部事务。届时已结案,看守所内的维权依旧“寸步难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郭佩璐首次申请约见驻所检察官,到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中旬,历时一年零一个月,均以疫情为由推诿,从未得到驻所检察官的会见;在疫情期间看守所警察轮流上班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官“旷工”一年零一个月,不知其驻的哪个所。讽刺的是,看守所每个监室均贴有驻所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告知书,明确列出:驻所检察官负责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监督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事宜。

因此,郭佩璐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向大连市看守所继续提交两封控告信和一封投诉驻所检察官拒不履行职责的投诉信。继对纪晓慧等人违法办案的第一份控告,郭佩璐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法官金华与中级法院二审法官郭辉的枉法判案提起第二份控告:

甘井子区法院法官金华适用不当法律,对当事人扣以《刑法》三百条非法强判三年零四个月;中级法院法官郭辉逾越法律,非法维持甘井子区法院的枉法裁判。对于两位专业法官而言,对法轮功案件中明显的违法构陷心知肚明,却置法律于不顾,充当了这场对中国公民信仰迫害的打手。该控告书同时向公检法人员揭示法轮大法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的基本真相,及中共江泽民集团利用手中权力、逾越法律实施对法轮功群体迫害之残酷。

该两封控告信与一封投诉信自上交后,依旧杳无音讯。警察最终答复为:不知交到哪去,没有上交渠道,之前没人写过控告信… 然而,在某次清监中,监室中所有法律相关的书籍被清缴没收;大连市看守所对于该控告信的态度是一个字“拖”——拖到哪天算哪天。

二零二三年二月下旬,郭佩璐申请约见看守所女队领导,人称“沙队”。三月初沙队将郭提到办公室,谈及此事,沙队称该控告信检察院不管,检察院是她们上级,她们也无可奈何;并表示日后可以把信拿回去。结束冤狱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郭佩璐到看守所要求见沙队拿回控告信,被门岗挡在大门外。几经周折,有警察出来告知,“沙队不在,出去开会了,控告信已被销毁。”非法羁押期间,郭佩璐前后递交的三封控告信与一封投诉信,最终被大连市看守所私自销毁。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在大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被毫无理喻的剥夺一切发声的渠道,当事人维权难上加难,法律成为能看不能用的一堆废纸。郭佩璐自非法构陷之日起,诉讼权利被不断无理剥夺、侵害;自被非法羁押直至冤狱结束,几经努力,未得到任何法律层面的援助;非法关押于看守所的两年零九个月中,一切维权的努力被推诿、阻隔,所有反迫害的声音被拦截于看守所高墙之内。也有冤情在身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伸冤无门,只得不分白天黑夜的朝栅栏门外大喊冤枉…… 大连市看守所对此的态度一概是:无视。

九、变相剥夺当事人阅卷权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郭佩璐结束为期三年四个月的冤狱。因该构陷案非法罗织罪名、事实疑点众多、“证据”从未公开,郭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依法申请阅卷。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是法轮功案件后,只打印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理直气壮的告知不能阅卷,非法剥夺案件当事人的阅卷权。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郭佩璐再次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申请阅卷,档案室人员象征性提供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与一审庭审笔录,推说她们只有权利给予法院诉讼部份卷宗,公安和检察院阶段的案卷当事人不能调取,需由律师查阅,并签署保密协议,理由是:涉及“公安隐私”。档案室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法轮功构陷案既然声称是“公开审理”,就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从已拿到的庭审笔录来看,案件文书多有编造,篡改庭审程序及内容,删减当事人的有效辩护,证明非法取证等具体叙述多有隐去,当事人对构陷案“适用法律不当”的明确申辩被全部有意删除。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郭佩璐第三次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申请调阅案卷。档案室工作人员的态度变得强硬,故意躲闪,重申当事人不能调阅公安和检察院阶段案卷,只能找律师,并申请主审法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联系公安机关,让办案警察调阅。此次档案室只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第十四条,拿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第十六条,及其中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

档案室负责人孙鹏宇承认当事人可查阅正卷内容,坚持否认正卷内容包括公安和检察院阶段的案卷,甚至说出一系列违背法律常识、令人瞠目结舌的荒唐说辞。例如:

“人民法院的正卷不包含公安案卷与检察院案卷,这是最高法院档案法的规定”;
“最高院有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调侦察卷,本人不能调,需要找律师调阅,并签署保密协议。而且你这案由是“敏感案由”,找完律师过来以后要征求审判部门审批”;
“公安案卷被告人本人不能调阅,仅从《档案法》来看,律师也调不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是能看的,两者结合,需要律师签保密协议,授权委托”;
“法院阶段只有这些,是公安部门做的档案,档案室只代为保管”;
“你这案由是不公开的”……

法律没有“敏感案由”这一说,更不会存在法轮功构陷案与“敏感案由”有关的法律文件。所谓的“敏感”实质是迫害机制下中共体制内自创用于对外搪塞欺骗的托辞。当事人依法阅卷却被要求找律师签保密协议,完全是违背法律的“土政策”;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正卷,即是指全部正卷资料,包括侦查、起诉阶段的卷宗,内含立案过程、证据材料等,而非只是法院阶段所形成的,不存在“公检阶段案卷当事人不能看”之类的说法。

鉴于该构陷案“证据”当庭不予出示辨认,当事人完整阅卷权被非法剥夺,所有非法构陷的“证据”被始终隐匿。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从剥夺法轮功学员阅卷权,到歪曲解释法律阻挠法轮功学员完整阅卷,一次又一次的变换说辞与法律依据,实质是阻隔迫害案当事人对“证据”的核实查证,对侦查、起诉阶段公检机关违法犯罪变相包庇。这一切隐匿行为,恰恰证明对法轮功学员所有环节的迫害恶行都是惧怕曝光与公之于众的。

十、非法监视监听,侵犯公民隐私权

郭佩璐自结束冤狱后,被国保蓄意监视,个人与家人手机被非法监听,甚至家中无人之际,住宅被私闯,企图再次构陷,其人身安全与个人隐私均受威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与隐私权。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个人信仰、住宅、私有财产、个人信息、通信自由… 而今,对中国公民基本人权最大的威胁恰恰来源于中共的“执法者”。真正践踏法律尊严的从来不是坚守信仰的法轮功学员,是中共自身及这些盲目跟随非法迫害意志、行违法之实的公检法司人员。

部分责任人电话: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局长 高锋 13842880999 (时任)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派出所所长 邹胜 13898600937
大连市西岗分局国保队长 张姓国保 15040510789
北京街派出所办案民警 张荃赫 18341109031(时任)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官 纪晓慧 18581093142、0411-86579990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法官 金华 15142325508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负责人 孙鹏宇 0411-82793728
大连市看守所所长 王洪涛 1388962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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