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对法轮功学员直接定性,要求司法用“刑法”(《刑法》第三百条)量刑定罪,按刑事案件处理,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时任头目江泽民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指令。
其实,中共江泽民集团在二十多年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中,已经完全展示出了绝密文件的邪恶内涵,整个政法委系统从上到下都是这样执行的。
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司人员 绝大部份在秘密陷阱中沦陷
在正常国家,公、检、法、司是执行法律的部门,即使不是三权分立的民主国家,各自也应相对独立,不能串通一气。而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要求公检法司统一执行上级的命令,这是明显的政治迫害。况且法轮功是精神信仰,是不在法律管辖之内的。如果在一个法制国家,执法人员马上就应该意识到这样做是违法的,这是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把个人和组织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早已被中共洗脑的公检法司人员绝大部份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都参与了迫害法轮功的这场阴谋活动,成为了江泽民犯罪集团的一分子,公检法司人员集体沦陷,这不是国家执法人员的悲哀吗?好在有些公检法司人员经过法轮功学员的讲真相、劝善,明白了中共的邪恶目的,停止了迫害,或离开了迫害岗位。
如果基层公检法司人员,现在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话,那么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历史: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臭名昭著的纳粹集中营被喻为“杀人魔窟”。二战结束以后,同盟国在纽伦堡组织了主要针对纳粹德国军政首脑的大审判。
继一九四七年波兰在克拉科夫展开了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管理人员的审判之后,德国人也对纳粹战犯的罪行进行了反思,因为当初很多人认为造成这次灾难主要是领导人的责任,下级只是服从命令,所以纽伦堡审判没有涉及中下层军官。受波兰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管理人员的审判的启发,德国也于一九六三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的中下层管理人员进行审判,审判中确立了“服从上级命令即是谋杀共犯”的原则。
在纽伦堡审判中,还有一场是对纳粹医生的审判。很多医生的辩词是:我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是说,他们知道他们自己在做什么,但他们不知道尸体是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他们处理的标本是从哪里来的。纽伦堡法庭最终还是根据“故意视而不见”的定罪原则,将这些医生中的一部份判处了死刑。法庭认为:他们不知道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发问,他们不关心,不在意。他们只要去探究,去追问,本来是可以发现真相的。
我们看到国际法庭的两个判案原则:“服从上级命令”和 “故意视而不见”同样都是谋杀共犯。中共迫害法轮功,比希特勒残害犹太人更惨烈,数百种酷刑和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罪恶。而且国际法庭已经为审判中共做好了准备。所以基层公检法司人员也要以史为鉴,接受历史的教训哪。反思一下自己这些年干的事,不知不觉成了一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的犯罪成员,不可怕吗?
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的选择机会
“绝密”文件是中共江泽民集团犯罪的蓄意迫害法轮功的铁证,它证明中共就是一个窃取了国家政权彻头彻尾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它利用权力与谎言蒙骗着一部份中国人迫害另一部份中国人,大部分中国人都被它害过。中共窃国七十多年,造成了八千多万生命非正常死亡。因为参与迫害法轮功而遭天理恶报的人可能会越来越多。所以了解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是每个人脱离邪恶绑架的机会,是自救和获得新生的前提。
“绝密”文件的曝光,还告诉我们一件事,中共内部高层的一些人,不愿与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同流合污的,曝光中共的这些“机密”,本身就是觉醒的体现,是对所有被胁迫参与迫害法轮功人员的一个提醒:不能再被骗下去了,每个人都应该做自己的主人。
站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角度,执法者拒绝执行违法命令不行吗?叫背后指手画脚的“610”拿出法律依据来过份吗?自己没有拒绝沦为罪犯的权利吗?犯罪文件没被曝光之前,大家都稀里糊涂的跟着做了,然而现在已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这不就是给基层受骗的公检法司人员一个站出来,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吗?
大家都看到了,自迫害法轮功以来,恶报就如影随形,据明慧网统计,公检法司人员在各类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中遭恶报是最多的。现世现报就是在警告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追随中共迫害好人是错误的,是要遭恶报的。人间法律的制裁是小事,铁面无私的天谴可是永无休止的。
赶快转变观念吧,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认清中共和江泽民集团毁灭人类的邪恶本质,不与中共捆绑在一起,跳下贼船,不要落得个不可想象的悲惨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