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公开镇压法轮功以来,它自食其言,利用其掌控的国家权力,随意剥夺、肆意践踏法律赋予法轮功学员的各种基本权利与自由,给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家庭带来了无边的苦难,给中华民族带来了难以治愈的伤痛,给文明世界带来了历史性的灾难!
那么,中共在这场对人民史无前例的迫害中,都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哪些权利呢?
一、思想与精神信仰及表达的权利(自由)
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律界的共识。对于国家公民来讲,只要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都可以自由去做,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私权利;相反,对于当权者来讲,也就是对国家公权力来讲,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不可任意行事,不可用公权力来侵害公民的私权利。这是现代社会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法律的执行者,都应该明白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律只能禁止人的行为,不能禁止人的思想,法律不允许制裁与惩罚思想犯,只允许惩罚行为犯,也是一条法律界的铁律。正因如此,《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的公民在自己的思想中信仰法轮大法,这完全是公民的私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遗憾的是,自一九九九年以来,法轮功学员信仰及表达自己信仰的权利,被公检法机关随意侵犯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及表达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信仰)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信仰和表达思想的权利,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普遍的冤案错案。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持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与表达自由的原则严重抵触。中共与江泽民犯罪集团镇压法轮功信仰者这件事情,从根本上说就是违背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是非法与错误的决策,是严重的犯罪!
二、生命及身体健康的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享有所有权利的最为基本与重要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讯逼供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等,而且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可以处以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的惩罚,用以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及身体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对侵害公民生命及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然而,中共自从镇压法轮功以来,各级非法官员及执法人员借运动之名,对大法学员的生命和身体实施了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据明慧网统计,有证据证明被各级执法人员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法轮功学员就达4000多人(此数据只为真实数据冰山一角),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实施了上百种以上酷刑,因迫害而致伤、致残、致疯的法轮功学员无计其数。甚至出现了由中共医院、公安、司法、监狱、军队联合组成的大面积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在国际国内贩卖的庞大犯罪集团。以上种种,对广大法轮功学员的生命及身体造成了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的迫害,对广大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巨大的侵犯。
三、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不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非经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而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应受到法律惩处。
然而,中共在镇压法轮功之后,将大批的法轮功学员罗织各种罪名后送进了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戒毒所、洗脑班等进行迫害,使大法学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严重侵犯。法轮功学员依法上访、依法讲清真相,被中共诬陷为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学员之间的正常往来、正常相聚聊天,被中共诬陷为扰乱社会秩序;镇压初期,外地法轮功学员乘坐了到北京方向的车辆、轮船、飞机,也成为中共限制大法学员人身自由的借口;大法学员正常的商务活动、外出务工谋生,都被中共检查站卡点的公安武警人员强制扣留;中共的两会、重大节日、或中共高官视察地方之际,地方政府也会强制将法轮功学员提前关进拘留所或洗脑班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共不定期的以帮教班、洗脑班、法制教育班、转化班等各种名义强制将法轮功学员限制在固定场所内进行迫害;部份大法学员,被中共公安、国安系统列为黑名单,不仅离开本地需要经包保人批准,平日出行时还会受到各地公安的强制盘查;中共还直接剥夺了部份大法学员自由离境的权利,他们不能办理港澳通行证、不能办理公民护照,有的学员已经拥有了护照,但是海关却不给其办理通关离境手续。
四、人格尊严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与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并会对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中共在镇压法轮功学员后,各级执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严重侵犯。有的执法人员不仅在语言上羞辱大法学员,还在搜查大法学员身体时故意采用流氓下流的方式;有的恶警对大法学员非法审讯时竟然对大法女学员扒光衣服进行羞辱;还有的在对大法学员刑讯逼供时故意对男女法轮功学员的生殖器官进行折磨与迫害;还有的竟然公开强奸女大法学员。中共非法官员与相关责任人员的非人暴行真是令人神共愤、罄竹难书!
五、财产的权利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刑法》规定了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对侵犯公民个人财产及私营企业、公司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对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行为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的处罚。另外《民法典》、《物权法》中也规定了对国家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然而在中共镇压法轮功运动后,各级执法人员借执行公务之名,行侵财、敲诈、抢劫、盗窃、侵占之实,处处不忘盘剥压榨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钱财;有的执法人员在非法搜查法轮功学员住宅时,非法将法轮功学员的私有钱财窃为己有;有的故意将大法弟子关进拘留所、看守所,然后以要送劳教、监狱为借口要挟法轮功学员或家属敲诈钱财;有的以让大法学员缴纳罚款、保证金为借口让大法学员交钱,却不开具收据以达到中饱私囊的邪恶目的;有的恶警将大法弟子个人开办的公司故意定为涉案财产,将大法学员公司财务资金账号非法冻结,并划拨到恶警指定的个人账户予以私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中共邪恶执法人员对大法学员财产的侵犯与掠夺,给大法学员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
六、劳动就业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国家先后制订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公务员法》等系列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然而,中共镇压法轮功运动后,大量法轮功学员的劳动权利受到了中共的严重剥夺与侵犯。有很多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违反工作单位的任何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相反很多都曾经是工作单位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公务员、优秀管理干部等,只是由于他们坚持修炼法轮功,就被非法开除公职、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被工作单位单方面辞退;有的单位为了配合中共的迫害政策,吊销大法学员的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医师资格等技术资格身份,让大法学员失去了在社会上生存与立足的条件;有的年轻大法学员因为修炼大法而被中共纳入不得参加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公司报考的黑名单;有的大法学员直系或旁系血亲因为大法学员修炼法轮功而被中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事机关以“政审不合格”的理由拒之门外;军队或军事机关的士兵或军官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强制转业复员到地方,却不给安排工作单位,不发或少发复员转业费用;还有的单位将本单位管理或领导岗位上工作的大法学员强行下放到生产一线从事重体力劳动,用降职、降薪、降岗等方式对大法学员进行迫害。大法学员在承受着中共精神、肉体迫害的同时,还在承受着对大法学员收回劳动权的迫害。
七、退休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工资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的权利是中国上班的公民在工作与奉献大半生后到年老时享受退休待遇领取退休金的权利。
在中共镇压法轮功之后,中共将剥夺老年大法学员的退休权利、取消退休金的发放列入了迫害内容。为了威逼利诱老年大法弟子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中共对已经到了退休年纪的大法学员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已经办理退休的法轮功学员,以其坚持信仰法轮功为由而通知社保局停止发放退休养老金;有的学员因为被中共非法劳动教养而被退休单位停止发放退休金;有的被中共非法判刑的老年大法学员被中共彻底取消了退休金待遇。失去了劳动及工作能力的老年大法学员被中共取消退休金后,只能依靠子女、亲朋好友接济度日,很多人生活上举步维艰!
八、获得社会保障与救济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项权利而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法》也对保障公民获得社会救助提供了具体规定。
然而,中共在镇压法轮功后,对于身体上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上处于极度贫困状态、身体上处于魔难中的大法学员,以让他们放弃法轮功修炼作为条件,以交换以上权利。只要他们想获得中共提供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救助、物质帮助,就要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否则社区、养老院、民政救助、社会团体、基金会对老年公民的捐赠、救助、医疗求助就全部或部份取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就会将法轮功学员排除在外。
九、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中共这个极权社会中底层百姓改变生活及命运的关键渠道。
中共在镇压法轮功之后,对于那些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采取人人过关、人人表态的方式,要求每个在校学生必须放弃并批判法轮功,对于坚持信仰法轮功的学生,勒令办理退学;有的在校的大学生面临着文凭与学位的发放,只要是不放弃法轮功修炼,中共就不准予学生毕业或不发放学位证书,直接影响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前途及就业。全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在校学生因此而受到中共迫害的学生人数众多,中共原政治局常委李岚清亲自带工作组负责清华大学修炼法轮功学生的洗脑工作,很多优秀的清华学子因为不放弃修炼而被清华大学学校开除,甚至被送到劳动教养院、监狱迫害。
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私权的重要体现。《刑法》中对于强行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还设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
但是,中共在镇压法轮功运动开始之后,法轮功学员所在的单位、社区、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公安、国保等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大范围地对法轮功学员的住宅强行非法侵入,严重扰乱了大法学员的生活环境。2020年行将就木的中共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所谓“敲门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自上而下实施了一场对法轮功学员住宅进行大规模非法侵入的联合行动。给广大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破坏了法轮功学员家庭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让人们又一次明白了谁才是社会秩序的扰乱者,谁才是社会动乱的制造者。
十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共镇压法轮功后,非法对学员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进行了全面的侵害。中共通知的形式要求全国数十家物流企业不得邮寄法轮功书籍或印刷资料,并要求车站、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对旅客所托运或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法轮功资料 、书籍不仅全部扣押,而且还要将当事人投入到拘留所、劳教所、监狱;中共运用现代高科技监控技术设备利用公安与国保部门的网监、技侦、图像等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非法对部份大法学员的手机通讯、住宅电话、网上社交等进行监控、有很多地区的大法学员因此而受到中共的抓捕与迫害。
十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国家公民就可以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中共自己制定的《信访工作条例》也明确了公民享有信访及上访的权利。
但是,中共镇压法轮功之后,法轮功学员的这项权利被中共完全剥夺。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的二十一年间,有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因为到各级政府上访受到中共毫无理性的打击与迫害。中共的行政拘留所、劳教所、监狱所关押过的人员当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法轮功学员,而上访却是广大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关押的主要原因。中国十大维权律师之一的高智晟律师曾先后三次采取公开信的形式向当时中共国家最高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写出公开信,向他们反映中共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并向其提出了停止镇压法轮功并给予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国家赔偿的建议,结果中共不但没有听取其建议,反而将高律师两次罗织罪名送进监狱进行迫害,并且在刑满释放后,又将高律师秘密非法拘禁。中共如此公开违反宪法与法律,如此对待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与建议,其虚伪与欺骗的本性不言自明。
十三、控告、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与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见《宪法》赋予了公民控告与检举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对于每一项被侵犯的权利,都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
中共镇压法轮功后,法轮功学员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举报、控告了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可以做革命化处理”的非法命令下达者及镇压运动发起者江泽民。法轮功学员还对各地执法人员在镇压法轮功学员过程中实施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滥用职权、故意杀人、强奸、体罚虐待法轮功学员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检举和控告,但是中共最高层却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北京法轮功学员王杰、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曾公开向北京最高检、最高法对江泽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但是却受到了中共当局的打击报复。王杰被北京国安抓捕后被活活打死,朱柯明则也被中共罗织罪名后投入监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实名举报江泽民,然而中共不但没有抓捕这些真正的犯罪分子,有的地区却将行使公民举报控告权的法轮功学员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实施了新一轮的抓捕与迫害。
十四、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法律赋予了公民可以行使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镇压法轮功运动中,由于中共各级政府尤其是公、检、法、司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大量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精神、经济、工作、学业、事业、子女、家庭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法轮功学员全家十几口人全部被中共迫害致死,有的原本是社会宝贵的人才,却被中共毁掉了大好前程,有的原本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却活生生被中共撕裂拆散,也有的好端端的公司硬是让中共不法人员洗劫一空。原清华大学学生柳志梅曾以全省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本来拥有令人羡慕的人生,但是只因为信仰法轮功不仅被学校非法开除,还被公安人员迫害致疯,最后悲惨死去。法轮大法明慧网、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已经将二十一年来几十万恶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累累罪行清晰记录在案,全国数以百万甚至于更多的法轮功学员受害者,迄今几乎没有得到中共一分钱的国家赔偿。
十五、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十分充足的辩护权利,公民不仅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但是法轮功学员的这项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几乎被中共剥夺殆尽。中共在镇压法轮功运动中对法轮功学员及其聘请的律师的辩护权百般刁难,层层设阻。法轮功学员在被公安、检察、法院构陷罪名进行迫害时,各级执法及司法机关几乎不去听取法轮功学员的辩解,学员聘请的律师在代理法轮功案件时不仅要得到当地律师主管部门领导的批准,还要求律师做出不能给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只能做有罪辩护的保证,即使个别有正义感的律师出于个人无畏的勇气敢于突破中共对律师设置的非法限制作无罪辩护,阐述得有理有据,说得法官公诉人无言以对,博得庭审人员掌声与称赞,但是绝大多数中共法院还是对大法学员进行不公的判决。因为很多案件在没有开庭前,当地或上级的610机构早已定好了案件基调与结果,开庭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律师的辩护几乎没有人去采纳。
十六、申诉的权利
《宪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赋予了公民申诉的权利。所谓的申诉主要指的是对于检察院已经做出的起诉或不起诉,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原做出机关或上级机关做出申诉的权利。也包括其它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或处理,可以向原做出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改变原来的错误决定的行为。
在中共镇压法轮功的二十多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单位或部门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大法学员及家属也进行了大量的申诉,希望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能改变原来错误的决定。然而当有关部门接待来访时一听到是法轮功案件基本不予受理,即使有极个别的部门表面上受理了,但是实质上却几乎无人去过问与关注,申诉石沉大海。二十一年来几乎没有看到过哪个法轮功学员的冤案在申诉后改变的。那是因为法轮大法学员的申诉权被中共剥夺了。
在长达二十一年的公开迫害中,中共已经不再将法轮功学员当成国家的合法公民,而是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侵害与剥夺广大中国法轮功学员本应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利(限于篇幅,本文只列举了一部份被侵犯的权利)。大法学员所受到的迫害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愿全世界正义的力量越来越强大,愿中国人民早日觉醒,看清中共的邪恶本质,结束这场人类的浩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