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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保大队长和法库县国保大队长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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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徐强和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高志刚积极执行中共的迫害指令,对当地法轮功学员进行绑架、关押、构陷入狱等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如影随形。

以下是沈阳市国保大队、法库县国保大队近年部分恶行:

◎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高志刚伙同新民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郭旭红家,把郭旭红家翻的乱七八糟,抢走福字年画、手机、也没出示什么证件就非法把人给绑架了,被非法冤判三年,罚金二万元。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刘宪勇被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高志刚伙同沈阳市国保大队带领二三十个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沈阳监狱。被非法冤判两年四个月。

◎二零一九年,法轮功学员胡林被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高志刚等人绑架到法库县看守所迫害,强行给上酷刑折磨迫害,迫害的不能自理,送到尹家监狱关押迫害不长时间就离开人世了。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法轮功学员孟庆侠、刘春杰被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石桥派出所五、六个警察绑架,当天晚上六时左右,五、六个警察没有任何手续及证件,非法闯入刘春杰家中,抢走师父法像、大法书。同时又将墙上贴的大法画揭走。非法抄家后关押到沈阳市第一看守。孟庆侠和刘春杰被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非法枉判九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

◎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法轮功学员付艳玲被法库县石桥派出所和国保大队伙同沈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徐强等人绑架,给她家翻的一片狼藉,抢走了她家的电脑和打印机,绑架到石桥派出所非法审讯,并且关押一宿,被绑架到沈阳第一看守所迫害,付艳玲被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因法轮功学员付艳玲去法轮功学员白桂馥家,当时老伴杨国洪在家,被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高志刚伙同沈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徐强等几十人绑架,给她家翻的一片狼藉,把她孩子的电脑、手机、现金,钥匙还有大法书都给抢走了,他们还编造谎言做了伪证说有条幅,为了凑数迫害好人多邪恶呀,却被非法冤判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杨国洪被绑架到法库县看守所刑讯逼供迫害。被非法冤判三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她们二人还被非法停发养老金,给他们夫妻二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修炼真、善、忍无罪 迫害天理不容

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完全合法的,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高德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获得心灵的净化和身体的健康。法轮功一经传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短短几年就传遍神州大地,到一九九九年,已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对祛病健身方面有着神奇功效。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传播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了一九九九年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九十九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废止明确表示,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讲出这些不是为了仇视,只是想告诉那些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现世就可以看到现报。这是神在告诉人:人做了什么,都要承担后果。只是希望辽中区公检法部门的那些还在跟随中共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员能够早日醒悟,不要助纣为虐迫害善良的好人。人在做,天在看,善恶有报,近在自身,远及家人。愿你们在历史巨变即将到来之前,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在善良一边,为自己及家人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责任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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