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二月初六下午,我与三位同修走到本镇派出所。原因是本镇派出所不法人员,到另外两位同修家非法搜查,气势汹汹的抄走了大法书《转法轮》、《洪吟》和几本周刊及师父的法像,派出所出警的借口是说有人举报同修炼功。我听后真是一阵阵心痛,为什么正法至今日还有这样的事情出现呢?这不是我们整体放松,整体有漏存在吗?我把心一横,一定要到派出所讲真相让他们明白。
在去的前一天,我写一份真相材料,把它放在上衣口袋中,带在身上。第二天下午,我们四个人去了本镇派出所,我们商量让当事者先進去,说明来意,然后我和另一个同修再去。这样他们不易扣帽子,当这两位同修進去后,派出所人员大声呵斥:“你们来干什么?”同修说,我们也没犯法,又没干坏事,你们拿走我们的大法书和师父法像,我们要拿回去。还跟他们说了公安部、国务院规定并公布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法轮功不在其中。他们发怒了,说不要在这讲,再讲把你们赶出去。这样他俩出来了。
出来后我们问了一下情况,这两位同修说他们根本不让讲,根本听不進去,为了不出现僵局就出来了。我与另一位同修听后,当时犹豫了一下,去还是不去,还是等两天再去。我说:去!既来了就進去。我想我们抱着慈悲救度之心,不会出问题的。谁知刚走到离外面铁门几步时,一个警察出来吆喝,你们来干什么?你们来找谁?我们说找所长反映情况。他说:“所长不在。”那我们就到接待室去。
進去之后,他们几个警察同时大声斥责我俩,凶相毕露,其中一个人说:他们肯定是一伙的,还说,你们有什么理由到我们这里来,还敢来派出所要东西。我说:我们是合法公民,你们这是执法机关单位,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来。话音刚落,几个警察疯狂的将我推進审讯室,四个警察一边两个拉着,推着胳膊,还有一个破口大骂,又将我推向审犯人的铐椅上。
这时,我心中升起了一种强大的正念,怕心全无。当时我大声喊出来:请师父加持救度这些不明白真相的警察,不允许他们对正法犯罪!这时一位高个子警察走近我,我用严厉的目光正视着他,用手指着他说:你们在犯法,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你们还不赶紧明白大法真相,你们的下场是永无休止的痛苦,这个世界上没有比迫害正信,迫害信仰的人的罪大,你们违反《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这个警察一下子由刚才乌云密布,凶残恶极的脸庞变的温和起来,叫其他辅警端来开水给我喝,还“奶奶”、“奶奶”的叫着。
由于另外空间的邪恶因素干扰,我口干得厉害,几乎是烟熏火燎的,口中没有一点唾液,他又叫其他人倒来两杯开水,他开始静静听我讲真相,他把铐椅打开,叫我坐在沙发上,我把基本真相讲了,讲:法轮大法叫人按真、善、忍做好人,使人类道德水准提高,精神文明变好。法轮功有百利无一害。揭露江泽民小人妒嫉,发起无端的迫害,中共这几十年发动过无数次的残暴运动,运动过后造成无数冤假错案,这些后果由谁来承担?你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如果邪党最后把责任往下推,你们将来是替罪羊啊!这个警察似乎有所感悟。
因我儿子去了深圳,我还要赶到县城去带孙子。我要走了,这个警察握着我的手说,奶奶,奶奶,我向您道歉,我刚才的行为太差劲了。我与另一位同修说,我们不需要你们道歉,你们青年人血气方刚,情绪冲动,听信谎言迫害好人,迫害有信仰的人,你们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我们修炼人讲慈悲,不计较你们,我们是真心希望你们能明白真相,能平安的躲过人类大劫难。
我还特地说,我还会找你们的。他说,欢迎你来,随时接待。我说:你可不能以今天的方式伺候我了吧?他不好意思的说,我给下跪吧!我笑了,把写好的材料交给他,叮嘱他仔细看看。他说他一定看,他送了我好远的一段路,我上车去县城了。
过后我思索着,今天遇到这个魔难,出现这个僵局,肯定是我修炼有漏,有人心,我不得不挖出修炼中要去的不好的心,如,妒嫉心、争斗心、争辩心、欢喜心、显示心、求安逸的心等,特别是爱面子,争斗,安逸心最为严重的。这些人心一定要好好修去。还有一些不好的党文化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也深知是师父帮了我,师父将计就计,把坏事变成了好事,才避免了这场风波。我深感师父时刻在自己的身边。在证实法中,我对师父说的“一个不动就制万动”[1]有了更深体悟。
几天后我从县城回来坐中巴车,在车上跟客人讲真相,这人与我坐一排,他听着,听着,突然起身往下一排位上去了。后面一人问他,你怎么起身换位呢?他说,有人讲法轮功。这个问他的人说,有人讲大法好,好样的。你尽管讲,他还说法轮大法好,你们都不要小看大法啊!
到了本镇,我要下车了,当车停下来从这个人坐的位置下面经过时,他从车窗探出头来,问:有资料吗?我说有,我赶快送给他两份。车开走了,我想这个生命多好啊!
我是九八年得法的老大法弟子,能成为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助师正法、救度众生,这个千年不遇、万年不遇的机缘,这过程无不倾注着师父对弟子的心血,真是用尽人类的语言也表达不完弟子对师父的感恩。我真感到时间的紧迫,我们一定要好好学法,同化大法,救度更多的有缘人,做好大法弟子该做的事。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美国中部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