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签署书面委托协议
律师拒绝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律师也没有遵守口头协议的约定。
二、高收费、乱收费,且不出具律师事务所发票
比如:律师不应该会见时另行收取会见费,但是律师除了收取律师费外,又口头协议说,费用只含两到三次的会见费,结果会见了两次后,再会见,就要再收费,而且是一次3000元(曾口头协议约定2000元),远远高于当地律师单次会见收费(当地律师会见费单次在2000元以下)。
三、说是无罪辩护,实质是有罪辩护
从所谓法轮功资料的数量角度,做无罪辩护。
四、未履行辩护人职责
刑事案件最关键的就是阅卷,但是从一些不应该被忽视的细节对比中,发现该律师存在最起码没认真阅卷,从庭审辩护过程中可以看出,辩护词千篇一律,未做到全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進行辩护。
因为每次都是来去匆匆,委托人想和律师沟通阅卷、会见、庭辩情况,基本没机会,还要承担差旅费。
我们建议采取申请信息公开等配合方式揭露邪恶、遏制邪恶的时候,律师认为是“整那些没用的”。
抛出这个话题,无意指责任何人,不是针对某个律师。律师是我们救度的对像,不是我们依赖的对像。无论是律师,还是同修、家属,这二十四年来都付出了很多,甚至生命。这样的问题出现,归根结底是修炼人自己的问题,二十多年来,还没有在法律问题上成熟、理性起来。大法弟子是主角,我们如果放弃主角的使命和责任,那么各种问题就会凸显。
而邪恶愿意看到的是我们一直依赖律师,到现在,还有同修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讲为什么信仰合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相关人员到底涉嫌哪些罪名,如何正(善)用法律揭露邪恶、遏制邪恶、反迫害救度众生,从法律角度,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现上是消极承受迫害、依赖律师等。其实法律方面的这些内容在明慧网的一些专题小册子中,尤其公义论坛上,都有详细的教程、建议思路。
如果同修和家属都能够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即使发生迫害,从法律角度,我们会从容应对,也减轻了律师的压力,同时更有利于律师发挥其优势,配合我们救度众生、营救同修。
认识有限,一点建议,不当之处,还请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