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现了解到又有三名法院、检察院高官遭恶报落马。
(一)唐宏,原贵阳中院院长、贵州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022年4月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唐宏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在2012年2月~2017年12月间任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7年12月~2020年3月间任贵阳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20年3月~2022年1月间任贵州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唐宏在贵阳市任期内,贵阳市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数人,作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唐宏负有重大责任。就部份迫害案例列举如下:
2017年12月1日,何华女士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以《刑法》300条非法判刑6个月,勒索罚金2000元。2018年5月24日,南明区检察院突然否定自己在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这个建议被南明区法院采纳),进行“抗诉”,理由是区法院使用已经废除的“两高解释”,量刑过轻,应该按照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新的“两高解释”,判3至7年。后非法改判何华为3年。
2017年12月14日,贵阳市法轮功学员田德玉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故意错用《刑法》第300条,非法判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贵阳市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8人,最多刑期达5.5年。上诉到贵阳市中级法院后依然维持原判;2019年12月下旬,贵阳市62岁的法轮功学员李源佑女士,被非法关押15个月后被非法判刑3年。
(二)张晓川,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据2022年3月2日消息,他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张晓川在2001年1月~2007年2月间任重庆市永川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2007年2月~2009年5月间任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9年5月~2012年7月间任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2012年7月~2021年8月任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张晓川在任重庆市永川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及院长期间,其辖区内多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作为法院主要领导人,张晓川罪责难逃。以下为部份迫害案例:
2004年7月初,永川5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罗道英被判刑6年、王英霞被判刑7年半、李五芬被判刑7年半、余底慧被判刑5年、汪珅富被判刑3年;2010年,重庆市江北区法轮功学员陈昌兰被江津法院判刑3年半。
(三)杨浩,原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据2021年10月14日消息,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后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杨浩在2001年9月~2003年4月间任唐山开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正科级检察员、检委会成员;2003年4月~2007年6月间任玉田县检察院检察长;2007年7月~2008年7月间任唐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2008年7月~2013年3月间任唐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2013年4月~2016年12月间任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17年1月~2017年4月间任沧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2017年4月~2021年6月间任沧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杨浩所在检察院与相关法院沆瀣一气,积极追随迫害政策,非法拼凑虚假证据、构陷起诉、诬判大法弟子,致使当地多名大法弟子遭受魔难,杨浩作为检察院主要领导人,负有重大责任。以下是部份迫害案例:
2011年,河北省唐山市大法弟子邓秀艳被唐山市丰润法院秘密冤判4年半:2012年,唐山地区有19人被非法庭审、判刑;2016年,秦皇岛市大法弟子李友菊在身体很虚弱、时常晕倒的情况下被非法开庭、被非法判刑四年半;2019年6月18日,沧州市法轮功学员陈淑敏在运河区法院遭非法庭审、非法判刑4年;2020年,沧州市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6人。
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当年窦娥被冤判、冤杀招致六月飞雪、三年大旱,这似乎离我们有点遥远,可是看看当今中国大陆的天灾人难:大旱、大涝、酷暑、瘟疫、夏日飞雪降雹等等,这难道不是当代的窦娥冤造成的吗?
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邪恶政策,残害的不是一个、两个窦娥,而是千千万万个窦娥,还有他们的家人,同时带动中国社会所有人的道德堕落,中共已经招致天怒天谴、灭亡在即。追随中共的那些打手们怎么可能逃脱被严惩的可怕下场呢,现在恶报只是一个序幕刚刚拉开,相信更多的恶报惩罚还在后头,希望能惊醒更多人抓紧机会悔过自新、将功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