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前,公检法人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有句口头禅,对法轮功可以不走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可以不讲法律。“十八大”后,中共提出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几年过去了,我们看到,这仍然是中共欺骗人民的口号。但在中共表面高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基层具体办案人员也不敢象过去那样太过于公开违法操作,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表面上也按法律程序走了,也摆出了依法办案的样子。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来反迫害就成为可能。依据法律作出强有力的辩护,能在一定成度上抑制邪恶的迫害。
如据明慧网报道,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九时,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对四名法轮功学员吴殿忠、李明君、王连荣、耿东非法开庭。法庭上,程海、黄汉中等七位律师依据法律指证公诉人违法,庭审程序违法。几位律师的强有力辩护,迫使法庭不得不几次暂时休庭,最后不得不终止这场非法庭审。前几天,明慧网还登了一个消息,因家属天天到有关部门去找,要求放人,被超期关押一年多的大法弟子秦丽丽被无罪释放。
从以上这两则消息可以看到,中共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对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法律,但你既然高喊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那我们就利用你制定的法律来破除你对法轮功的迫害。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利用法律形式反迫害,仍然停留在依靠请律师的阶段,大法弟子自己拿起法律武器反迫害做的还不够。如针对公检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通过及时递交法律文书反迫害,还仅限于找律师来做,完全依靠律师做,这既需要时间又需要资金。其实有许多事大法弟子完全可以自己做。
有一些同修认为我们不懂法律,不会写法律文书,这是在用人心障碍自己。其实我们是修炼人,我们是超常的,大法赋予我们的智慧也是超常的。只要我们去做,只要我们符合大法的要求,超常的现象就会出现。
一年来,我们地区在利用法律形式反迫害上做了一些尝试,我们发现写法律文书并不难。因为各种法律文书都是固定的格式,找相关法律书籍查一下,上边都有。我们只需要按照书中规定的固定格式,添上具体内容就行了。
下面附上两份法律文书样本,仅供同修参考。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电话:*****
被控告人: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局平顶山派出所所长王宇、新宾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赵连科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王宇、赵连科滥用手中的权力,在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把我和我的几个朋友关进看守所,我被非法拘留十天,我的朋友张华波也被非法拘留十天,其他六个人被非法拘留五天。王宇、赵连科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王宇利用职权侵占我的私有财产不还,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犯有“侵占罪”。控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宇、赵连科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四年前王宇与赵连科相互勾结,以我修炼法轮功为由到我家里非法抄家绑架,并诬判我***年徒刑。出狱后我发现家中价值二万多元的黄金首饰及其它一些贵重物品被抄家时抄走(因为我独居)。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我在几个朋友的陪同下,到平顶山派出所找王宇所长,询问被抄走的首饰等相关事宜。所长王宇仰仗着新宾公安分局副局长柳大纲、国保大队长赵连科为其做其保护伞,这些年来,山高皇帝远,目无国法,横行乡里,飞扬跋扈,一副黑社会老大架势,在当地影响很坏,严重的败坏了人民警察形象。听到我们是来要被抄走的个人物品的,王宇大怒,不容分说立即打电话叫来国保队长赵连科,赵连科带来一群巡警,警车呼叫,将我及陪同我来的几个朋友绑架到看守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身为警察的王宇、赵连科,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我们关进看守所,已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王宇、赵连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王宇、赵连科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第1、2、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控告人请求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将被控告人王宇、赵连科绳之以法,并要求王宇归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我的私有财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华
2017年12月15日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要求解除对吕庆、胡风秋、徐桂荣、张桂苹、刘凤娟、李明宇、秦增云、潘福德、东维荣、姜顺爱、李刚、李艳荣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抚顺市东洲区十二名法轮功学员吕庆、番福德、徐桂荣、李明宇、刘凤娟、东维荣、胡凤秋、李刚、李艳荣、张桂苹、姜顺爱和秦曾云,只是因为修炼法轮功,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在家里被警察抓走,被关押在抚顺南沟看守所,现已被非法关押十九个月。这起绑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卷”材料,因证据不足先后两次被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退回东洲区公安分局,要求其补充证据。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还是将这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的“案卷”材料起诉到抚顺市东洲区法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应东洲区法院办案法官田浩的要求,在东洲区法院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法官田浩、公诉人、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的几位律师到会。在庭前会议上,几位律师依据法律为十二名法轮功学员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指出,信仰无罪,迫害法轮功违法;“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诬告嫌疑;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举报人、搜查人员、侦查人员都必须出庭作证,以澄清有无诬告、有无非法取证、有无刑讯逼供(如:案卷里提审时间有的是在晚上十点三十五分到半夜十二点五十分的)。律师还特别提出超期关押问题,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强制措施,放人。会后,几位律师又分别多次找到田浩法官,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放人。但田浩法官都没有给予回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两位律师一起再一次到抚顺东洲区法院见田浩法官,两位律师在办公区门外用内线电话和田浩联系,询问案件为什么超期不审,并再次提出超期关押问题,田浩不耐烦的搪塞说:“现在就是‘押扣(音)’”,就粗暴地挂断电话。两位律师琢磨了好一会也没有想明白“押扣”是一个什么法律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本案当事人吕庆、番福德、徐桂荣、李明宇、刘凤娟、东维荣、胡凤秋、李刚、李艳荣、张桂苹、姜顺爱和秦曾云,被非法关押在辽宁抚顺南沟看守所到今天为止已经600多天了。我们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抚顺市东洲区法院领导提出解除对本案当事人的强制措施的申请,请抚顺市东洲区法院领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立即结束对吕庆、番福德、徐桂荣、李明宇、刘凤娟、东维荣、胡凤秋、李刚、李艳荣、张桂苹、姜顺爱和秦曾云的非法超期羁押。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法院,尹宪科院长、冯绍谦副院长、于国徽副院长、黄涛副院长
申请人:*** 、***
2018年2月20日
附: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指控本案当事人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
有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教,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而且江泽民的上述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做了规定,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作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国家。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是人间的普世价值,那么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判决法轮功学员就失去了前提,因此对本案当事人的判决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二、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迫害法轮功以来,我国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如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宁教授等。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执行江泽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是在破坏国家法律,这是在执法犯法,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受到震动,都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荒谬与邪恶。
法轮功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他要求修炼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传出26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并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1998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将调查报告提交给政治局,这是迫害前进行的一次最权威的官方调查。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这样一个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受到世界人民欢迎的高德大法,却遭到江泽民的无理打压,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当你真正了解了法轮功,你自然就能从这场善与恶、是与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
十九年来,法轮功学员在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残暴打压下,仍然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和打压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道,从去年开始,特别是今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仅2017年1月到6月,就有54名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另有九十七人被退卷。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三、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起诉书中说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依据的却不是刑法三百条的规定,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十分荒唐的。那么请问,本案当事人到底是触犯了刑法三百条,还是触犯了两高司法解释。刑法三百条是法律,而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是指控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那就应该依据刑法三百条的有关规定,来指证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如何触犯这些规定的,是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的,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那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这样才能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而起诉书中没有一句说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这就说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起诉书对本案当事人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这是对本案当事人的枉法强加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也无权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也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公民的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对立的。
两高知道自己没有立法权,因此只能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把自己这些违反宪法、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对立的规定强加给刑法三百条,借用刑法三百条的名义,把自己的规定包装成法律,伪装成法律,其目的是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然而,无论怎么包装、伪装,两高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因为两高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肃性,专门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用法律的形式对立法进行严格的规范。就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第六十四条)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两高司法解释只是执法机关的一个司法解释,怎么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么能当作法律来运用呢?两高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
我们讲出这些事实真相,主要是为了让公检法的朋友们能够认识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公检法的朋友们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远离罪恶,才能远离灾难。希望公检法的朋友们能够三思。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而不能由两高司法解释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处刑,这是在执法。而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罪处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陷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本案当事人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要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希望抚顺市东洲区法院的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能够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维护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本案当事人以公平、公正。
此致:抚顺市东洲区法院。
本案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