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枢近期遭迫害情况简述
刘红枢,男,岐山县祝家庄乡戢武村营四组人。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刘红枢被祝家庄乡政府的汽车撞成严重脑外伤,两次手术后留下严重后遗症,需要不定期服用脑心舒、脑复新等药物。一九九九年,刘红枢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他按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很快脑外伤后遗症痊愈,从此他身体无病一身轻,又能担负起抚养年迈父母及长期身患疾病弟弟的责任。
中共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刘红枢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到中共人员的绑架、关押、酷刑折磨等迫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刘红枢再次被闯入家中的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被岐山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在狱中,他遭到狱警电棍电击、用钳子、起子撬嘴、撬牙强行灌食等酷刑折磨,被残害的血肉模糊。
刘红枢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结束三年冤狱,回家后得知拄着双拐的老父亲早已在他被绑架后一年就悲愤离世。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刘红枢向给他制造冤狱迫害的公检法人员提起控告。
以下是刘红枢的控告书的内容
高中毕业后一场严重的车祸,改变了我的命运和唯物主义信仰。那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被祝家庄乡政府汽车撞成严重脑外伤。当时岐山县医院也算医术高明,但对脑外伤后遗症无能为力,只能依靠长期服用脑复康、脑心舒等药物延缓病痛。直到一九九九年冬季,我有幸修炼法轮大法,不知不觉中脑外伤后遗症不翼而飞。而且从此无病一身轻,一直到今天为止不着凉、不感冒、不生病,当然也不用吃药了。
二零二零年八月,我在家换了大铁门,为了吉庆,在门梁上写了“真善忍好”。不知被什么人偷偷撕掉了,是什么人惧怕“真善忍”?又缺失“真善忍”?世界真的需要“真善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我用手拉犁很辛苦的刚种完场上半亩小麦,正在家中休息。岐山县“610”办公室陈颖年、国保局王井棚等两车民警突然间闯入我家,呼延井泉出示警官证而非搜查证,他们就强行开锁,随意搜查我的住所。最后扣押本人一百多本法轮大法书籍、三部手机、一台新买的DVD、四台刚买的播放器、二个U盘。还有一个不知所踪的邮政卡等财物,并绑架我至岐山县公安局四天四夜。
邮政银行卡里有我辛苦多年积攒的一万多元钱,被岐山县法院从中克扣了六千元。今年十月二十一日,我去银行才查知真相。原来被告人不但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了我,而且像小偷一样从我的皮箱里偷走了我的银行卡,可能因为不知道密码,还有可能被人发现,所以才伙同岐山县法院共行抢劫之事,企图制造一个合法的理由。可笑啊!为了不劳而获,竟如此鬼祟。这就是当今中国社会所谓的“警察”、“法官”——“人民的公仆”。被告人为了非法拘禁一个无辜者,费尽心机、制造证据。岐山县公安系统四五个身强力壮的所谓警察和一名看守所犯人合伙强行拉住我的胳膊扳折我的手指按指纹,我清楚的听到一个人恶狠狠的说:“把你的手指剁下来也要把指纹按了。”
为了抗议岐山县公安系统对我的犯罪行为,我绝食绝水十天十夜。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被告人明知我自从被绑架之日起就绝食绝水十天十夜,他们竟然能心安理得不闻不问,企图使我自生自灭。这难道不是草菅人命有意谋杀吗?按照现代医学,七天七夜绝食绝水就走到生命极限濒临死亡,而我却安然无恙。这不是法轮大法修炼者创造的人间奇迹吗?可悲的是这样的奇迹,并未唤醒这些人的良知善念,他们还在继续迫害大法弟子。
二零二零年十月中旬,岐山县看守所来了岐山县检察院的一男一女,他们给了我一沓资料叫带去看,并叫我在另一沓资料上盖上指纹。我还没反应过来就糊里糊涂的按了几下指纹,因为我对检察院满怀希望,认定能为百姓纠正冤屈。但是那女的忽然变脸对我说:“你认罪认罚吗?”“我认什么罪?认什么罚?”我吃惊的反问道。那女的拿出“逮捕证”对我说:“你违反了《刑法》第三百条(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利用什么邪教?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了?”我正色反问她,她竟无言以对。我接着说:“全国人大和公安部……”他们借口有事匆匆走了。
我本以为检察院会明察秋毫、澄清冤情,没想到还被构陷。不问青红皂白,渎职枉法、助纣为虐。逮捕证就那么随便乱签发吗?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那一男一女又来看守所问话。当我问他们:我利用什么邪教组织、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她没有回答,也回答不了。我对他们讲:二零零五年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共同认定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重新认定十四种邪教组织中还是没有法轮功。(在谷歌等搜索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字样,然后搜索就可以查到这名单。)我十分自信的让他们上网搜查。那个女的心虚的说:“不查”。他们还想让我签字,我用她说过的话反问她说:“这不是威逼利诱吗?”她生气的让我走人。我心平气和的对她说:“我已经被非法关押快三个月了,放我回家。”她不高兴似的说:“关了那么多法轮功,全都放吗?”“对!全都放。违法犯罪有四大要件,缺一不可。迫害法轮功的案子都不具备,所以全是冤假错案。也就是说:无法判定大法弟子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无法证明大法弟子伤害了什么人或其利益?既然没有违法,也不存在受害人,怎么能说是违法犯罪呢?”对我的回答她哑口无言。她沉思良久,若有所思。
事实表明《刑法》第三百条根本就不适合大法弟子,至于两高对于《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也是无效的。因为两高权力再大也只有执法权,没有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利。
二零二一年春季,岐山县法院,在岐山县看守所,举行了一场谎称公开的视频开庭,其实是利用疫情,愚弄百姓,亵渎法律,因为没有一个人旁听,甚至连被告人的亲朋好友都没有一人。
我写的控告状只能交给岐山县看守所狱警代发,岐山县看守所将控告状交给了被告人——岐山县法院。岐山县法院却以上诉书的名义交给了宝鸡市中级法院,宝鸡市中院就像例行手续一样送来所谓的裁定书,维持原判。因此宝鸡市中级法院也加入了被告的行列。
二零二一年临近三夏大忙之时,我父亲拄着双拐心急如焚的赶去西戢村村委会,要求释放无辜的儿子回家收麦子。途径西庄南村时不幸跌倒,被好心人打了120急救电话,送到岐山县医院抢救,后于同年农历六月十四日含冤离世。可怜的老好人,一个历经土改,历经文革,历经改革开放,历经大法洪传,历经大法被迫害,亲生儿子无辜被关押的中国普通老百姓就这样含恨而去。这就是中共迫害下,大法弟子家破人亡的真实故事。中共无理智的迫害,使全国各地众多大法弟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使举国上下亿万民众闻风丧胆,不敢“真”,不敢“善”,不敢“忍”;使中国大陆社会缺失“真善忍”,盛行“假恶斗”,导致社会道德败坏,民不聊生。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岐山县看守所,王指导等五人全副武装用车不知道把我送往何方。走到没人的方,他们故伎重演,几个人如狼似虎的,强行按住我按手印,制造冤案证据。最后将我强行送进陕西省渭南监狱,没有经过,也不敢经过西安分流中心审核。
渭南监狱只有一个警察值班,他搜走了我在岐山县看守所写的控告状,我心想他也许会为我鸣冤,然而始终没有回音,如同石沉大海。在渭南监狱我写了三份公开信鸣冤,并讨要我写的《控告状》,也没有什么结果。渭南监狱警察,身为执法人员,却声称他们只能执行命令,只能起看管作用,即使冤假错案也得进行到底,你再去告发。这就是当今中国司法黑暗之所在。渭南监狱执行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政策很积极。动不动便使用酷刑折磨大法弟子,迫害无辜。记得电视剧《莲花楼》中说,酷刑只针对罪大恶极之人,但中共将酷刑直接针对无辜者,难怪中共社会怨声载道人人自危。
渭南监狱十六监区专门迫害大法弟子的张中秋(遭恶报已死),还有一个张武敬、廖队长等所谓的警察,亲自指挥或指示犯人使用“喷辣椒水”、“上背铐”、“电警棍”、“灌食”、“不发手纸”、“罚站”等酷刑折磨大法弟子。渭南监狱关押多名大法弟子,用酷刑逼迫大法弟子写三书,据说转化一个大法弟子给警察奖励三千元。大多数大法弟子在酷刑迫害下违心的写了三书。
十六监区狱警张中秋曾指挥一群犯人对我和一名大法弟子宋智野蛮灌食。他指使一伙犯人把我压倒在地,叫犯人田小军拿老虎钳、电工刀撬我口。另有犯人用装满稀饭的矿泉水瓶子灌食。还有犯人用电工刀戳我的阴茎,并狠扎我的裤裆。我咬紧牙关死也不配合邪恶,我的阴囊周围起了好几个黑色血泡,很吓人。事后有犯人告诉我,是杀人犯张忠朝干的,被张中秋挥手制止了。那犯人还说现在比较好了,要在以前(指二零零一年前后)你可就惨了。曾经有个法轮功被打掉了满口牙灌食,最后也不过给补了满口假牙了事。
犯人田小军,我刚来渭南监狱时,他是一号舍号长,他不给我发卫生纸,无故罚站,不准坐板凳等百般刁难我。曾经有天晚上,我在上铺床上打坐炼功,他起来后怒发冲冠,恶言恶语,并提起号舍马桶给我泼尿。后来相处久了,他曾对我说:“我牙疼,是不是你给我念咒了?”“我没给你念什么咒,我们大法弟子是救人的不会害人。”我义正词严的对他说。“也许是神佛警告你,不许参与迫害,如果你继续迫害大法弟子,就会有更大报应等着你。善恶有报是天理,信不信由你。”
二零二三年刚过完年,江泽民死了。监狱迫害还升级了。我绝食反迫害,有些警察问我为什么绝食绝水?我坚定祥和的告诉他们:“一是为了说明法轮大法好;二是为了说明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我明显感觉到很多警察是支持我的。
我坚持绝食绝水两个月,我的妹妹和妹夫来监狱看望我,劝我吃饭,要活下去。我想再过三天就是五月,所以我就开始吃饭,迎接世界法轮大法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中旬,犯人田小军奉廖队长之命,把我从监狱医院接回十六监区。田小军苦笑着对我说,他得了糖尿病,每天要不停测血糖。我对他说:“我说过的话是不是应验了?”
他诡秘的扫了一眼说:“廖队长也有糖尿病,咱们是不打不相识,我们也算是有缘人了。”田小军后来对我还挺好,生活上很照顾我。他还说出去了也炼法轮功。
江泽民、中共公检法人员涉嫌犯罪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被告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涉嫌犯罪;刑事强制过程中也涉嫌犯罪。
理由如下:
一、立案侦查过程非法。
(1)、被控告人涉嫌非法入宅,非法搜查,抢劫、偷窃、绑架。
(2)、检察院并未起到检查监督作用,只是随从“610办公室”有意构陷良善,蓄意制造冤案。
二、开庭过程非法
法院对外宣称公开视频开庭,实际并非公开。而是利用疫情秘密开庭,没有一个我的亲戚朋友参加,没有一个旁听的(在看守所举行,却没有一个看守所狱警或者工作人员旁听,是不是怕人知晓,枉法办案)。我也只见话筒和法院派来的两个警察。没有人证,没有物证,如何开庭?怎么审判?只能是自欺欺人。
三、所谓的“判决书”、“裁定书”子虚乌有,因为没有原告和受害人,连起码的“案子”都构不成。所谓的“(2021)陕0323刑初21号陕西省岐山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迫害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不成立。因为:
(1)、没有国家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的任何一种;
(2)、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被破坏;
(3)、所谓的“判决书”、“裁定书”并没有我的签字认可。
(4)、“判决书”、“裁定书”并没有光明正大的当庭宣读,因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暗箱操作。因此被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
在所谓的公安机关“610办公室”、国保局等非法强取的所谓“物证”并没有移交法院的情况下,岐山县法院,竟能做出没有证据的判决,公然否定“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作为执法机关,这样知法犯法,弄虚作假,亵渎法律,明显是烂用职权,渎职枉法,这样杜撰的判决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无效。
这些“物证”为什么不敢提交法院?因为这些“物证”也正是被告人违法办案的铁证。一是证明岐山县“610办公室”、国保局的确非法入宅,并实施了抢劫、偷窃、绑架;二是说明了法轮大法好,全世界都知道;三是证明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事实胜于雄辩。
法轮功教人向善,是能够彻底改变人心的高德大法,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于国家于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功很快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和台湾。法轮功及其创始人在全世界曾先后荣获五千多项褒奖,令人费解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堂堂正正的敢规定法轮功是×教。而中国大陆却在疯狂的、残酷的迫害法轮功。
最早将法轮功和邪教扯在一起的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随口污蔑法轮功是×教,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了同样标题的社论。大家知道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不是法律,不但没有任何法律效率,而且是一种诽谤行为,是违法犯罪的。
我并未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是被告人——岐山县“610办公室”和各级司法机关所为。事实上,大法弟子根本不可能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什么能力、权力破坏法律实施。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他利用“610办公室”发号施令,“610办公室”利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破坏了《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的正常实施,滥用《刑法》第300条,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非法拘禁大法弟子、破坏了《刑法》第300条的正规实施;滥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王井棚、陈颖年等所谓的公安人员,说我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救人违法,但又说不出我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而我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救人是中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赋予的权利。他们滥用职权拘捕我,利用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审判、非法拘禁我,是他们在知法犯法践踏法律。他们才是真正的罪犯。
另外,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署第二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五十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审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书》,第100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制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制管理的通知》。这五十号文件说明,拥有法轮功书籍以及资料完全合法,因此拥有、复制、传播法轮功书籍、资料也完全合法,不能作为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在百度查找《新闻出版署五十号令》即可查阅。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立国之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信仰、修炼法轮大法完全合法。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都是合法的。
无论是“610办公室”还是因为什么原因,更名为“反邪教工作支队”它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它把法轮功真相资料污蔑为“反宣品”,是没有根据的谎言,是故意误导民众,愚弄百姓,祸国殃民。它所做出的认定意见,因为违宪违法同样无效。
综上所述,我没有伤害任何人,也没有危害社会的任何行为。所以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反而是《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者和维护者。被控告人合为一体,有组织有预谋的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涉嫌私闯民宅、非法搜查、抢劫、偷窃私人财物罪、涉嫌故意杀人、侵犯公民信仰、言论自由罪;涉嫌非法拘禁罪、酷刑、渎职罪等。
依据《宪法》第41条、《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7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我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果。
(责任编辑: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