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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67岁何明英遭诬判一年 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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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老太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两千元。何明英已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


法轮功学员何明英

乘坐火车遭劫持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何明英从沈阳北站乘坐火车前往成都亲戚家。何明英刚上列车,数名警察就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告知缘由的情况下,对她强行非法搜身、检查包裹,然后将她劫持到沈阳北车站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何明英遭警察威胁恐吓、凌晨疲劳审讯、不给饭吃等对待,之后她被非法刑拘十五天。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何明英本应被无条件释放,可是沈阳铁路公安国保警察却在何明英结束非法刑拘十五天时对她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在释放当日欺骗、胁迫她亲属做笔录及指认,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所谓“证人证言”,为进一步构陷何明英拼凑“证据”材料。

公检法合谋的司法构陷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何明英再次遭警察绑架。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于三月二十二日作出非法批捕决定,并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提起公诉。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对何明英进行非法庭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赫梦瑶公然违反法庭程序,拒不出示“证据”原物,在整个庭审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与指控罪名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与罪名相关联的证据,而且还枉顾事实、信口雌黄,公然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及其信仰进行侮辱、诽谤。

一审法官郝小丽对两位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及管辖权问题,均无法律依据的当庭驳回;在法庭质证阶段,法官郝小丽更是无视亲友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与提醒,强行打断、阻止亲友辩护人提出当庭质证的合法要求,以“有些物证是不用移送的……不适宜到庭”等说辞推诿、狡辩(其不进行法庭质证的说辞实则在糊弄辩护人)。致使所有“证据”均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也未依法予以排除。

两位辩护人依法为何明英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两位辩护人都为何明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明确指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严重不清:

1、当事人正常乘坐火车,却被毫无理由地强制搜查随身携带的包裹,警务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其行为明显违法。

2、相关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未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向当事人告知搜查缘由,其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公民隐私的同时涉嫌非法搜查罪,私人合法财物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非法审讯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深夜疲劳审讯、不给饭吃等行为,涉嫌刑讯逼供罪,所获取的所谓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本案的宣传品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邪教宣传品的认定应当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做出,可本案中,认定机关就是办案机关,因此明显属于非法认定。

5、证人证言与本案明显缺乏关联性,合议庭不应该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还从以下几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犯罪预备,与刑法理论相违背,实际情况是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起诉书的指控背离法律规定,错误地适用《刑法》三百条的规定;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存在程序违法;信仰自由作为普世原则,应当得到切实保障。

最后辩护律师引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希望国家工作人员警钟长鸣,敬畏法律,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并衷心希望合议庭、公诉人回到宪法和刑法的原本规定,正确理解信仰自由,正确适用《刑法》300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案件做到终身负责。

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吐肺腑之言

何明英的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在法庭上为自己的母亲做了无罪辩护,吐露肺腑之言:

我的母亲按真善忍原则做好人,是在履行和维护宪法所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当事人坚持个人信仰和持有真相币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任何法律的实施,是完全合法的。一个信仰真善忍的人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是注定与违法犯罪无缘的。

我的母亲何明英虽然不识字,没有文化,却始终遵循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坚守着善良纯朴的为人本性。修炼法轮功后更是时时处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比好人还要好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对家人、亲朋,还是邻里、甚至素不相识的人,她都能时时处处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帮助别人,无私付出,却不计任何回报。母亲所言所行,作为家人和众亲朋好友,我们既是受益者,也是见证者,都可以证明她于人于己、于社会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她从未做过更不可能去做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事情,她根本不知道如何破坏法律的实施,也没有能力、没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将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一位如此善良好人的身上,实在是太牵强也太冤枉。

由于我母亲被关押迫害,已经给我们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我七十多岁的老父亲自己一个人在家,担心、害怕、惦念着我母亲,精神上有时接近恍惚,苦不堪言,吃不好,睡不好,心里一直想不通和自己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伴明明是一个好人,怎么会被当成坏人关押入狱?我们身为子女更是天天挂念年近七旬的母亲,不知道母亲被无情的关押在看守所里,能否吃饱穿暖、是否会被欺负、身体是否健康?我们天天以泪洗面,我们心酸、痛苦,无法理解经办此案的公检法人员,为什么要将好人送入监牢?

现在因为我母亲的事,村里人、知情的百姓,都在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人们都感到困惑和不解:连何明英这样的好人都要被抓被判,这个社会怎么了?司法机关为什么迫害好人?这个国家怎么了?还有法律、还有公正吗?还有的人想,这年头做好人太难了,以后还要不要做好人了?!好人遭受不白之冤,身陷囹圄,更会摧毁人的道德价值观,让人善恶颠倒、正邪不分,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人心荒漠化。这难道是国家司法工作者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亲友辩护人最后说:“本案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每一个构陷环节都是违法的,完全是一个冤假错案。希望到庭的所有人员能明辨是非,看清善恶正邪,依法做出正确选择,不要参与迫害,毁掉自己的未来。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避免给当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司法赔偿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请法庭依法宣判当事人无罪,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何明英。”

非法庭审结束后,法官要求何明英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被何明英拒绝。法官让辩护人帮助劝说,辩护人说是尊重当事人的决定。何明英明确表示:“我没犯罪,我事事按真善忍做好人,在哪块儿都做个好人。”

何明英老人已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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