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郭玲娜诉昆明公安违法拘留案开庭

更新: 2020年06月30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法轮功学员郭玲娜诉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违法拘留一案6月16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开庭,代理律师黎雄兵依法逐一指出相关警察的违法事实,“望法庭公正裁判,大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公安警察引以为戒,公正对待法轮功信仰者,别再随意侵害原告的正当权利”。庭审二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判决。

因为信仰和修炼法轮功,郭玲娜长期受到公安、社区等各级各类部门的违法监控跟踪和骚扰,也曾被非法抓捕判刑。2019年9月22日上午,郭玲娜开门出去倒垃圾,遭遇蹲守在楼道的不明便衣窜出堵门,随即电话叫来另外三人然后冲进屋内将郭玲娜按倒并强行拿走法轮功书籍物品。郭玲娜被昆明公安西山分局拘留15天释放。在法定起诉的最后期限,郭玲娜委托黎雄兵律师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拘留和查抄大法物品违法并判令公安局向郭玲娜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庭审开始,法官核对双方到庭人员身份,原告郭玲娜和黎雄兵律师出庭告诉,被告公安局法制支队警察和永昌派出所所长受托代理出庭应诉。律师指出公安局出庭人员不合法,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局负责人应当出庭。法官当庭要求被告方随后提交公安局长“不能出庭”的书面理由说明文件,口头裁定庭审继续进行。

代理律师认为,公安局对郭玲娜行政拘留的整个过程,警察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入住宅检查的强制措施程序违法、未能有效送达行政拘留文书,而且行政拘留处罚本身适用法律错误,当确认公安违法判令给予赔偿和道歉。

(一)执法警察主体资格不符法律要求

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第82条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检查等行政措施调查取证时,执法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公安答辩称有一名男性警察张梓曈和另外一名女姓警察郑雨姗参与执法,主体合法。郭玲娜当庭指出,被告答辩文件虚假,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当天敲门入室检查传唤并从家中带走郭玲娜的全过程,根本没有女性警察或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辩称郑雨姗参与执法系被告为掩盖执法主体违法而捏造。

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虽然文件显示有李燚等另外三名警务辅助人员一同进入住宅参与和辅助执法,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执法主体之“2-01.执法权限和资格”规定:公安执法警察需是在编在职的公安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国保、技术侦察、反恐怖以及所谓反邪教、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因此,警察张梓曈之外的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本案辅助执法,即人数达到2人以上,亦并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执法权限要求。

(二)进入郭玲娜住宅实施检查程序违法

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公安警察进入公民住宅实施检查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法定程序条件:1、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2、有证据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宅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安安全人身安全的事件,或者违法存放有危险物质等法定情形。本案中公安人员进入郭玲娜住宅检查,并不满足上述法定程序条件。

对此,公安答辩并出示了一份西山公安分局制作的《检查证》,反驳律师,公安当天取得了入室检查的合法手续。律师随即指出,该检查证属诉讼过程中被告补充提供,因为其并未在9月22日执法当天向郭玲娜出示。同时逻辑常理推断,事发当天原告一直在家,被告方警察并非正常的敲门、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出示检查证正常连贯执法,而是一名警察隐秘蹲坑监视守候在住宅楼道,发现郭玲娜开门外出时堵住房门再呼叫其他警察增援而至。据此有理由怀疑公安警察对郭玲娜住宅实施检查时根本尚未取得检查证,检查行为不具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公安拘留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指出,公安局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1条对郭玲娜处拘留和收缴书籍物品,适用法律错误。第27条的适用行为对象是,行为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或者行为人本人从事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本案郭玲娜既无组织教唆诱骗他人,自己也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更无关任何邪教或邪教活动,其在自己居所住宅内正常生活看书信仰法轮功,根本无从谈起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

对此,公安局答辩称,郭玲娜住所内“藏有”法轮功书籍物品,因而实施行政处罚。代理律师认为,此处罚理由更不成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公民不得持有的物品仅进行了极少的特别限定,比如毒品、枪支、国家秘密文件等,其他所有违法违禁品比如淫秽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等,也仅针对制作、运输、租售等行为进行管制或处罚,而不对公民个人的持有收存保藏行为进行处罚。同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对公民持有法轮功书籍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法轮功书籍物品更不属违法或禁止公民所有的物品。公安局冠以“藏”有之名,没有行政法律依据。

对此,被告公安抗辩认为郭玲娜持有书籍物品数量多,可能系为传播散发而持有,构成违法“私藏”。审判法官也对此进行了法庭调查,主动询问郭玲娜关于涉案书籍物品的来源、用途和取得时间等问题。郭玲娜回答,书籍物品根本上讲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现实上是别的朋友赠送我的,一直用于自己修炼学习之用,内容各不相同。

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抗辩郭玲娜系传播散发持有书籍物品,纯属公安单方面主观臆测,没有事实根据。律师指出,涉案物品并非单品多份,有些是原告手抄笔记,有些是法律普及知识小本,显然不具有用于传播的数量内容物理性态特征。

庭审中,公安还抗辩称郭玲娜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6个月期限,当驳回起诉。代理律师认为:案件虽然在2019年9月22日即作出拘留处罚,郭玲娜直至2020年3月23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6个月;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条之规定,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本案期限届满日为3月21日正逢周六假日,因此顺延至3月23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说到这个内容,黎雄兵律师情绪略显激动,补充道:需要特别提请法庭和被告的是,正如起诉状中所说郭玲娜提起本诉经过了反复的考虑,一直以来担心因提起诉讼又遭致作为公安机关对被告的打击报复检查拘留、搜查逮捕和刑事迫害。可是郭玲娜又对自己屡次遭遇被告违法滥权侵害的事实深感忧虑,终于在起诉期限将至的最后期限才鼓起勇气来到法院,向法官递交了起诉状。

黎律师说:“这个起诉的过程来之不易,希望法庭公正、透明、大胆、严格依法、不偏不倚的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也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至此,整个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已基本明了。庭审即将结束时,黎雄兵律师回到了案件的外在制度性原因,向法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黎律师说,本案的根源还是因为歧视。郭玲娜一向遵纪守法,真诚善良,勤劳正直,深受家人亲邻好友的尊重与好评。但就因为其信仰修炼法轮功,长期受到包括被告单位公安局在内的各级各类部门长期滥用职权以维稳名义实施违法监控和骚扰,限制原告的正常起居和生活出行,甚至还曾被抓捕判刑。也正是因为被告对修炼者的身份歧视,屡次上门甚至强行进入住宅进行所谓检查,随意强行拿走私人物品,进而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但几乎每一次行政执法,要么就是“上级命令”,要么就是越权滥权,要么就是事后倒签补办手续,但仍然漏洞百出程序严重违法。就本案,当天从家中带离郭玲娜的时候,屋内正在烹饪饭菜,电饭煲也正通电工作中。郭玲娜提出请求稍等几分钟以便关闭切断电饭煲电源冷藏收拾桌上的菜品,但均遭被告无礼粗暴拒绝。直至15天拘留期满郭玲娜释放回到家中,发现电饭煲、饭菜等物品均毁损变质腐烂,还险些酿成电源火灾事故。

郭玲娜在最后也向法庭说:自己按照大法的要求修炼,做一个向真善忍越来越靠近的好人,内心没有敌人,起诉警察是不想让警察因为迫害大法信仰者在将来遭受不测,尤其是在当前瘟疫横行,全世界都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希望警察们能善待大法弟子,在天灾人祸和疫情中得到神的护佑,有一个平安的未来。

“最后,代理律师说,请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以本案为戒,摒弃身分歧视,严格依法公正和文明执法,别再随意侵害法轮功修炼者的正当权利。望法庭公正裁判。”

非法入室搜查的人:张梓曈,24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察,警号:016334
虚假伪造冒名顶替违法者:郑雨珊,女,28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察,警号:016712(非法入室搜查者4人,皆为男性,可是应诉的案卷中竟然出现了一个女性警察)
邱辉: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察,电话:0871-64146110
开庭被告席应诉人:公安局法制支队警察和永昌派出所所长郑绍明(0871-64141957)

主审法官:陈思源
电话:0871-68187806

被告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局长:罗东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35号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