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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女教师赵晨宇控告云南女二监的迫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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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近日,昆明市法轮功学员赵晨宇向最高检、最高法、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控告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践踏法律、长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检、云南省检察院均以短信12309回复当事人,控告状及申诉状材料均已收悉,所反映问题已转有关承办部门。

赵晨宇女士,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她原为昆明市第三十中学教师(后因非法判刑被单位非法开除),家住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教委小区。二零一八年八月,赵晨宇在家中遭景洪市公安局非法抄家、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构陷,二零一九年七月被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法院非法开庭后判刑四年,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九监区,因坚持对“真、善、忍”大法的信仰,被一直严管迫害致出狱。

云南女二监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

在控告状中,赵晨宇写道:

控告人只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却被冤判入狱。然而,更残酷的是高墙电网内,一个法律赋予教育、改造犯罪份子的地方,却发生着更加惨绝人寰的犯罪行为,而实施犯罪的人竟然就是身披警服的狱警,这些狱警充当黑恶势力的头目,或者亲自上阵酷刑折磨控告人,或者指挥犯人折磨控告人,这些本该接受教育改造的犯人一跃成为听命于狱警的犯罪工具。

按照《宪法》和《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具有申诉权,这里有两层含义:1)有不认罪的权利,2)有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然而云南省女二监却滥用职权,利用非法的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逼迫控告人认罪,这就等于是非法剥夺控告人的申诉权。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控告人被冤判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按照监狱规定,对违反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根据情况在分级处遇上降为严管,而控告人一到云南女二监狱,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的情况下,就被非法降为严管级,随后控告人(以下称我)就被强迫实施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

1.在严管室的反省区里“坐小凳子”,从早上六点一直端坐到晚上十点, 一共十六个小时,不准动,狱警指使两个犯人二十四小时监视我。几年坐下来,我的屁股都坐烂了,疼痛难忍。我除了忍受每天十六个小时坐小凳的身体痛苦外,还要忍受两个包夹犯人在身边的辱骂、恐吓。

2.剥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日仍旧要“坐小凳子”十六小时,其他服刑人员都可以休息、睡觉。

3.法轮功学员洗脸、洗脚、卫生用水、刷牙都用一个盆,刷牙吐的脏水和沫子也吐在这一个盆里,这样就必然引起女性的各种妇科疾病及其它疾病。每天早上比其他服刑人员提前二十分钟(凌晨五点四十分)起床,头一晚接好第二天洗漱的水,必须在监房、不准到洗漱间洗漱。洗漱时还不能发出声音,否则就吵到同监室其他犯人(其他犯人起床时间是在早上六点),马上其他犯人就破口大骂,监狱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挑起犯人对法轮功学员的仇恨。洗漱好后,等监督岗犯人安排由一个包夹犯人陪着上厕所、倒水,回来之后就开始坐小板凳。

4.每天只能上四次厕所,时间分别是早上六点多、上午十点多、下午四点多和晚上九点多,中间间隔近六个小时。憋屎憋尿是常态,而且每次上厕所还限制时间。

5.每周只可以洗一次澡(其他服刑人员每天都可以洗),洗澡时间只有七分钟,还要连带洗内衣、裤及袜子。我第一次去洗澡时刚刚把肥皂涂在身上,监督岗犯人就说时间到了,把水就关了,要求我立即离开洗漱间。当时泡沫还糊满在身上,我只有用盆里接到的一点水从头到脚一冲,拿毛巾擦擦就穿上衣服。

6. 半个月才给换洗一次衣服(其他服刑人员是每天都可以换洗)。

7.两个月洗一次被子,但洗被子还要写申请(申请里要写上罪犯某某,犯了什么罪,申请洗被子),辱骂自己,不写就不给洗。我在监狱九监区的几年就只洗了两次被子,还是多次向狱警反映后才得洗的。

8.不准和包夹以外的任何人(服刑人员)讲话,也不准其他人跟法轮功学员讲话。有一次睡在我上床的一个服刑人员跟我说了两句话,当时就被我的一个包夹犯人辱骂,接着就被狱警叫去大骂一通,并且惩罚她在做产量的时间去烈日下操练队列,这样不仅要受烈日下操练之苦,而且产量也完不成,要被扣分、写检讨。

9.每周必须写思想汇报。

10.每顿吃饭时只给半份菜,虐待侮辱人格。

11.每天只给喝四杯水。时常不够喝,因此造成经常便秘,十分痛苦。

12.不给接见家人,不准给家人写信、通电话,我在监狱里的几年没给家里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见过一次面。

13.不给买基本卫生、生活日常必须用品,如卫生纸、牙膏、牙刷、卫生巾等等。(要买,就要写申请,里面要写上罪犯某某,犯了什么罪,申请买必须生活用品),辱骂自己,不这样写狱警就不批,不能买,上厕所就没有卫生纸,有的来例假没有卫生巾,血水只能顺裤腿流。

我在监狱时亲眼看到不给法轮功学员郭琼购买基本生活用品,她连盆、卫生纸什么都没有,她每天洗漱(包括卫生用水)用的盆是放在厕所里装脏水洗拖把(专门拖厕所的拖把)的盆,她上厕所大便时没有卫生纸,就用这个脏盆装点水去洗。这个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那么多年一直都是这样,她现在还在监狱里。

14、不认罪就长期关在监房,由两个包夹看着,坐“牢中牢”,不让出门,不让动。

15、不发水果、咸菜、玉米片等正常福利。有一次,过端午节,每人发两个粽子,两个鸭蛋。大家正在吃粽子,监督岗犯人突然站在监房门口,当着所有人的面说:“赵晨宇是谁?不写认罪书就不给吃(粽子),把发的东西全部交出来。”

16、强迫认罪转化教育,看邪恶视频。

严管还分三级,女二监九监区对我实施的是二级严管,包含以上16条非人待遇。一级严管还不知是什么情况。警察从来没有给我看过“严管条例”,到出狱我也没见过一纸正式文件,完全由狱警和两个包夹犯人、监督岗犯人随意来规定,他们说的话就是法律。云南省女二监违法越权制定的“严管条例”,实质是私设刑堂,直接侵犯人的基本生命生存权、卫生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我的名誉荣誉权、人格隐私权等。

云南省女二监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触犯以下法律:

1、《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越权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立法法》第九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5、《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邪恶的“包夹制度”

在控告状中,赵晨宇女士还揭露了云南女二监利用邪恶的包夹制度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

邪恶的“包夹制度”是云南女二监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另一杀手锏,云南女二监打着“三人互监”的幌子,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却是邪恶的“包夹制度”。三人互监是指监狱中安排最少三个犯人组成一个互监组,干什么都要在一起,所谓互相监督。然而对法轮功学员的互监小组却不同于其他服刑人员。

与法轮功学员组成互监小组的犯人都是女二监专门培训出来的一批犯人(实质上就是包夹犯人),培训的内容就是怎么样逼迫法轮功学员认罪转化,为达到这个目的不择手段。同时以奖分及其它好处作为利诱,让她们更加邪恶的去迫害、转化法轮功学员。她们只要能够使被包夹的法轮功学员认罪转化,就可以得到高额奖分,远远超出其他服刑人员,还会得到其它一些好处。因此她们对迫害法轮功学员十分卖力,而且邪恶、阴毒至极。针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狱警可以在狱内培训罪犯对其他狱内服刑人员实施虐待、侮辱行为,且实施虐待、侮辱行为的原因就是当事人不认罪,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罪犯可以虐待或侮辱其他人员。

为了强迫法轮功学员认罪转化,这两个包夹犯人成为了在监狱里每天二十四小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打手。我在女二监这几年,被要求一天二十四小时完全听这两人的安排指挥,这两个犯人可以单独脱离我擅自行动,而我却必须由她俩或者其中一个跟随,她们每天二十四小时监视我,随意对我辱骂,狂喷乱吼,我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她们的控制。她们每天向警察汇报我的一举一动,甚至无中生有、伪造事实、构陷于我。给我做包夹犯人的赵云娜、秦跃艳、李贵芝等犯人,以及孙英、王如心等监督岗犯人都积极卖力地配合狱警逼迫我转化。

最没有人性的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去上厕所,人刚刚蹲下,包夹犯人和监督岗犯人就在旁边大喊大叫、骂你(把着茅坑不拉屎),逼你赶紧起来。很多时候,大便都没解完,就逼你提着裤子起来。我每天都要忍受不能正常排便的痛苦。这种做法既阴毒又卑鄙,甚至让人无法启齿,但是对人身体的伤害却很大。作为一个人,谁不拉屎、撒尿?正常排便这是任何一个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不给正常拉屎拉尿直接剥夺了人的基本健康权、生存权,但是,云南女二监就是通过这种长期的见不得人的做法逼迫我认罪。我在监狱最长的一次有十多天没解大便,吃饭也吃不进去,拉屎也拉不出来,因为每次挨到上厕所的时间,才蹲下一、两分钟就被包夹犯人、监督岗犯人骂得只有站起来,长期憋大便导致更难解出来,我那时的痛苦简直无以言表,憋得我觉得人都要不行了,快要活不下去了。还要每天强制我坐小板凳,肚子胀得都坐不下去。那次到最后终于拉出屎来时,便坑里全是血,我憋大便憋得脱肛、严重痔疮、便血,这就是云南女二监对我的邪恶迫害。

包夹和监督岗犯人她们只是罪犯,没有法律赋予警察的监管犯人的权利,然而两个包夹犯人却成为了监狱里的“不着制服的警察”,行使着比狱警还大的权利,做狱警做不到的事,因为她们时时刻刻都跟着我。她们之所以敢这样,就是狱警在背后授意、撑腰。两个包夹犯人积极配合狱警用各种方式逼迫我认罪,为达到目的,在生活上处处刁难我,无所不用其极。

“包夹制度”违反众多法律:

1、《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2、《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3、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狱警及包夹犯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牢中设牢)、虐待被监管人罪、侮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

强制认罪、放弃信仰

强制认罪、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是云南女二监实施迫害的终极目的,在控告状中,赵晨宇女士也写了女二监强制自己认罪、放弃信仰的邪恶行为:

我到女二监才两个月,队列训练(期间是不能严管的)一结束在我没有违反监狱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就被非法降为严管。一方面利用残酷的“严管条例”摧残我的身心,让我身心遭受极大痛苦和折磨,另一方面九监区警察轮番地来找我谈话,逼迫我认罪、放弃信仰,还请外面的邪悟人员或根本不了解法轮功的所谓“专家”来转化我。特别是在我要出狱前的半年,女二监教育科开始紧锣密鼓地逼迫我写认罪书。每天早上或下午我都会被直接喊到教育科大楼,共八九个警察两个人一组,跟我谈话,轮番轰炸洗脑,所谈内容就是逼我认罪、转化,根本不管我到底有没有犯罪,以及法律赋予我享有的合法申诉权。我几乎是天天都被叫去教育科,不是早上就是下午。

其中有一个狱警叫杨永芬一来就对我破口大骂,还不让我说话;我一说话,她就强迫我看邪恶的视频。没有达到逼我认罪转化的目的,女二监又私下把我孩子骗来监狱(我在监狱的几年,从来不让我接见家属,孩子都办好了手续监狱都不让见),狱警恐吓我孩子,让他逼迫我认罪。我告诉孩子他的母亲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在哪里都是堂堂正正的,让他不要害怕。我没有违心的认罪转化。

侵犯其他合法权利

起诉书、申诉状、法律文书(指纹鉴定意见)、读书笔记、笔记本等都是我私人合法物品,在服刑期间,我有权拥有和保管这些东西,然而犯人赵云娜做我的包夹犯人时,竟公然抢走我的这些私人物品,交给九监区专管分监区监区长王欣,赵云娜撒谎说是教育科狱警杨永芬让收的。我向狱警王欣反映这件事情,王欣打电话问杨永芬,之后对我说杨永芬说要收。之后我多次向警察索要这些东西,但是警察都推诿敷衍,最后我刑满出狱都没有还我。犯人赵云娜和王欣、杨永芬这两个狱警都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

赵晨宇女士要求追究女二狱警察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云南省女二监监狱长及教育科、九监区警察涉嫌多项罪名,赵晨宇要求依法追究所有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邪恶的“包夹制度”是彻头彻尾的由活人构成、可以移动的“牢中牢”,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涉嫌“滥用职权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指挥、唆使他人迫害法轮功学员或者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申诉、控告权利的行为,犯了滥用职权罪。积极协助或者参加迫害的,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

每天罚“坐小凳子”16小时,剥夺休息日,不准买日常生活用品,每顿吃饭时只给半份菜,限制饮水、上卫生间等等,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涉嫌侮辱诽谤罪

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等人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犯了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云南省女二狱警察逼迫我放弃信仰,犯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控告状的最后,赵晨宇女士写道:“综上所述,云南女二狱警察违反了《宪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多种法律,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控告人现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刑事控告,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和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彻查所有参与犯罪人员!”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447号
邮政编码:650102
工作电话:0871-65137285
电子邮箱:ynsnejxjk601@sina.com
监督电话:0871-65126144
女二监现任领导:
赵桂芬 党委副书记,监狱长,
付志琼 专管(法轮功)副监狱长
教女二监教育科(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迫害法轮功)警察
张盈欣 教育科科长
罗娅婷 曾在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当监区长,2016年调到教育科
路茜 原九监区普通警察,现调到教育科
罗科长 教育科科长
杨永芬 教育科警察(非常邪恶,从早期就一直开始参与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洗脑转化,近年还录制污蔑法轮功的讲话视频在监狱内播放,毒害犯人)

云南女二监九监区(迫害法轮功的集训监区)现任警察:
曹蕾 现任九监区书记兼大队长,此前一直在教育科,当副科长,一直搞强制洗脑“转化”,后因其敢说狠话被推做九监区一把手
史国婷 当过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现在是九监区生产队长
陈蕾 九监区队长
王队长 从二监区调到九监区一个月
张云鹤 九监区队长
杨忆曼 现任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
王艳茸 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一组主管警察
云鋆 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二组主管警察
白警官 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二组责任警察
罗星(同音字) 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三组主管警察
陈娴 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三组主管警察,约四个月前摔着脚
刘婷 原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三组主管警察,现在管劳动
张扬晶 原九监区专管(法轮功)三组主管警察 现在管厨房
张莲芳 九监区普通警察(没有管法轮功都配合过)
王爱军(同音字) 九监区普通警察,曾做过专管警察 (没有管法轮功都配合过)
夏昆丽 九监区专管组警察,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专管组,积极迫害法轮功。
李芳 九监区专管组警察
钟琼 原九监区书记兼队长,现已调离(约1-2年前)
何奕霖 九监区专管组警察 两年前摔着腿后被调离
王欣 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约一年前调到教育科
贺敏 九监区队长 后来调到五监区

云南女二监九监区邪恶的包夹犯人:

1、杨彩转 三十八岁,德宏州芒市人,毒贩,无期徒刑,还有两年多刑期,二零零九年到女二监,此人是个同性恋,被换过几个监区,二零一九年六月被调到九监区。之后在专管组做包夹犯人,此人做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盯人,还会打人,总是想告密得分,不择手段,能领会狱警的意思,被狱警专门安排包夹坚定的法轮功学员。2021年6月做法轮功学员何莉春的包夹时,冲上前一脚踢在何莉春的眼角(眉骨)处,当时何莉春的脸就肿起来了。然而事后狱警却不对这个打人凶手做出处理。2023年5、6月,杨彩转做法轮功学员刘芳的包夹,曾两次在洗漱间当着众多人的面猛揪刘芳的衣领,恐吓并欲对她动手。目前杨彩转在包夹法轮功学员刘艳。

2、赵云娜 三十六岁,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诈骗犯,十一年刑期,二零二零年五月送入女二监,入监后就一直在九监区专管组做法轮功包夹,非常恶毒,积极卖力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并搜肠刮肚想坏主意给狱警来迫害法轮功学员,被狱警安排专门来包夹那些坚定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因为其积极迫害法轮功学员,赵云娜也招致了恶报,2021年底,赵云娜肚皮旁边长了一块疮,天天流脓,狱警因其卖力迫害法轮功,积极安排她治疗,但怎么治都治不好,每天都要撩开衣服擦脓水。家中她女儿(中学生)精神抑郁,去看精神科医生。

3、秦跃艳 二十多岁,开赌场,三年刑期,很快要出狱。从入监狱后就在九监区,之后到专管组包夹法轮功学员,非常邪恶,整天盯着法轮功学员,总想找机会去狱警面前告法轮功学员的状,以获得奖分,被专门利用来包夹那些坚定信仰的法轮功学员。

4、吴阿花 四十二岁,缅甸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七年刑期,2024年出狱,2019年8月到女二监,后一直在九监区专管组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积极卖力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

5、康翁 五十三岁,文盲,缅甸人,毒贩,无期徒刑,刑期还有十年左右。2011年底到女二监,近几年被安排在专管组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

6、李贵芝 三十五岁,昆明市寻甸九街人,毒贩,死缓,在九监区专管组做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对自己包夹的法轮功学员紧盯不放,还盯着其他法轮功学员,只要发现什么马上就去狱警勉强告状,以获得奖分。

7、王如心 五十六岁,毒贩,缅甸籍,十五年刑期,二零二二年六月已出狱,此人从二零一一年一进女二监就一直在九监区专管组,积极追随狱警迫害法轮功,包夹法轮功学员有十一年,二零一九年左右当上监督岗,经常辱骂法轮功学员。

8、王蕾 三十多岁,云南文山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三年徒刑,此人做包夹十分恶毒。

9、麻岩 四十三岁,国籍不明,毒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九年五月到女二监,刑期还有十年左右。一直在专管组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

10、范艳丽 三十多岁,毒贩,无期徒刑,九监区专管组邪恶的包夹。

11、曹海蓉 四十七岁,合同诈骗罪,十三年刑期,目前刑期还剩三年,二零一九年到女二监,后在专管组做包夹,积极卖力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目前任专管三组组长。

12、马玉梅 五十二岁,宁夏人,回族,毒贩,死缓,2007年到女二监,一直在九监区做法轮功学员的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非常善于利用伪善,深得狱警喜爱,目前为专管分监区大组组长。因其积极卖力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也让她自己遭了恶报,多年前腹中就长了个瘤子,之后越长越大,近几年这个瘤子已经长成一个大鼓包,比乳房还大了。

13、邓松云 四十多岁,毒贩,死缓,九监区邪恶的包夹。
14、刘启飞 五十多岁,毒贩,死缓,九监区邪恶的包夹。
15、韩晓燕 人贩子, 专管二组组长,九监区邪恶的包夹,此人是个同性恋。

16、孙英 二十七岁,云南昭通镇雄人,毒贩,刑期八年,二零一五年到女二监,二零二一年已出狱,做法轮功学员包夹,十分邪恶,经常辱骂法轮功学员。

17、王萍 四十二岁,国籍不明,毒贩,无期,目前刑期还有十年左右,二零一二年到女二监,一直在九监区做法轮功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经常恶毒辱骂法轮功学员。近年因跟其他犯人搞同性恋被扣分,后精神抑郁,产量完不成,欠产。

18、陈娜萍 三十二岁,云南宜良县人,毒贩,七年刑期,二零二零年四月到女二监,在九监区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十分邪恶,现在做九监区监督岗,二零二四年出狱。

19、吴洁 四十三岁,昆明人,毒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八年到女二监,曾在九监区新犯组当组长,本来与法轮功毫无关系,但其深受邪恶毒害,经常叫嚣新犯不准与法轮功学员说话,只要有说话的就劈头盖脸的骂一通,还把其他人叫到旁边旁听。目前当九监区监督岗。

20、魏晓英 三十三岁,傣族,国籍不明,毒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九年到女二监,之后一直在九监区做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

21、张三妹 二十三岁,国籍不明,毒贩,八年刑期,二零二零年六月到女二监,在九监区做监督岗,对法轮功学员十分邪恶。

22、王楠 三十五岁,汉族,辽宁人,毒贩,十五年刑期,二零二一年到女二监,在九监区当监督岗,此人长的又高又壮实,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十分邪恶。

23、张玉香 四十四岁,文盲,国籍不明,毒贩,无期徒刑,二零零六年到女二监,一直在九监区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已出狱。

24、夏萍,三十多岁,云南人,毒贩,刑期十二年已过五年,此人是个同性恋,迫害法轮功非常恶毒,已被分到五监区。

25、李美 二十七岁,缅甸人,毒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七年到女二监,在九监区做法轮功包夹,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
26、杨菊丽 九监区邪恶的包夹。

27、玛岳慧钦 三十五岁,缅甸人,毒贩,无期徒刑,2008年到女二监,2023年8月已出狱,在专管组做过法轮功学员包夹,之后做监督岗,积极配合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

28、哇 四十八岁,文盲,缅甸人,毒贩,死缓,二零零五年到女二监,一直在九监区,做过法轮功学员包夹,又做过监督岗,积极配合狱警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二年已出狱。

昆明市检察院
检察长:赵成武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1008号
邮编:6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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