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曾发表文章称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试想在一个“大白”都可以随便把人抓起来、羁押几天的社会环境下,律师的战场能在法庭吗?律师能相信案件在法庭实现公正判决吗?
几年前,大陆曾公开审理一起案件,二审在辩护人提供确切的无罪证据情况下,检察员在起诉书中仍然说犯罪证据确实充分,此时公开审理的案件正在网络直播(至于被告人是否真的无罪,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刑诉法55条规定第2款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有三个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的结果仍然是: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这就是中国大陆司法现状。因此大陆律师采取了一种叫做:庭内辩护,庭外喊冤的方式,把庭内不能实现的无罪辩护延伸到庭外来,也叫庭外辩护,举例说明:
其一、比如;常规书面申请“取保”方式不能实现“取保”的,就用超极限的书面方式继续 “庭外喊冤”。
几年前,有一位常人当事人的家属曾书面“取保”二十多次,最后几次用毛笔写大字报的形式递交书面“取保”,而且要求必须放入卷中,“取保候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家属当然有权把它用到极致。
但是,在中共倾举国之力打压法轮功的情况下,在大法弟子的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都受到打压的情况下,就得大法弟子自己進行“庭外喊冤”,因为当事人的作用,别人是无法替代的。
明慧网曾刊登过一篇题目为《从检察院入手击碎邪恶的犯罪链条》的文章,就是大法弟子自己在被非法关押中,用绝食的方式反迫害取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之后,该同修不等不靠,他收集整理了大量公安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证据多方控告,彻底击碎中共邪党各个犯罪链条走出黑窝,让众生明白真相,摆正自己的位置。
其二、即使,大法弟子被非法羁押,没有“取保”的机会也可以自己“庭外喊冤”,明慧网有篇题为《读《把庭审变成指控中共犯罪的过程》有感》一文中,就是被非法羁押的大法弟子知道自己转为刑拘时,就开始写控告信。第一次会见律师时,同修把一封控告信交给律师、让他帮助递送有关部门,结果律师什么都没做。开始同修很不满,后来同修悟到:揭露迫害是大法弟子的事,不能依赖常人。所以同修就一封封的自己手写控告信交给驻所检察官,最后检察院撤诉,同修走出黑窝。
其实,为什么委托的律师什么都没做?是因为律师不敢做,因律师怕被中共当局扣上唆使、操控当事人以及炒作案件的帽子,这是大陆律师的潜规则,所以,大法弟子委托的律师主要走会见、阅卷、庭审辩护等常规程序,因此,大法弟子主导自己的冤案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中国大陆,律师的地位是很低的,律师给法官提建议希望采纳,法官说:呸!不采纳。二零二二年,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法官骂律师“放屁”一事,曾一度冲上热搜,法官嫌律师说话太快,对律师说;“记都没记下来等于放屁。”这种毫无职业道德、违反司法礼仪,都可以被赶出司法界的法官仅仅被停职。
在中国大陆所谓的重大案件或敏感案件,啥时抓?啥时判?判几年?都是政法委内定的。最后由律师来辩护,如果是无罪辩护,刑辩律师要推翻这些公权力内部做出的所有决定,要颠覆它们的所有有罪判断,这种对抗性极大的无罪辩护,大法弟子自己不主导庭外辩护,不超越极限的大量邮递真相信、超越极限的邮递控告信,就更是没有机会窒息邪恶,把冤案翻过来,不把庭内辩护延伸到庭外来,那无罪辩护是无法操作的。
因为,大陆律师辩护的空间几乎被挤压殆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二审可以书面审理,庭都开不了,用什么在法庭上辩护?用什么去救度司法界众生?
控告公检法人员不是要把他们真的治罪,而是通过控告、举报、投诉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政策,解除来自上级的压力,给他们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一个理由,最终救度他们。
对于针对公检法部门的推诿而進行控告,不是给法官看的,是给那个背后给法官施加压力的人看的。那背后的压力来源会认为法官之所以这样做是没办法,法官不依法办案,那当事人不饶人呀。很多案子就是这样依法办理的,借当事人的压力来依法办案。
十七年前,轰动全国的“彭宇案”,老人摔倒,彭宇上前扶并把老人送到医院,老人却指认是彭宇撞的,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法官说了一句经典的话;“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一句话使中国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
大法弟子的控告也有一个智慧问题,控告就是告公检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法真相都放到真相信里讲,而且要分别邮递。
常人在把冤案放到公开发行的书中描述时,也是直接描述公检法违法犯罪行为的,其它的都不涉及,绝不会描写因为被诬陷盗窃而被警察刑讯逼供的,那样一写就会出现“彭宇案”效应,读者会认为你没盗窃?警察怎么会对你刑讯逼供?大法弟子的控告要涉及敏感词汇时,接到控告信的人注意力就不会放到警察违法犯罪行为上,这是中国大陆的现状。
以上是个人看法,层次有限,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请慈悲指正。合十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责任编辑: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