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具体案例比较:
律师的辩护词中说:“即使违法地把法轮功看作‘邪教’,追究某某涉嫌‘邪教’犯罪,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按照疑罪从无认定无罪;因‘情节极其轻微’,或轻判非监禁刑。……
“与外界不发生关系的自我修炼、单纯持有邪教资料(无论数量多少)均不构成犯罪。制作和对外传播也要达到巨大的数量才构成犯罪,……但属于‘情节较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或并处罚金。”
如果换一种方式阐述:
“起诉书中为了达到构陷当事人的目的,采取了‘折算为宣传单××张’,‘折算’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翻遍中国现行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折算’行为,法律更没有‘折算’的概念,从‘折算’行为本身理解,也就是根本不是这种情况,但是‘算’是这种情况的意思,这完全是公检法机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诬告陷害的证据。比如,实施杀人这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人用斧头实施的砍杀行为,但是公检法机关只从嫌疑人处找到了刀具,并没有发现作案工具,为了构陷该嫌疑人,公检法机关认定将刀具‘算’是斧头认定为作案工具,从而认定该嫌疑人为罪犯,罪名成立吗?很显然,就是冤假错案。
“法轮功书籍是合法出版物,不是犯罪证据。法轮功资料也是私人合法财物,与罪名无任何关联性。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宪违法是不能成为判案依据的,即使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办案、判案,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是针对邪教组织的,法轮功不是×教更不是×教组织,用法轮功书籍和资料‘算’是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办案、判案,无异于拿着刀具算是斧子冤判当事人。很明显,这种折算的行为就是公检法人员的犯罪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与罪名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办案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也就是当事人的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音像制品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无任何关联性,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关联性的存在。即,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利用了哪个国家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的哪一个,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
我们看一看两种论述存在什么区别?律师是在承认两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论述,我们是在否定两高司法和刑法300条基础上在论述,也讲到即使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办案,两高司法解释是针对邪教组织的,不适用本案,这种论述从将计就计的角度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单纯就是从两高规定的所谓漏洞角度讲,是无法从根本上否定罪名的,其实还是在承认着法轮功是×教组织,否则为什么要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和刑法300条。
很多律师也会从程序角度解体邪恶的迫害和安排,《利用司法反迫害、证实法》,律师阅卷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程序上的问题,包括警察篡改签字、篡改日期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庭上呈现出来后,国保、法官、公诉人嚣张的气势立即就萎靡了,公检法人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卷宗很有可能出现错误百出的情况,因为这些人已经习惯于肆无忌惮的迫害,很多律师阅卷走走形式,公检法人员认为走个过场就能让迫害案件成立,结果这位律师阅卷非常仔细还亲自找证人调查取证,最终第一次开庭草草收场,公检法、政法委人员气急败坏的找司法局给律师施压,这位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才是摆正了自己的位置,真正从法律角度在帮助同修揭露邪恶、遏制邪恶,在和同修的配合中起到制邪的作用。
不能真正做到无罪辩护的律师尽量不要委托,如果在委托的过程中,能够归正自己和律师,那这条委托的路可以往下走。不委托这样的律师,这是为法负责、为同修负责、为众生负责,也是为这类律师负责,尤其负责协调的同修更要严肃对待此问题,这不是个人的悟法问题,在原则的问题上,不能拿着不同层次对法理解的不同或者不懂法律来掩盖。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就相当于转化或者不转化,不能自己感觉转化也是对的(或者只是在糊弄邪恶)。正(善)用法律的基点是什么?到底是在救谁?这是修炼、是证实法,不是凭着个人的观念在做事,以自己的喜好去做事,起码对自己是不负责任的。
律师是我们救度的对像不是我们依赖的对像,其实我们看到的所有成功营救同修的案例都是同修们正念正行的结果,不是律师做出来的,是同修们信师信法,从法中修出来的。只是明慧网上报道中提到了一些律师表现的比较正义,但是这也是同修们的正念正行所致。
很多同修会说,能请到律师就很好了,还挑剔什么,这不是挑剔,是负责,就是一个律师都没有,大法弟子、神的使者、助师的法徒,连救人的路都不会走了吗?一定有路可走,法是圆容不破,真的相信师父、相信大法,大法中都会圆容、修补,就看我们怎么动念、怎么修、怎么做。
有一位同修,家中有需要照顾的智障孩子,需要工作、养家糊口,还要协调营救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他一个律所一个律所的走,去找律师沟通,最终师父给这个营救项目安排了非常好的律师,也为其他同修的营救工作打开了一扇大门,神看什么,看人心!
不能为了省事、图方便,感觉能找到一个愿意提供辩护的律师就知足了。协调同修、参与营救项目的同修很不容易,但是既然做了,哪怕看不到眼见为实的效果,也要走一步就扎扎实实的走正、走好,走正的路才是未来的参照啊。哪怕做一件事,也把这件事做正,做的符合法。否则,我们委托这样的律师,又不归正各自的不正之处,那这位律师就会在下一个委托案件中继续实施这个思路,上文中提到的这位律师,所有的辩护词基本千篇一律,这种已经固化了模式,谁之过?每一个参与的同修都有错。委托律师也是证实法、修炼的一部分,也要严肃对待,而不是糊弄事!
还有一个地区的协调人带着律师到处打官司几年了,在到一个地区辩护过程中,当地同修发现是从资料数量角度做有罪辩护的律师,一位同修在当地内部信箱中指出此问题,结果这位律师马上出现脑中风状态住院了,同修又赶到医院和其交流,让其明白了真相。这是为法负责、为这位律师负责、为众生负责。
不是发生迫害案件就必须委托律师,如果没有合适的律师,同修们参考公义论坛的资料,那里有非常全面、详实的法律建议和应对方案。有的老同修不会打字,用手写板和同修发信沟通,和论坛联系,控告、举报、投诉、申请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每个环节都落实的认真、仔细。这个过程中体现了每个人用心大小的不同。
一点建议,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希望同修慎重对待。
合十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