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权益案的阶段性总结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大家知道,法律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在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时,讲求权利义务对等、匹配、相适应。就养老金而言,它的实质是公民一方(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也是基于劳动者提供了劳务付出、也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份)和政府之间形成的长期的养老保险合同。在退休之前,公民只负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不享有权利;公民退休之后只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而无需再履行任何义务。相对应的,在政府方面,公民退休之前政府只享有(收取养老保险费用)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公民退休之后,政府就只负有养老金给付的义务(目前的《行政诉讼案由》中定性为“行政给付”)、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公义论坛成立这几年,正赶上邪党加大力度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主要借口就是学员曾经被非法判刑、劳教,其所谓“追缴”行为甚至追溯到十几年前。客观的说,邪党对公民养老金的剥夺,不仅仅针对法轮功学员,对于常人服刑人员也是这么做的。常人也有不少养老金维权的案例,抵制社保部门对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剥夺。其实,无论是社保部门还是法院,对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的非法性心知肚明,目前他们说的出口的唯一的“道理”是:服刑期间生活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的,因此,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多么无耻!很多地区监狱中人均生活费仅仅一百多元,服刑人员中养老金有高有低,高者每月上万元,低者特别是农村老人养老金可能每月才几十元,都无区别对待、与一百多元“国家财政拨付的生活费”相抵顶吗?还有,那么多年轻的、没有养老金的服刑人员,他们用什么去抵顶呢?

更进一步分析,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一个蒙冤入狱者如果有朝一日沉冤得雪,他获得的国家赔偿项目中是不包括养老金待遇损失的,这说明在全国人大立法(国家法律)层面,剥夺服刑期间养老金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可行性的。

剥夺服刑期间养老金行为,所依据的能拿出手的文件是什么呢?溯本追源,是二零零一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请示》做出的答复、一份函件。国务院部门的办公厅,虽然有发布文件的职能,但是它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国务院部门制定,办公厅作为内设机构,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而且它当时做出的《函》只针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况且,“函”并非规范性文件的渊源,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以“函”为标题。法轮功学员在反迫害实践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对上述“函”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均得不到复议机关或法院的正面响应。更有甚者,有的法院竟然声称“函”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不能对它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另一方面却认可社保部门将“函”作为剥夺养老金的依据,认为其合法有效。这种耍流氓的行径,举世无双。

那么,是不是任何人退休后的养老金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呢?也不尽然。养老金权益既然是公民退休前善尽义务的产物,就存在一种可能:因公民履行义务不能导致的养老金权益减损。举例而言:公民甲在退休后被核实,他存在数年工龄造假的情形,社保机构当然应当对公民甲的养老金资格和待遇数额从新进行衡定。再举一例:公民乙是公职人员,其在退休后被发现,他退休前在某一岗位的数年时间长期存在滥权、渎职的问题,因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司法机关根据公民乙在职期间“履行职责不能”的情形减损乃至剥夺其退休金待遇自然有其正当性。我们在这里也提醒: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剥夺公民养老金,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将来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其优渥的退休待遇被减损乃至剥夺,都在情理之中。

以上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大家从基本逻辑关系上把握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非法性,以下分别探讨养老金权益案中普遍存在的几个争议焦点或者现象,法院目前普遍做法是什么,我们如何看待、如何应对。

一、社保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追索公民服刑期间已领取的养老金,法院一般不再支持。

几年前,用百度搜索“不当得利 社保 服刑”,会查到很多报导说社保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追索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法院往往裁判支持社保的要求。但是这几年同类案例已经很少了,因为社保的起诉、法院的受理和处理都是错的。“不当得利”是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立案事由),而养老待遇争议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给付(社保待遇纠纷)类案由,公民与社保部门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社保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追索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是民事和行政两大程序法与实体法应用的错乱和混淆,法院这几年很少再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如果学员遭遇这种情况且裁判已经生效、未满六个月的,可以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的,可以逐级走信访程序,或者对法官提起控告,要求法院改判。

二、法轮功学员走出冤狱后,社保部门停发当前养老金以“抵顶”(追讨)冤狱期间已发放养老金(本文称之为“追讨式停发”)的行为,往往被法院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这样的判例比较多。

社保部门以多年前学员冤狱期间正常领取了养老金为由,要求同修退还。同修如不配合,社保部门即擅自停发同修当前的养老金,以抵顶冤狱期间所谓“多领”的养老金,社保部门的做法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无论是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社保中心)还是社保行政部门(人社局),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必须经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追讨式停发养老金”行为往往会被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判决撤销。

但是,法院如此认定暗含的另一层意思是,如果社保行政部门(人社局)向已出狱公民履行处罚、通知、催告程序后,公民拒不履行决定,社保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即可对公民当前的养老金采取扣押、划拨手段。法院此种认知还是违法的。说到底,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最根本的违法之处在于该剥夺行为缺乏实体法上的任何依据,无论在剥夺的具体手段、程序上看起来多么完美无瑕,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同修遭遇社保部门“追讨式停发养老金”且已经过诉讼程序的,如果法院已判决支持社保部门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提出再审申请或者走法院的信访程序,或者对法官提出控告。如果没有经过复议、诉讼程序,我们可以提起复议、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主张行政行为无效没有诉讼时效(六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几年前被社保部门追讨式停发养老金的,现在也可以去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法轮功学员陷冤狱期间社保部门擅自停发当前养老金,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

近些年邪党利用大数据迫害民众越来越得心应手,而且公权力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也越来越顺畅。公民刚被判刑,社保部门可能随即会获知信息并停发养老金,本文将此种情形称为“止损式停发养老金”,社保部门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但却往往会被法院认可和保护。

“止损式停发养老金”往往包括“停发”和“暂时停发”两种情形,前一种是结果性、终局性的,后一种是过程性、临时性、非终局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定义,前一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从程序上必须经由法院强制执行,这和本文第二部份一样。而后一种情形属于《行政强制法》中定义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上应当由社保行政部门(人社局)依法做出,而实践中往往由社保经办机构越俎代庖。

无论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停发”,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暂时停发”,均如上文所言,由于缺乏实体法的依据,程序上再完美无瑕,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就如同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一样,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等看起来公检法在一本正经“严格按照程序来”,甚至会指定免费的律师提供所谓法律援助,从根本上,这些貌似合法的手段只不过是迫害者从事反人类和群体灭绝犯罪的过程和行为表现而已。“程序正当”既是掩盖罪恶的障眼法,也是制造罪恶、量产冤狱模式化所需。

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可能还是权利人抚养幼小、赡养老人所必须。陷入冤狱的法轮功学员若遭遇“止损式停发养老金”而不能及时委托律师或亲友提出复议、诉讼,学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需赡养的老人均可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诉讼、控告。

四、公职人员(含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遭冤狱后退休金被剥夺的恶劣程度更甚,应跳出相关文件的框框论述该类行为的非法性。

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如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形,表明其德不配位、行不检点,其在职且违法犯罪期间就不配享有高额工资、不配享有国家为其缴纳的高额养老保险费用,当然在退休后就不配享有高额退休金待遇。因此,公职人员退休后被“倒查”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职务犯罪情形并被判刑入狱者,视情节轻重减少甚至剥夺其退休金待遇(包括出狱后),当然有其正当合理性。根据罪刑法定、罚当其责的原则,对罪犯退休金的减损或剥夺,应当纳入刑法立法并在刑事判决结果中体现。

但是,公职人员退休后非因职务犯罪被判刑入狱,监察机关、社保部门乃至法院,均无权亦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其退休金待遇做出处分。举例而言,卫生局长退休后因酒驾被判刑一年,按照现有的文件,其余生全部退休金都将被剥夺殆尽,这有何正当性可言?

对公职人员退休金的剥夺,所谓依据往往是人社部2012年秘密制定的69号文件,内部的、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不应该作为执法依据。但从各地法院判例看,这份文件经常被当作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因对该文件理解不同,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很普遍。公职人员同修应该跳出该类文件的粗陋框架,从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角度去揭示自己退休金被剥夺的非法性。

五、社保部门诱使法轮功学员或家人签订《退赔协议书》是敲诈勒索的伎俩,我们应该启动法律程序否定它。

有不少法轮功学员或家人经不住社保部门的恐吓迷惑,稀里糊涂签订了《退赔协议书》之类的东西,“自愿退还”冤狱期间合法享有、领受的养老金。这种做法,既上了社保的当,又是对自己不负责,同时对其他学员也不公平。

社保经办机构无论以何种表面形式剥夺养老金,都是克扣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应当由社保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改正。遭遇此种情形的同修,可以向人社局投诉,要求人社局履行职责纠正社保经办机构的克扣行为。也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要求确认所签《退赔协议书》无效。

结语

邪党剥夺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乃至出狱后的养老金,无论通过什么手段、使用什么借口、玩弄何种法律文件,从根本上都是非法的。参与的部门和人员越多,违法情节越多,我们反迫害、讲真相的机会就越多。属于我们的养老金早晚会回到我们手中,但是不能坐等这一天的到来,我们要利用维护养老金权益的机会做好我们该做的。

公义论坛答疑过程中,我们最欣慰的是看到,很多同修在踏上运用法律反对经济迫害这条路时,对法律几乎茫然无知,但是边学边做,经过几个程序下来,竟然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不但在养老金案件中成为行家,甚至也正念十足的帮助同修应对刑事司法迫害。我们也希望最早走出来为了维护养老金权益打官司的同修能够带动更多同修走好这条路,反对经济迫害其实也是在进一步全面揭露刑事司法迫害(从冤狱中走出来的同修更能看清刑事司法迫害的邪恶),从而制止和结束迫害。

(责任编辑:林晓)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