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案例,在法院进行庭审时,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非常佩服,有些法官甚至当庭表示认同律师的观点,但这些法官却私下对律师说,我们也不想判,但我们说的不算,我们没有判决权。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没有判决权,那法官开庭审理案子干什么呢?只是摆摆样子欺骗世人吗?
最近有一位律师在法院阅卷时,发现了一份法院制定的庭审预案。这份庭审预案中说,庭审预案是根据中共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从这份庭审预案我们看到:
1、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完全是在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的操控下进行的。庭审只是走走形式、走走过场,判不判、判多少年,实际上都已由“610”提前定好了。因此对法轮功学员的这种所谓审判,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是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
2、法官都已知道对法轮功学员的这种审判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为了达到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的目的,开庭前他们提前制定出庭审预案,准备好了要用各种非法手段来对付法轮功学员和律师依法进行的无罪辩护。如该预案第三条规定,“庭审期间,对于‘法轮功’的性质问题,一律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审判长和公诉人应加强配合,必要时,适度掌握节奏,合理掌握进程,坚决防止辩论时场面失控的情况发生。”
可见现在法官都已知道,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如果让法轮功学员和律师依法进行辩护,必然会得出法轮功学员无罪的结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开庭前法官就预谋好了要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一种指控能否成立,一种证据是否有效,是否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一是要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要证明证据的有效性,即这个证据与指控的罪名之间的关联性。这两点缺一不可。如果不能证明这两点,这种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庭审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其目的就是要对各种证据和指控进行质证,排除虚假证据(伪证)、非法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效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无关),以及虚假指控。经过这样的“质证并且查实以后”而确认的证据才能成为判决的根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和指控,都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种无效证据和虚假指控作出的判决是违法的,不能成立。
任何指控、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成立,才能成为定案依据。既然公诉人指控法轮功学员,那么公诉人就必须提供法律依据,当事人和律师也有权要求公诉人就其指控的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据那就是诬告。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质疑是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而这份庭审预案却规定不让法轮功学员和辩护人就这一关键问题提出质疑,进行辩论,那这样的庭审还是庭审吗?它已成为法官和公诉人合伙耍流氓的犯罪场所。法院制定的这份庭审预案,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对开庭的有关规定,企图剥夺本案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律师的辩护权,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使命,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庭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法官的职责就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来评判控辩双方的是非曲直,主持正义,作出公正的裁决。就象运动场上的裁判员,对控辩双方的辩论、争执,法官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守中立立场,偏袒任何一方都违背庭审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在这份庭审预案中,却要求“审判长和公诉人应加强配合”,共同对付诉讼的另一方法轮功学员及其辩护人,这真是审判史上的奇闻。
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已沦为实现江泽民集团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文的庭审预案中,和所有的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因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本案当事人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要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希望法院的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尊严,能够肩负起法官的使命,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使法庭真正成为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