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家中被抢反遭起诉 昆明老太申诉公安、检察院违法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二零二零年七月中旬的一天,韩俊毅老太太在自己家的门缝里捡到了一份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复印件——五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检察官是魏伟、检察官助理张玥琳,两人指控八十岁的韩俊毅老太太“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起诉书日期是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对于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私自闯入家中抢夺个人财产的行为,以及韩老太太去派出所询问家中被抢反而被警察图谋关押,而检察院默许公安的违法行为对老太太起诉,韩俊毅老太太也向全国最高法、最高检以及云南省高院、高检等部门逐级递交了申诉。

家中无人 公安入室抢夺

韩俊毅老太家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王家桥59号71幢1单元206室。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老人出门没在家,家中无人,当下午六点回到家中时,大门是锁着的,但是打开门后却发现家中每个房间都被翻动过,一片狼藉。检查后发现所有法轮大法书籍、李洪志师父的法像、法轮大法真相资料等都不见了。

十一月二十五日早上十点,韩俊毅老太太找到昆明市普吉派出所片警李兰询问情况,片警说是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和国保大队警察干的,然后把610的一个人叫来。韩老太太问这个名字,他说叫马云。韩老太太对他说:“你们撬门进我家不是等同于盗窃吗?”马云不回答,反而对韩老太太做笔录、拍照、滚指纹,问她十一月二十二日是不是到云冶家属去发过资料等。韩老太太一直跟在场的人讲明情况,并且让他们归还抢走的私人物品,但是他们不但不听,还不让老太太回家了。

图谋关押未遂、勒索钱财未得逞

到下午两点多,普吉派出所警察把韩俊毅老人送到医院体检,期间抽了两次血,之后送到昆明市看守所企图实施关押,由于体检不合格,昆明市看守所拒收。无奈警察又把韩老太太带回派出所。

在派出所又关了老人整整一个晚上,一直到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点,派出所才通知她女儿来接人,还向她女儿勒索1000元罚款,被当场回绝。最后警察让韩老太太回家了。

八年冤狱经历却成“犯罪前科”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韩俊毅老太太由于坚持修炼法轮功,曾经八次被非法抄家,两次被非法拘留,两次被强制送进洗脑班,一次被非法劳教一年,两次被非法判刑(共七年),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遭受了长时间坐小凳、每天十四个小时;限制如厕,每天只能上四次厕所;不允许与人说话;剥夺通信、会见、打电话等权利;强制转化等等非人虐待。

然而,在五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将这些被迫害经历作为韩老太太的“犯罪前科”,被污蔑为从事“×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思悔改。”

韩老太太在答辩状中写道:“我是云南冶炼厂职工家属,在修炼法轮功前我一身都是病,患有气管炎、尿道炎、肾炎、肝炎、肩周炎、美尼尔氏综合症,经常头晕,站不起来,而且脾气差。1997年修炼法轮功后不但一身的病全没有了,而且脾气也改好了。我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社会上做一个好人,时时处处与人为善,在家里做一个贤妻良母,体贴丈夫,关照儿女。现在我已经八十岁了,依然身体硬朗,头脑清晰,生活自理,从没给子女增添过任何麻烦。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同时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何邪之有?同时,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我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多次被非法抄家、送洗脑班,还被非法劳教、判刑,共陷冤狱八年多。”

合法财产成“罪证”

起诉书中将公安私闯民宅,抢夺去的韩老太太合法私有财产——法轮大法书籍和法轮大法真相资料作为她的“犯罪证据”。对此,韩老太太在答辩状中写道:“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法轮大法的主要著作——《转法轮》,是迄今为止翻译成外国文种最多的中文书籍。传世24年,就有了40种文字版本(包括中文)。24年间,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亿多不同族裔的民众,通过阅读不同文种的《转法轮》走入了法轮大法修炼,身心受益。

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废止两个关于禁止法轮功书籍及出版物的通知。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信仰法轮功合法 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合法

韩老太太还写道:“我信仰法轮功就有宣传自己信仰的自由。本人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宣传品的行为,是一种宣教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为了达到迫害法轮功、煽动世人仇恨法轮功的目的,制造了“天安门自焚”伪案等污蔑法轮功的宣传,我本着大善大忍之心,向世人讲清法轮功真相,赠送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理合法的。

中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起诉及审判中却公然违背《公约》。

公安、检察院违法

对于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私自闯入家中抢夺个人财产的行为,以及韩老太太去派出所询问家中被抢反而被警察图谋关押,而检察院默许公安的违法行为对老太太起诉,韩俊毅老太太也向全国最高法、最高检以及云南省高院、高检等部门逐级递交了申诉。在申诉中,韩俊毅老太太指出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一)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一是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人员公然在我家中无人时,私闯民宅,抢夺我家中合法私有财产,这是入室抢夺行为,与劫匪无异。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参与人员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取证程序违法。

三是不告知本人依法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四是勒索钱财。11月26日普吉派出所才通知韩老太太女儿来接她时,向她女儿勒索1000元罚款,被当场回绝。

(二)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五华区检察院没有对公安机关的违反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6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上述,侦查活动不合法。五华区检察院没有责令侦查机关予以改正。还默许了公安的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法院。

蓄意陷害,枉法强加罪名

在申诉最后,韩老太太写道,起诉书指控我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起诉书中并没有一句话说明我利用了国家明确的14种邪教组织中的哪一个邪教组织,我又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检察官魏伟、张玥琳也没有在起诉书中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起诉书中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种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这种证据也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以这种无效证据指控我犯罪,就象以家里有一台电视机来指控一个人杀人一样,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由于起诉书没有就破坏法律实施的罪状作出任何说明,因此起诉书对我的指控不能成立。检察官魏伟、张玥琳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凭空给我扣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这是十分荒唐的,这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这是典型的枉法强加罪名。

我要求立即中止这种犯罪行为,撤回起诉,并要求五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归还撬烂我家门锁、私闯民宅抢劫去的物品,并赔偿由此对我造成的精神、身体及名誉的一系列损失。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二十一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