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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安县八人被冤判 家属要求罢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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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农安县法轮功学员高晓歧、蔡玉英、单为和、赵秀兰、孙凤仙、张敬元、于姣茹、孙秀英八人,2020年7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警察从各自家中秘密带走、构陷。2021年4月9日,德惠市法院法官王荣富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控告人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2021年7月26日,八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高晓歧9年、蔡玉英9年、单为和6年、于姣茹6年、赵秀兰5年、孙秀英4年、孙凤仙2年、张敬元2年;罚金从五千到两万元不等。部份家属联名控告,同时要求罢免法官王荣富。

下面是家属要求罢免德惠法院法官王荣富的申请书:

申请人:八名当事人的部份家属

被申请人:王荣富,男,吉林省德惠市法院刑事庭法官,电话:0431-87005016

申请事项:吉林省德惠市法院法官王荣富在审理赵秀兰等人的案件中言语粗鄙、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申请人请求罢免其法官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5日,吉林农安县赵秀兰、孙凤仙、高晓歧、张敬元、于姣茹、孙秀英、蔡玉英、单为和八人被农安县公安局警察从各自家中秘密带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审办案法官,德惠市法院王荣富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一审被非法判决,赵秀兰5年,孙凤仙2年、高晓歧9年、张敬元2年、于姣茹6年、孙秀英4年、蔡玉英9年、单为和6年。

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孙凤仙代理律师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办案法官王荣富不在,联络员赵峰接收了律师手续,以及案件不归管辖不予审理意见书。日后,王荣富法官电话要求律师补充不信仰法轮功等非法证明,才允许上庭辩护。

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家属同王荣富电话沟通,其称:“律师,他要想出庭,必须是他所在辖区派出所和他所在律师事务所,还有所在地司法局出材料:第一,证明他不信仰法轮功,第二,要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话,去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就是管理他的人出材料,要不然不允许出庭。”

针对2020年11月11日递交的亲属辩护委托书,王荣富法官态度蛮横,言语粗鄙,称“亲属辩护?你把你自己咋看着那么高呢”“我发现你现在有点不自量力了吧。”威胁称“正常辩护,可以看你什么态度,你要“××”态度不好的话就给你妈辩护重了。”“我看能不能打无罪了,你要是这样的话只能得到你妈从重处罚”。

2020年11月24日家属向德惠市法院递交亲属辩护委托手续。李魁亮庭长接待,称为法轮功案件亲属辩护,需要到当地派出所,社区办理不信仰法轮功证明才行,拒绝代收亲属辩护手续。

2020年11月25日,家属同案件承办人王荣富电话沟通,其称:“你辩护权,你根本就啥都不是!你狗屁不是你辩护啥你辩护!?我告诉你,你要出庭必须当地派出所给你出具证明说你不信仰法轮功。”

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孙秀英的代理律师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手续。联络员赵峰称可以将手续留在一楼安检处,同意之后转交给王荣富法官。日后,王荣富法官同样电话要求律师补充不信仰法轮功等非法证明,才允许上庭辩护。

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高晓歧的代理律师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办案人王荣富在其办公室接待了律师,要求出具不信仰法轮功等非法证明,不允许律师阅卷。

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赵秀兰的代理律师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手续。电话联系贾晓秋副庭长,贾副庭长称代为转达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件的材料,包括不信仰法轮功证明,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同意为法轮功辩护的证明,如果做无罪辩护,还要提供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同意为法轮功无罪辩护的证明。律师询问是否有这方面的文件,才可以依据文件去办理相关证明。贾副庭长说吉林省高级法院有专门文件,如果需要看,只能找办案人王庭长来要,让律师联系王荣富具体怎么办,就直接挂断了电话。

2020年12月13日,家属向吉林省人大信访办,长春市人大法制工作办公室邮寄材料,控告德惠市法院法官王荣富非法剥夺亲属辩护权。之后该控告信被转交到德惠市人大信访办。

2020年12月14日,家属同王荣富法官电话沟通,其承认吉林省高院有这样一个文件,(规定法轮功案件辩护人需要额外提供不信仰法轮功证明),但不能给查看,法院掌握的。

2020年12月18日,家属电话联系王荣富法官,告知农安县国保、派出所均称不能出具不信仰法轮功证明,从来没有开过这样的证明,另需要德惠市法院出具介绍信才给查。王荣富法官称与法院无关,别做美梦了,你和律师开不出来证明就休想上庭辩护。悍然声称,法轮功案子特殊,杀人犯可以(请律师辩护),法轮功就不行!

2021年1月11日,家属询问王荣富法官,为何在全国其它地区,律师可以上庭辩护,吉林省不可以?王荣富称:“吉林就是不允许,没有什么招。上面就是这么要求的,我就是这么做。”

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张敬元的代理律师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材料。王荣富接待,称法轮功案件不能阅卷,需要补充不信仰法轮功证明……

2021年3月15日,家属控告人接到德惠市人大信访办房主任电话,称收到市人大转交的控告材料,告知会向德惠法院反映情况,德惠法院也会向德惠人大予以答复。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张敬元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材料。王荣富法官拒绝见面,不同意律师阅卷,要求律师出具不信仰法轮功证明,要求律师事务所,当地司法局出具同意办理法轮功案件的证明。律师问能否出具相关要求的法律依据,愿意最大限度的配合德惠法院要求。王荣富答省政法委,市政法委,省高院,市中院都有规定,文件保密,不出具。愿意配不配合拉倒,不出具材料就别想上庭。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于姣茹的代理律师电话询问王荣富法官委托律师事宜,其以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绝。

2021年4月1日,家属询问德惠人大信访办房主任,其称得到了德惠法院的回复,称法院按照吉高法[2020] 226号规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未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不允许做出庭辩护。

2021年4月1日,家属询问德惠法院王荣富法官,其称:“我们请示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这么答复我的”,“别跟我说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谈这个问题。现在就是这么要求的,那我就告诉你,法轮功案件就特殊”,公然声称“没有辩护权力!违法就违法了!你随便告!!”

2021年4月21日,家属当面要求查看德惠法院回复给德惠人大的材料,房主任接待。看到该文件(情况说明)写道:依据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严格依据此文件律师代理邪教案件得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类案件。未提供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许可,未提供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不能出庭辩护。

2021年4月25日,家属收到吉林省司法厅回复称,申请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号)我厅不存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吉司依复[2021]第5号)

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家属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得到回复称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家属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于该文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废除该非法文件,时至今日未得到回复。

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一审被非法判决,赵秀兰5年,孙凤仙2年、高晓歧9年、张敬元2年、于姣茹6年、孙秀英4年、蔡玉英9年、单为和6年。

申请人认为:

第一,被申请人王荣富非法剥夺当事人辩护律师及亲友为其辩护等诉讼权利,其行为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125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32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恩赐,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该项权利,《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办理案件只需提供委托书、律所函、执业证,亲友辩护需要提供委托书即可,不应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被申请人王荣富身为法官,按照《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本应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律的权限审理案件,在八位当事人的案中却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百般阻挠、刁难律师及亲友辩护人,最终达到剥夺当事人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权,其行为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

除了非法剥夺当事人辩护律师及亲友为其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王荣富还非法剥夺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家属旁听等权利。被申请人的诸多行为既野蛮又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

第二,被申请人王荣富明知道当事人无罪,却采取剥夺其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涉嫌“徇私枉法罪”。

被申请人明知道当事人是好人,没有犯罪行为,却因为对法轮功的仇视,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抛开法律规定,一定要将无罪之人判刑,涉嫌“徇私枉法罪”。

当家属为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官沟通时,被申请人态度野蛮而嚣张,称:“我们请示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这么答复我的(不让律师出庭辩护)”;“别跟我说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谈这个问题。现在就是这么要求的,那我就告诉你,法轮功案件就特殊”;“没有辩护权力!违法就违法了!你随便告!!”

作为法官,理应独立办案,法官不是检察官,法院上下级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无权对下级法院审案指手画脚,即使实践中这样做了,这种违法做法又怎能拿到台面上说?

作为法官,不按法律办事,不谈“合法不合法”,这样的法官何谈“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又怎能不制造冤假错案?

作为法官,公开喧嚣:“没有辩护权力!违法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如果这话是野蛮时代的山大王说的,控告人不觉的奇怪,但是身着法官服的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官如此嚣张,真是文明社会法治的悲哀!

第三,被申请人王荣富态度蛮横,言语粗鄙,并侮辱,恐吓家属,严重违反《法官法》,败坏法官形象,不配一名职业法官。

作为法官,本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同时具有起码的职业道德。被申请人王荣富却态度极其恶劣,言语粗鄙,侮辱谩骂,不记得有多少次王荣富法官张口闭口辱骂“你算个屁”、“律师算个屁老丫”、“北京律师跑这来装屁”。这样“屁”字不离口的德惠法院法官,不仅缺乏专业素质,连起码的礼貌和尊重都没有,即使是一个扫大街的环卫工人,也不会张口闭口说脏话,更何况代表国家司法形象的法官?

第四,被申请人王荣富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违反《法官法》、《律师法》等等众多的法律,依据“秘密文件”对当事人非法审判行为是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八位当事人的案件中,整个审判过程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违反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等众多的法律,被申请人王荣富在明知违法审判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2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做法不仅是错误、无效的,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在家属申请人不断要求依法开庭的据理力争中,德惠市法院称依据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不允许代理涉法轮功案件。

家属于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得到回复称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

2021年6月11日,家属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非法文件,至今未得到回复。

申请人认为,作为法官本应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办案,被申请人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一份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剥夺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是假审判,真犯罪。

第五,被申请人利用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的正常实施,破坏《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审判者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如前所述,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为了保障该权利,《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及《高检规则》都做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而被申请人王荣富再三阻挠、百般刁难、野蛮剥夺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反复要求辩护律师“补充不信仰法轮功等非法证明,才允许上庭辩护”;无理要求律师“所在辖区派出所和他所在律师事务所,还有所在地司法局出材料:第一,证明他不信仰法轮功,第二,要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话,去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就是管理他的人出材料,要不然不允许出庭。”孙秀英的代理律师、高晓歧的代理律师、赵秀兰的代理律师在向德惠市法院递交委托手续时,被申请人回复的都是这种违法的内容。

被申请人王荣富甚至说:杀人犯可以(请律师辩护),法轮功就不行!

家属质问被申请人为何在全国其它地区,律师可以上庭辩护,吉林省不可以?被申请人王荣富称:“吉林就是不允许,没有什么招。上面就是这么要求的,我就是这么做。”

当事人张敬元的两位代理律师要求阅卷时,被申请人不同意律师阅卷,要求律师出具不信仰法轮功证明,要求律师事务所,当地司法局出具同意办理法轮功案件的证明。

无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要求阅卷还是出庭,被申请人都是无理、野蛮的拒绝,申请人一次次的抗议,终于明白,被申请人无理野蛮的拒绝律师及家属的合法要求,其底气是来自于传说中的非法秘密文件。

一份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可以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最高效力一口否决,可以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及《高检规则》关于辩护的规定一脚踢开,可以将《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告诫置于九霄云外,可以将本应斯文、内敛的法官变成仇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山大王,这样的文件不仅违法违宪、而且是邪恶的,必须废止。

被申请人拿这样的非法秘密文件当挡箭牌,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不仅是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的正常实施,使宪法、法律规定中的辩护内容形同虚设,而且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控辩平等的诉讼模式。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制度应该体现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审判者居中裁判,不偏向任何一方,这样才能实现程序公正,最终才能实现实体公正。

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身为法官,不仅不能保持中立,反而从开始受理案件就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尤其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作为法官应该依法办案,言出法随,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应该有法律依据。但被申请人不是,其一切言行都在依据一份违法违宪且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非法剥夺,使刑事诉讼制度中审判者的角色完全变成了控诉方,其欲使当事人受到有罪判决的做法甚至远远超过了公诉人,这样仅有控诉、没有辩护、没有居中裁判的“审判”严重破坏了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审判者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制度。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行为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被申请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不公正的审判,是直接利用非法秘密文件直接颠覆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相关司法解释及《高检规则》,被申请人打着法律的旗号,利用这法院法庭里的道具,构陷无辜,这才是故意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行为,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开法治倒车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作为吉林省的内部文件,可以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代替宪法和法律在吉林省德惠市适用,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吉林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脱离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要么,吉林省就是可以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蛮之地”。申请人请求各部门敦促被申请人王荣富说明其违反宪法和众多法律的非法审判有何法律依据,如果是依据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申请人请求各部门敦促被申请人王荣富公开这份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并废止该邪恶文件。

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冲突当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这起码的法律常识身为法官的被申请人王荣富应该知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荣富的一系列粗暴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同时其恶劣行为也败坏了国家司法形象,有损国家司法尊严,不配一名职业法官,申请人请求有关部门罢免其法官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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