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开庭原告是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其所谓“事实”和“理由”是: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排查时发现徐玉芝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止),期间至出狱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新宾分中心一直为她发放养老金共计74630.06元。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文件(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服刑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社保新宾分中心已将此规定通知家属,并要求家属返还判处徒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徐玉芝是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响应号召下乡,一九七八年落实政策回城到南杂木,参加工作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县、镇级优秀教师。二零零一年二月退休。她修炼法轮功不久全身的疾病不翼而飞(多年有偏头疼、神经性头疼,结肠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抚顺市新抚区南阳小区讲法轮功真相时遭人恶意举报,被警察非法抓捕,并被抄家,抢走一套大法书等私人物品,后来被非法判刑一年,罚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被社保管理部门停发了退休金,生活陷入困境。
退休金从本质上来说,它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养老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个人财产权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要求返还。
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从行政责任角度看,社保部门的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其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为个人征收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
另外,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中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社保部门取消、追讨个人的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依据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是违宪、违法的。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其实徐玉芝被抓捕、判刑本来就是冤假错案,说徐玉芝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纯属诬判、无稽之谈。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徐玉芝没有也不可能破坏哪一条法律实施施,因为她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从法律层来说,这两个要素都不存在,所以说法院是枉法、是执法犯法。那么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再依据法院的判决以及本部门的文件来起诉这是重重犯法。
法轮功是一个最善良的修炼群体,修炼法轮功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二十多年来的事实。徐玉芝就是想把修炼法轮功的美好告诉世人,没有任何不良的企图。迫害法轮功,不仅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背人权、信仰自由等普世价值,因此在国际上也受到许多国家政府、人权组织、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强烈谴责。
综上所述,强烈呼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法官们,你们一定要清醒过来,不要再跟着谎言跑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真正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也呼吁: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起诉无效;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徐玉芝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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