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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市谢育军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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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四位法轮功学员谢育军、李卓忠、廖苑群、廖娟娜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份被兴宁市国保、公安局等部门非法抄家、绑架,七月下旬被构陷至兴宁市检察院,八月二十日被兴宁市检察院所谓“移交”到梅县检察院,十月十八日被非法开庭,中断后将于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再次开庭。

本次开庭,法官、公诉人严重程序违法,以秘密为借口禁止辩护律师复制拍照卷宗,只准查阅摘抄,且区别对待律师,有一律师连摘抄的权利都被剥夺,且检察长李培军害怕留下罪证而撕毁检察院出具给律师个人的通知。

抄李卓忠家竟然直接撬门撬锁,未出示搜查证,只一张未盖章的传换证,闯入后立即把里面的人用手铐铐住,肆意翻东西,抢走也未当场给搜查清单。

本次开庭,法官(审判长):魏东华0753-2589586,审判员:张巧玲13502523608、张威,书记员:张旭辉0753-2589713,公诉人(梅县区检察院检察官):彭秋红13823890648、黄宇萍0753-3682836。

开庭时不愿意解除手铐,律师多次争取才同意等在问话环节时解除,但问完后又给戴上。当事人和律师申请回避法官公诉人书记员,理由是违法抄家,区别对待律师,违法禁止复制卷宗等,法官驳回且不得复议,并且总是打断当事人及律师发言。当事人说这是完全不公的对待,是冤假错案,你们要为自己的未来着想,明白大法是救人的,对人好的,修炼是为返本归真,回归天国家园,你们也要回归天国家园,不要参与迫害。这(抓捕、构陷法轮功学员)是犯罪,对你们是不好的。

在质证阶段前,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官驳回,称排非可在质证阶段进行。律师答法律规定排非是在庭审前应该进行的,法官不理会。质证阶段时,因不给复制卷宗,不同意现场把卷宗给律师看,不同意当庭出示证据,又不同意完整宣读笔录,四位律师和当事人纷纷抗议,律师说你们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认为法官和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申请法官回避。法官不予理会。

公诉人还说我们有权认定证据是否客观,有权认定什么是证据,意思就是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律师说那我们律师都可以下庭休息了,控申也没有必要存在了。我们不是超人,不是机器人,我们没有能力只看就能记住那么厚一摞的卷宗,我们也不是想拖延时间,没有刁难法官,我们在庭上不能及时查看又如何公正负责的做出辩护。

经过律师们几轮持续抗议发声,法官说那么给你们充足的阅卷时间,但依然不给复制,此次开庭中断,于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半继续开庭。

关于谢育军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广东兴宁谢育军、李卓忠等四位学员被构陷到检察院》《广东李卓忠、廖苑群夫妇遭绑架 家属请律师维权》等。

相关信息:

(一)兴宁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朱志勇13723687687
常务副书记:钟邵红13509098211
梅州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原政法委书记:陈亮,13826696871

(二)兴田街派出所(兴宁市兴田一路209号)
所长:曾俊杰13723606728
公开:3335001、3186217、13322655738
教导员罗柳华:警号122773,号码13509098188
副所长蓝清飞:警号122815,号码13826678738
副所长李永强:警号122518
副所长李志勇:警号122428(参与抄家)
中队长王宝东:警号122310,号码13826699085
副中队长温国军:警号122467,号码13826651233
民警张标:警号122421,号码13509099517
内勤民警何莉:警号122029,号码13825924201
民警陈嘉颖:警号122677
民警罗国文:警号122510
民警何振威:警号122598
民警陈溢:警号122891
江远东13826694169、何小光13536730481、蓝如东15219164802、吴海波13411275881、王宇城13826680660、罗锋13509097012、袁志成15807533870、钟文亮13570922390
兴田街派出所警务廉政监督岗
廖裕导:梅州市人大代表、兴宁市政协委员、兴宁市X X X主任
钟伟民:兴宁市鸿都酒店董事长
陈新淼:兴田街道办事处政法书记13826691699
朱明辉:兴宁市实验学校校长
王茂胜:兴田社区书记

(三)兴宁市宝华园社区(兴宁市金兴大厦二楼)3323121
王宇杰书记19126993023

(四)兴宁市公安局
局长:黄伟军13502333699
党委副书记、政委:伍海波(分管国保大队),13826651868,13502526051
副局长:张远平13826692009、罗伟雄(分管看守所)、罗伟航、石天泉(13902784878)、陈勇强、邓勇军(挂职)、陈伟焕(挂职)
副局长曾振文,13902784578
纪检组长郑立泉,15812921333
副局长陈胜涛,13826656693
副局长陈建强,13824565168
刑侦大队长彭思元,13923001321
副局长、原党委委员兼指挥长:罗伟义,13824563783

(五)公安局国保大队 3186211,6169215,6169217
(1)、国保大队长:罗东
办公电话6169211
(2)、国保大队教导员:陈锦荣13826658001
(3)、国保副大队长:幸政权13509099367,3186211
(4)、兴宁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陈颂东13549133211、陈思汉13826685338
(5)、兴宁市国保大队一中队 中队长:张常青13560957838(13005293683),办0753-6169217
副中队长:宋博13543246089
指导员:李映林13826678809
黄海权
(6)、兴宁市国保大队二中队 中队长:谢宏泰 13502526617(15876701203)
指导员:王志兵13824567899,3186262,3253598
(7)、兴宁市国保大队三中队 中队长:彭远生13751951158, 3401129,办6169217,现住兴城镇金源花园
副中队长:刘平13826685327
指导员:肖劲13923003180
普通人员李立彬

(六)兴宁市检察院
检察长:彭宙13502537869,4451639
副检察长:赖建华13502526611、罗梅辉13727636688、石思强、李林凌
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志远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罗文峻
梅州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原兴宁市检察院检察长 :张炎华,13502355894

(七)梅县区检察院
地址:梅县区政法路6号
(1)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李培军 13826624567
(2)副检察长:康新标 13823890956
(3)副检察长:熊伟光13923013082
(4)副检察长:胡伟君13823812502
(5)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心珍 13823898747
(6)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原办公室主任:丘志英, 办公电话07532589681,住宅电话07532268669,手机13823803669
(7)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一级检察官:蓝胜 13723693157
(8)第一检察部人员:李冰2560971、丘志英、卢雪华、彭秋红13823890648、郭秀霞0753-2589695、13549150938、彭世强13502336991、江裕、罗惠梅、杨海燕13539195629 办0753-2526756、周怡、辜颖珊、汤智威
(9)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张禄明,0753-2589691,检察委员会委员
(1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原政工科长:李梅玉,办公电话07532589682,住宅电话07532266648,手机13549103433
(11)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检察官:巫翠玲
(12)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叶慧兰
(13)办公室主任:刘晓
(14)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杨文彪

(八)梅县区法院(梅州市审理法轮功案件定点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政法路8号
邮政编码514700
联系电话 2589710、0753-2589729
刑事审判庭办公电话:0753-2589713
(1)梅县区法院代院长:毛嘉鹏 13502375511
(2)副院长:杨晓东13823899959、刘伟梅、肖锋 13500120808
(3)执行局局长:李锐烈 ,办公电话0753-6111778
执行局法官:刁宇健 办公电话0753-2589780
(4)刑庭庭长:潘伟熙13560968198(13018789217) 办公电话0753-258971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副主任
(5)刑庭副庭长:吴文龙13823800298,张巧玲13502523608
(6)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潘伟熙、吴文龙、张巧玲、江艳、张威、黄佳佳、法官:魏东华2589586、书记员:张旭辉2589713
(7)立案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张启祥13823819019 办公电话:258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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