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二零二三年三月被非法拘留15天后,又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间警察拿着几乎空白的搜查证到她家非法抄家,企图进一步构陷迫害。后实在找不到迫害的借口,派出所刑侦副所长威胁她回去后对她实施全网监控等,才让她回家。
为了给家人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开始给相关部门邮寄要求保护人身权益的申请,并依法要求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依法行政诉讼。何艳还依法行使控告权,控告违法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过程中,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等人两次到何艳工作的学校找她“谈话”;学校领导、东西湖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多次被东西湖区政法委“谈话”;何艳也被东西湖区教育局、学校人员多次“谈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学校财会室接到东西湖区教育局电话,后何艳被学校领导口头告知,二零二四年十至十二月的绩效二万元可能不会发放给她,原因一个是何艳炼法轮功,二是她到处寄信。
《宪法》规定信仰自由,递交法律文书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停发绩效,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向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申诉书。申诉书申诉事项要求:依法发放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绩效奖金二万元人民币。信息公开申请要求:(1)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法律依据;(2)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事实和理由;(3)公开决定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决策人员姓名、职务。
一、非法传唤、非法拘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吴家山街派出所)以利用邪教危害社会为由非法传唤、行政拘留,并于十二月一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疫情,当天没有执行。
由于派出所办案警察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等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违法;并责令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复议机关接收满60天,却不予答复,何艳提起诉讼。
二零二三年二月,何艳依法到东西湖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但东西湖区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以何艳是法轮功为由,渎职拒绝受理何艳的行政起诉,也不出具书面凭证,说何艳的行政起诉不是他们受理的范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何艳继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诉讼大厅递交行政起诉状。但是武汉市中级法院诉讼大厅工作人员以“只受理法院内部的”理由,同样拒收起诉状。
依法维权并没有遏制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强制劫持执行非法行政拘留15天。
二、非法拘禁、非法抄家,威胁非法监控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早八点多钟,何艳走出拘留所时,看到门外不是家人,而是两名吴家山街派出所的人,一辆警车停在外面。两名便衣人在拘留所门外控制何艳不让回家,他们要何艳上警车,说她家人在派出所,让何艳直接跟他们去派出所,何艳不去。问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这样做?他们不听,在通了一阵电话后,强行把何艳推进警车里,直接把何艳从拘留所又劫持到吴家山街派出所。
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出来跟何艳谈话。期间,有一人拿着没有公安局长签字的几乎空白的搜查证,说到何艳家“搜查”,他让何艳家人跟着去,并说即使她家人不去,他也有办法开门,何艳家人只好跟着去了。非法搜查实在找不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就将家中新买的电脑主机抢劫走了。
何艳在吴家山街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了约三个多小时后,刑侦副所长王琼在一楼接待厅右边其中一房间里,让何艳家人在一份清单上签字,被何艳依法阻止了。
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当着几个警察和何艳家人的面说:(1)能有证据证明何艳向外网发表文章几篇。(2)武汉市公安局可对法轮功相关物品进行认定。(3)回去后对何艳实施: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其中两项监控内容没有记清楚)。
直到十七日中午,何艳才回到家。被抢劫走的电脑主机一直未还,当时刑侦副所长王琼告知的理由是:怀疑主机里有法轮功的相关东西。回家后,家人被该副所长的一番话威胁吓倒,感到以后警察随时想抄家就抄家,觉的很恐怖。刑侦副所长王琼的一番威胁严重影响何艳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家人生活在恐惧之中。
非法拘留结束后,何艳外出时,发现有可疑车辆跟踪、监控,住所也存在被非法监控的情况。
三、走法律程序维护人身权益
为了给家人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和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保护人身权益的申请。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监控者、跟踪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责任等。
同天,何艳还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公安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非法监控”,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分别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现申请如下信息公开:
1、请公开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申请人的法律依据。
2、请公开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申请人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3、请公开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申请人的决策者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4、请公开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申请人的上述人员的职权依据。
针对“认定意见”,向武汉市公安局邮寄的另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
1,请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
2,请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针对“认定意见”,向湖北省公安厅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
1.请公开本省公安系统中具备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
2.请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部门)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针对“认定意见”,向公安部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
请公开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二千零一十七〕三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也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寄过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多方面原因,该信息公开申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被转到湖北省宣传部。后经湖北省宣传部相关领导的建议,再重新走程序寄一次信息公开申请。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何艳重新向湖北省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武昌区水果湖省委大院五号楼)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认定意见”,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何艳向湖北省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
1.请公开“鉴定‘某某宣传品’和‘反动宣传品’的鉴定部门和鉴定机构和它们依据的法律依据。”
2.请公开“自二零一七年以来,本省范围内,对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或者违禁出版物进行鉴定的合法有效的、所有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名称和它们依据的法律依据。”
3.请公开“湖北省范围内合法的出版物鉴定机构是否包括某某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四、所有相关部门责任人都渎职不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
所有寄去的信息公开申请快递件,除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拒收退回,其它的部门都接收了。但是到了规定的答复期二十个工作日,却没有得到任何一个部门的答复。
二零二四年十月初,经打电话确认,寄给湖北省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转到了湖北省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处室办理。而湖北省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处室具体办理该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本来答应回复的,但后来又说是法轮功的不好回复。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何艳继续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东西湖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邮寄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份被申请人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复议请求:(1)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四条内容依法作出答复。(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采取听证方式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审理本复议案。另一份被申请人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复议请求:(1)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采取听证方式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审理本复议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何艳向武汉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邮寄了被申请人是武汉市公安局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向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湖北省司法厅,邮寄了被申请人是湖北公安厅的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构公安部法制局,邮寄了被申请人是公安部的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何艳向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湖北省司法厅邮寄了被申请人为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请求:(1)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采取听证方式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审理本复议案。
寄给以上所有行政复议机构的信件,除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拒收退回外,都于第二天被签收。但是满行政复议60天期限,何艳还是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所有对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的相关部门责任人都渎职了。
五、控告违法的相关责任人,检察官渎职不回复,也没有实质的任何处理
鉴于对何艳的拘留、搜查、监控等行为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各部门又对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答复。因此,何艳分别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和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邮寄了控告书。并抄寄了武汉市检察院等部门。
一份是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的刑事控告书。控告事项要求:(1)被控告人的刑事侦查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控告人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2)依法归还非法扣押的控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3)依法解除对控告人实施的非法监控措施。
另一份是针对非法行政拘留的控告书。被控告人分别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所长李智、行政副所长吴建友、法制员黄济平和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周文化。控告请求:(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责任,撤销对控告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措施。(2)责令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赔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责令返还抢劫控告人的私人合法财物,公开赔礼道歉、恢复控告人的名誉。两份控告书都同时抄寄了武汉市检察院等部门。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何艳收到武汉市检察院的回复短信,被告知控告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王琼的信访材料,已转东西湖区检察院。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何艳打电话到东西湖区检察院控申科,询问控申科人员,却得知,从系统上显示是:不需要回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何艳又打电话到区检察院控申科,询问不需要回复,是什么原因?工作人员问控申科检察官后告诉说:你这个案子涉及到法轮功,根据上级统一的要求,是不予回复的。何艳说:上级的规定不是法律呀?工作人员回答:就是针对这一项是按照上级的规定,我们也只能按照这个来。其它的案件,都会回复,针对您这一个,我们是根据那个规定来的。
何艳继续问:是什么规定呢?工作人员回答:就是针对法轮功的,这个规定肯定不是对外的。何艳说:如果是正常、正当的,起码要公开出来,或者把这个规定给我寄过来,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依据,如果不是,那这样做就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人人平等。象这样不公开的所谓的文件、上级的命令,就不是法律依据,这样的话,检察官就相当于渎职、违法。
鉴于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何艳继续向武汉市检察院邮寄控告,并控告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等相关责任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何艳打12309检察电话,被告知:武汉市检察院说她的控告件以前寄过多次,所以就当作重复信处理了,也就是同一个信件来过很多次,他们就不会做答复了。
但是,所有的控告,都没有真正的有一个处理结果,没有实质的解决过问题。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实行法律监督行为,导致当事人一再递交控告书,却以信件来往多次而拒绝答复,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因此武汉市检察院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的第九检察部相关检察官渎职,而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也负有领导责任。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何艳继续向湖北省检察院邮寄控告,并控告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等相关责任人。但是现在已过了一个月时间,何艳也没有得到湖北省检察院的任何实质的处理决定。
六、法院、检察院集体渎职不作为,何艳陆续控告渎职的相关责任人
针对信息公开不答复,何艳从二零二四年八月中下旬开始,陆续分别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等邮寄行政起诉状,并分别向同级检察院邮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
但是,以上五个区的法院除了洪山区法院接收未退回,其它四个区的法院立案庭都拒收退回了未做任何说明的起诉状。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接收了行政起诉状后,超过15天,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何艳收到了几个短信。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回的短信,显示: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未予立案。武汉市中级法院回的短信:经审查,您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何艳打电话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立案大厅,询问行政起诉被退回的原因。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询问审核的法官后说:是属于信访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没有管辖权。何艳说自己不是在网上递交的信访,是直接寄给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对,这边也不属于我们管辖,是审核法官直接退回去的。
何艳表明这是针对信息公开的行政起诉,是属于这边管辖。工作人员回答:但是我们审核法官说了不属于,审核法官自己也去问过了。何艳要求武昌区法院给出个不立案的裁定。工作人员说:这边没有这种服务,不属于审核范围。何艳问:为什么不属于审核范围?您可以阐明我可以补正什么东西,告诉原因,我可以补正。工作人员回答:这边没有这个服务,也不能告诉您这些,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只能告诉您这个。
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不立案和拒收退回行政起诉,违反最高法关于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规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条: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行诉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面对以上法院的渎职行为,相关的检察院也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多数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不回复。
二零二四年九月初,何艳收到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的回复函。回复函摘抄如下:
“您好!您关于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来信材料收悉。经审查,您反映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请等待法院的办理结果。如认为法院在受理中存在问题,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反映。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何艳也收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回的短信和退回的材料。
短信原文:‘接诉即办’‘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经审查,依据《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不符合我院受理条件。现将材料退回,请您注意查收。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退回的材料里面还附有这样一个文件:《最高法院关于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全文二十条。特别在“第十条”,这三个字上被笔打了个勾,左边写了这样几个字:起诉不符合该条规定。
但是:《最高法院关于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是约束法院的,不是约束原告的。第一条就写明了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第九条: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对于起诉是否符合法院立案范围等,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首先立案登记,后续可以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法院直接退回起诉状或者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种行为是渎职行为,这个才是检察院该管辖的。
没有法律授权检察院对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有审查的权力。检察院的职权范围是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范围)行为、法院的立案审判行为等实施法律监督、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权力。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不仅对何艳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还替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寄去的行政起诉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渎职行为开脱。
检察官对法官渎职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裁定的渎职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法律监督。但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却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反而在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职权依据的情况下,告知何艳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立案范围,这是包庇法官的渎职违法行为,超越检察官权限办案。因此,检察官的行为也属于渎职行为。
而且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何艳收到了被北京检察院二分院退回的完整的监督申请快递件。
依据: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官法》第七条:“检察官的职责: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关于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检察院对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渎职行为有监督、追责的权力。
因此,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回复函的最后一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回的短信告知:依据《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不符合我院受理条件。都违反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检察官的行为也属于渎职行为。
因此何艳继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邮寄履职申请和起诉状。并陆续控告渎职的武汉市相关各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立案庭庭长、法院院长相关责任人。
七、持续维权被多次谈话 违法扣发三个月绩效奖金
由于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申请不答复的渎职行为违法,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何艳邮寄了控告书,控告所有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不答复的各部门责任人。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渎职的法律责任。(2)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答复。(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做出决定。
被控告人包括:武汉市东西湖区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政府负责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负责人,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宣传部、湖北省政府和公安部负责人。
自从走法律程序维权,何艳家被社区警察敲门一次,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警察、国保、吴家山街派出所等警察六人左右,两次到何艳工作的学校找她谈话。学校领导、东西湖区教育局相关人员也多次被东西湖区政法委谈话,何艳也被东西湖区教育局、学校人员多次谈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何艳工作的学校财会室接到东西湖区教育局电话,后何艳被学校领导口头告知,二零二四年十至十二月的绩效二万元可能不会发放给她,原因一是何艳炼法轮功,二是她到处寄信。
何艳表示:扣绩效要拿出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她会走法律程序的。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所有教职员工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绩效奖金二万元全部到账。唯独没发放何艳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绩效奖金。《宪法》规定信仰自由,递交法律文书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发绩效,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向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申诉书。
信息公开申请要求:(1)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法律依据;(2)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事实和理由;(3)公开决定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决策人员姓名、职务。
申诉书申诉事项要求:依法发放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绩效奖金二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政法委员会 邮编430040
地址:东西湖区综合治理中心 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189号二楼B207室
邮编:430040 027-83210027 027-83891381 027-83892155
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政法委员会成员:
东西湖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段洪波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肖俊元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活虎
邓忠民 男 政法委副书记、法治办主任
王云国 男 区普法办主任
政法委副书记:余军民13971095279 男 汪粟 男 副主任
胡锦杰 男 区综治办、维稳办副主任 冯先义 男 区司法局副局长
余汉华13297099882 男 副调研员 刘学文 男 副调研员
执法监督科科长:郝金奇
区委政法委支部书记、政治处主任:杨永生
东西湖政法委“610”汪粟电话13886007115 15927273890
综治办:83890220 传真83890459
王云国13986008008;办83210027宅83260577,
潘爱荣13971152669办83890459
彭吉松15926419596办83896935
办公室科员郭惠兰83890459、62981262
陶立权15927119170办83895971
维稳办:传真83210453,
副主任李静13871189626办83210453宅83219800
王曼13407119291
法教办83217539
综合科:传真83895971
副科长杨琳13886019452办83895663,
档案管理:肖爱华13971285709办83081500
文印员:王超13667189222,
督办科:科长13808673185办83890220传真83890459
科员杨启昌13886012668办89895971
后勤:常存福13797000397办83896935
其它电话13971413488 13808673185 13329700482 18907196823 13720254958
13035128588
彭勤学 83064740―― 13995585679
综治办 郭斌
肖书记13871322497保安公司 15327152707
李刚83396215
东西湖区委政法委办公室:027-83210027 传真:83375613
档案室 83081500
执法监督科 83895971 83895663
综治督导科科长:陈寒 83223087 83890459
区扫黑办 83892155
维稳防范指导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闾军 83396215 传真:83228913
值班电话 83210453 传真:83210453
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地址:东西湖区综合治理中心 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189号二楼 027-83223087转二楼 邮编430040
闵奎、刘俊13098804389、罗君、张晓红、卢淑梅、汪在国、曹鹏
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张柏路48号 区号027 邮编430040
027- 83370670(传真) 传真电话027-83892293 投诉:83370180 值班电话83892293、83216641 高燕 其它办公室:83243653
现教育局书记、局长:许泽勇83898279 副局长:郭铁华
副局长:于海民83213752—18802767685 副主任督学:陈良俊027-83216635(办)
王丹:区教育局副局长13707163366 027-83216646、83292558
副局长:李行铜:83898507(办)--13971665665 调研员:张峰83090912-13871020589 招办:83891824
李建民83216636(办)-13971081068 张显辉(书记)83216641(办)—13871010566
周建明-13607183789 纪委书记:朱敢生83216636(办)—13971230328
监审科:李保林83211343
83216640(办) 83218955(招办) 李欣83892293(办)—13797083137
办公室副主任:王磊 沈开洪13971160252 刘苏祎13971371618 陈志军15902783660 胡富华13667222733 张寿平83081513(办)—13871181108 周凌83891152(办)—13871101899 区云83228955-15927235986 向少刚83215110(办)—15927286878何学斌13971603383 王文洪15271848621 张玉枝15907118827 张静18171159922 冯霞15327325417 胡新生13627282505 王秀斌83225980(办)—15927216898 刘忠君15071052929 刘利红15927235706 李加负13207195939 胡德菊13419681309 程良83210566(办)—18971422900 甘长春15972205798 杨玉玲13971662510 魏青13995688447 周丽萍18971240347 唐传英83081513(办)—18108631832 夏萍15347051738 熊复员83210566(办)—18971664611 孙军花83087971(办)—13125082245 陈琦13659861972 曾翼13007135275 叶瑞烽15202744995(旧15202728001) 秦卫文15827070335 万亚敏13986033429 闫素梅13971272507 江贤利13507123944
戴方启83082295(办)—13307147820 余建菊83894625(办)—18717168381
徐全斌83215702(办)—13971139647 张俊13871191555 计财科83890672
王薇83064520(办)—15377562273 郭庆83081567(办)—13607182258
易建桥83893453(办)—13517221137 袁丹13667281508 王蕊15727029506
电教馆副馆长:马涛83216643-13026306566 陈用明83216650(办)—13986266490
徐飞83241101(办)—18571623766 张传新83220597(办)—13437192458 李建荣83087970(办)—13807198871 郭阳13667217295 吕薇83087972(办)—13707198105 常爱华15391526986 蔡桂兰83087973(办)—18971415278 程艳红18571685815 陈琦13659861972 赵正武13886088667 教研室副主任:李浩文18672306859
石玉蓉83216637(办)—13871109128 文印室83370670(办)
门卫83216642(内) 83217258(外)治安大队:吴俊13971212257 胡勇13871361122
朱红旗:83216329(办)-13871098148 李菊桥13659867343 李洪发18071030428
李刚83216673(办)—13995676577 陈冲83216329(办)—13886045725
周超15071100162 何学涛13638609399 袁巍13971662728 李建13886014626 林永宝13995587973 刘直阳13886041516 其它:13517266217 15071156566 13871085815 13627277061
教育督导办公室:李世和027-83216649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83216647 其它:027-83216645 83211345 83216641 83214675 83216651 83216672 62562745 83894131 83248200 83898507 黄军83219783-812 李旭娜83068323 林志刚18995544550招办:83218955(办) 张新山13886150825 高勇13638603503 黄养红13396066063
陈先平13517255935 姚成琳 李保华 封磊 欧阳邵薇13387656790 乐朝晖13072771717 李洋 庄爱斌 孙琳 陶胜 彭思 李秀峰 龙文莉15907143306 杨国高15327219959 张小平13871155806 黄屏艳13886157057 普教科负责人:周冰13971658311 汪德学13995585706 徐兵13986069068 钱丝13377887388 张媛13517266217 王彦15107118058 吴璇15107130039 李巧华13277967426 黄军13125121402 闵霞13554143120 秦卫文15827070335 张池13607107768 林嘉13971437058 黄国强13871303678 许良利13986092560 毕剑平15972983589 黄文革13517235101 王晓静13986092560 谭杰13986036423 戴福生13871303678 陈砚武18672347372 邹雄杰18871863145 朱卫国13971211262 曹琦15392928358 毛兆欢18627847585 聂晶13387544350 田萍18707178694 张苗13554011987 林秋萍13554458840 张果13100679860 刘思思13545877362 张华13871047810 袁琼15927226014 易丽萍15994251107 秦艳萍13971584793 李紫筠18771025106 熊绍圆15994293205 李建军15071107532 王霜13657230093 何春燕13476851156 张芳13545878665 陈冲13886045725 袁芳18162706581 彭月18672307225 刘野15871447025 谢霞13469990366 常笑18771020941 李旭娜18736069502 谭晨13971238352 王翔13659866513 陈晏庆13986217219 高范祥13871171618 张桂林13871299508 史汉霞13517111060 刘姝琳13628679145 汤帆13545257620 严雅丽15007175726 曾平芳13437198123 王俊人17671457136 杨俊琛13627281018 常爱华15391526986 耿慧娟13476011376 张建17771829409 黄尧菲 13995619845 刘静13971183159 彭凤13995587501 陈紫怡18802789171 胡婷18202745266 褚梦娇13507294261 梁敬13667140200 刘姝琳13628679145 代立芬18271766889 李艳辉13407123618 蔡丹13995674898
武汉市吴家山第四中学 区号027 邮编430040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中路275号 书记:高德胜13071287679
副校长:邓凯13072700650、马秋林13071223780 副书记;吴春华18971348345 校长助理:陈志军13659833165 工会主席:秦建兵13971263789 校办主任:袁刚13971669976 会计:黄丹华13971592730
高一年级主任:高超13808640200 书记:高芬15971424560
高二年级主任:张立建13871316343 书记:王静13995666002
高三年级主任:赵木军15071157628 书记:钱莉13971163383
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地址:邮编430040 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157号4楼
东西湖区司法局83210148、83219733 83890578、83890598
、8324448(传真) 83891381公证处83895646 林理安13707143014
依法行政科:027-83087989
党组书记、局长:郭捍卫83244769
政治(警务)处:83219733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83890528
基层工作科:83215136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83210148
社区矫正管理局:83396127
东西湖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锦杰、刘芬(女)
四级调研员、基层科科长:钱昌华
办公室主任:袁 兵 依法行政科科长:朱丹
旷冬成纪检组长83220836(办) 13260589131 83263435
张中木83217575 13007197665 83254817
彭新民83217933 13971413488 83210461
李荣华83226959 13971638878 83255889
胡锦杰83244769 15994233588 83229089 83941256
李俊杰83244770 13667144331 52357967 83941256
何大俭83255051 13807170853 83215148
余汉华83219277 13297099882 83891298
冯先义83890528 13037100285 83225070(副局长)
黄建桥83219595 13986007608 83894502
法律服务科科长:屠育红 其他成员:刘玲、杨琳、张杰
其他手机:13720292968 13807170853 13871425535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刘芳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派出所地址:东西湖区吴中街吴北路29号
邮编430040 区号027
吴家山街派出所027-83245110 、83245710、83291309 、83093778、83895636
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中队办83213481
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 单位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街277号 邮政编码:430040 区号027 85398652 83221956 85398639 85398650 83892910
投诉电话:027-61537110 027-85398662 监督电话83211666
传真电话027-85398640 、83260110
电话:83211663(刑侦科) 扫黑办83892155
警务指挥室 027-85398660 警务保障室027-83217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