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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冤刑三年 四川乐山市徐志英又被枉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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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乐山市法轮功学员徐志英女士,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入室绑架,后被“监视居住”。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徐志英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第二次非法开庭,被非法判刑一年。这是徐志英第二次被非法判刑。

徐志英家住乐山市市中区,她原在乐山市全华厂工作。她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身心受益。

一、遭冤刑三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点钟左右,乐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王爱平、刘队,伙同乐山市石雁小区居委会主任等七人,非法抄了徐志英的家,并将她绑架,把她非法关押到乐山石柱山看守所迫害

徐志英被绑架后,一直不能和家人见面。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徐志英被秘密非法判刑三年。

二、再被枉判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国保大队长罗兆平等警察闯入徐志英家,抢走徐志英的私人物品,并将她劫持到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海棠派出所非法审讯。

国保大队长罗兆平向徐志英出示了三张法轮功真相单张,用手机向她展示了三张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照片,并问:照片中的人是不是你?徐志英说:照片中的人是我,但是这三张单张不是我发的。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海棠派出所警察王伟为等四人,通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徐志英被问讯后,又被王伟为告知:她已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非法)立案。徐志英要看清楚立案文件,并了解立案依据,被王伟为拒绝。之后,王伟为递给徐志英一份“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传唤证”和一份“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决定书”。传唤证和监视居住决定书都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迫害徐志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王伟为通知徐志英去派出所签字。第二天,徐志英来到海棠派出所,被王伟为带到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徐志英收到“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得知她被警察和检察院构陷,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徐志英被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市中区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徐志英两次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非法开庭,现在被非法判刑一年。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288号(邮编614000)
联系电话:0833-2422721

(责任编辑: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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