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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桥西区法院郑丽君枉判至少十名法轮功学员

更新: 2022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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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被举报人:郑丽君,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刑一庭庭长,电话0311-83867051。

案由:被举报人郑丽君,在任职期间滥用职位,曾冤判十名(已报道出的)法轮功学员,致使受害人受到牢狱监禁,身心受害;致使受害人家庭、经济蒙受打击和严重损失。其违法判决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鉴于“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追究其相关责任。

其违法事实如下:

1、参与冤判何兰花七年牢狱

石家庄市石药集团职工何兰花,女,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晚十一点多被公安警察非法抄家,并绑架到石家庄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第一次给她的起诉书,连章都没盖,后来才补上。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草草开庭,草草收场,没有辩护律师。何兰花当庭呈上书面文字,陈述自己没有违法,信仰自由,法轮功不是×教,是教人向善的好功法。郑丽君、王玉才是审判员,张燕超是审判长,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他们匆匆把何兰花判刑七年,送进了石家庄第二监狱。在监狱期间,何兰花遭受精神洗脑和超体力奴工劳动。她本来一身病,修炼法轮功好了,出狱时血压高、胃疼、牙齿几乎掉没了。而且退休工资被停发,造成生活艰难,靠亲友接济,直到二零一零年底,才找回工资,而且按刑期前工资的基数给她。

漫长的七年对一个年近花甲的妇女会造成怎样的伤害?可想而知。原因只是因为她不放弃信仰真、善、忍。法官的良知在所谓的法律面前受到考量。

2、冤判清正廉洁的女税务官闫瑞敏三年

闫瑞敏,女,石家庄市栾城县国税局干部。她曾患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九九八年,闫瑞敏修炼了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法理彻底改变了她,令她身心受益,而且,腰椎病也不治而愈。她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贪不沾一点私利。很多人给闫瑞敏送来了购物卡,闫瑞敏都一一拒绝。有人请她吃饭,她说不吃纳税人的饭。一个纳税人的发票出了问题,晚上到闫瑞敏家送礼,闫瑞敏就指着会客室墙上挂的“德”字说:“我炼法轮功,讲真善忍,你看我家墙上写的‘德’字,人要重德呀!我收了你的礼,会失去德。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我会在政策范围之内照顾你。” 那人听了这话,知道闫瑞敏真的不会收礼,笑着把礼品拿走了。

可是就是这样的好人,却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凌晨六点,被栾城县城公安分局突然闯入绑架,并抄走大量物品。闫瑞敏一直被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栾城公安分局罗织材料,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非法起诉,法官郑丽君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对她非法庭审。整个庭审过程都是以走过场的形式对待。但是结局仍是对闫瑞敏判刑三年。

3、善良女士杨焕平被三次庭审被冤判七年改三年

杨焕平,女,六十岁左右,河北行唐县人。因头痛、胃肠消化不良、心律不齐、肝炎、肾病、牛皮癣、血压高等百病缠身才学炼法轮功。炼功后,她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足,宽容别人,孝敬婆婆,对孩子教导有方,家庭和睦,邻里交口称赞,身体的多种疾病也不翼而飞。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行唐县公安局龙州分局绑架了杨焕平并非法抄家。杨焕平因为身体原因,取保候审在家。二零一四年三月,石家庄桥西区检察院以抄家物品有上面写着“中共不等于中国,爱国不等于爱党”的“真相币”为由起诉杨焕平。

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桥西区法院刑一庭庭长李立新对杨焕平庭审,郭海月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李立新及其桥西区法院的幕后操纵,罔顾宪法保护下的信仰自由,重判杨焕平女士七年。

杨焕平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中级法院以部份事实不清为由,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桥西法院重审。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桥西区法院再次对杨焕平非法开庭。律师针对两高司法解释指出:“这种内部解释本身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整个庭审过程,律师围绕中国国内外人权现状、中国现行法律、当今社会形势、道德公义良知等等许多方面为杨焕平进行了全方位的无罪辩护,在场人员都听明白了法轮功是无罪的。但庭审后杨焕平被桥西法院赵静再次诬判六年。杨焕平再次上诉中院。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桥西区法院第三次对杨女士非法开庭,尽管律师从事实的角度,否定了公诉书上写的制作真相币的猜测。杨焕平女士讲述自己修心向善的经历。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石家庄桥西区法院郑丽君以杨焕平持有四千多张真相币为由,以“犯罪预备”的罪名,冤判杨焕平有期徒刑三年。

从判七年,到七年后判三年,对受害人的伤害有增无减,杨焕平她本人被网上通缉,后来被绑架到石家庄二看关押。血压升高到二百多,身心遭到巨大痛苦,她的婆婆在压力下去世。

4、庭审已患“精神分裂症”的科大博士李惠云

李惠云,女,原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博士学位,多次获国内外学术大奖。一九九九年邪党迫害法轮功后,因坚持信仰,屡遭迫害。二零零四年八月,李惠云在被非法关押强制洗脑迫害后,出现精神分裂症状;二零零五年李惠云在被劳教期间被送精神病院。二零一二年,在精神状态不正常的情况下,被新华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十个月。结束冤狱身体尚未恢复,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李惠云病发,混乱中给110打了电话,警察发现家里有法轮功资料,于是李惠云再次被绑架和抄家。在石家庄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李惠云精神一直处于失常状态。河北医大第一附属医院“精神卫生鉴定中心”做出了“精神分裂”的医学报告。法官郑丽君也在看守所见到李慧云的状态不正常,即使这样,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郑丽君仍对李惠云开庭。李惠云的所有亲属都没有出席开庭,只有律师出庭作了简短的辩护。郑丽君在法院授意下判决。由于李惠云间歇性神志不清、行为失控,病情非常严重,在被非法关押一年半后才批准保外就医。

5、冤判、诱骗胡延霞进监狱三年

胡延霞,女,经商,是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被当地警察绑架,后因身体状况被取保候审。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桥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孙玮以她联系过法轮功台历架为由,将胡延霞起诉到桥西区法院,律师在法庭上为胡延霞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合议庭宣判胡延霞无罪。然而,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对胡延霞判刑三年。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郑丽君以签字为由把胡延霞叫到法院,说只是走个程序,但随即不让胡延霞走,与法警一起把胡延霞先带到石家庄第二看守所,当时体检血压为180/130。下午三点多,郑丽君再次骗胡延霞说回去签字,却将她直接送至河北省女子监狱。胡延霞在被河北女子监狱关押期间,几次险些因心脏病上不来气丧命。

6、冤判耿树兰、李冬梅十个月,共处罚金一万元

耿树兰、李冬梅因在街上给民众讲法轮功真相遭人恶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被非法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在羁押期间,耿树兰、李冬梅因遭看守所狱警连铐、手铐、灌食和犯人殴打等各种折磨,身体状况堪忧。尤其李冬梅血压高达二百多毫米汞柱,半边身体发麻、僵硬,心脏不适。看守所的狱警也给公安办案单位书面通报过李冬梅身体危急的情况。家属多次向各相关部门递交取保申请,未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郑丽君对李冬梅和耿树兰非法庭审,代理律师为两位法轮功学员做了全方位的无罪辩护。不仅有理有据的阐述法轮功在中国大陆完全合法、散发法轮功资料无罪;而且还详细分析证据指出公安办案人员和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交的证据非法,构成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多项罪名。律师认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要求当庭放人,法官郑丽君推脱说得报给法院领导,律师退一步要求先将李冬梅和耿树兰办理取保回家,再慢慢走法律程序,郑丽君说自己也很着急但做不了主。二零二零年四月,判决书非法判刑她们俩十个月,并分别罚款五千元。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李冬梅才历经生死,终于回到家中。

7、冤判张云两年半、马素瑞两年、陈鲜花三年,共罚金一万元

鹿泉区的张云、马素瑞和陈鲜花三名妇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她们在陈鲜花家一起学习法轮大法著作,被闯上门的鹿泉城关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陈鲜花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末,恶意构陷的案卷被转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法官郑丽君不知如何庭审三个妇女一起学习教人向善的书,就破坏法律实施了?结果张云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被处罚金三千元;马素瑞被非法判刑两年,被处罚金二千元;陈仙花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处罚金五千元。

众所周知,作为法官判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秉持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从法律层面看:

1、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300条根本都没有涉及到法轮功,唯一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里面也没有法轮功。

2、中共领导人讲话和中共媒体报导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

诬陷法轮功是“×教”,最早来自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的诽谤。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紧跟江泽民发表诽谤法轮功的文章《法轮功就是×教》。《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江泽民诬陷法轮功是“×教”纯属个人言论,不是法律,更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更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构成诽谤罪。

3、“两高”没有司法解释权,属于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违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高的解释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属于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

4、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行之有效的正规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

5、传播和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合法

二零一七年六月份,国内互联网上公开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总署令,废除了江泽民时期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就是说,拥有法轮功书籍合法。

6、至今,国内有上百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了近一千场的无罪辩护,充分证明了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而迫害法轮功却是违法违宪的。

(二)从事实层面看:

法轮功教人向善,是能够彻底改变人心的高德大法,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只能有好处。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也曾亲自批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在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誉为“明星功派”。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在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都是合法的,都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欢迎,法轮功及其创始人在全世界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三千项。法轮功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挽救了无数绝症的生命,在海内外多个媒体曾有过详实的报道。

从庭审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法轮功学员没有危害社会,他们在“宪法”信仰自由的范围内做事,他们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甚至在家、或一起读书就被绑架,他们破坏哪一条法律实施了?信仰真、善、忍都被判刑,那只能说中共的法院太邪了,中共的法官太没有良知了。

案件审理中,郑丽君也曾到看守所见了“精神分裂”状态的李慧云,家属也给她拿了医院的证明,但她不管不顾,没有起码的道义;对李冬梅身体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拖延不办理取保;在胡延霞取保的状态下,利用胡延霞的善良,把她骗到监狱关押。郑丽君作为一名法官,在判案中:1、置法律、事实于不顾,枉法定刑。2、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顾,肆意冤判。3、听命某些上级指示,违犯职业道德。

因此,郑丽君错用《刑法》第三百条迫害法轮功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可以看出:郑丽君本人在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上级政法委或者原“610”的指使冤判);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它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兹认为郑丽君违法枉判,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现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举报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于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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