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手段就是用拖延法庭庭审时间的方法来达到非法关押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目的。
例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是37天,到了37天就得送检察院,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两个月,但是检察院有两次退回公安再次侦察的权限,这样公安又有两个37天的时间,检察院就有三个两个月的时间,这样一共就是271天。
如果这个时候,再换成异地审理,那么这个时间又得重新计算,新的检察院又可以退回公安重新侦察,这样一来又是个来回。而且异地受理的检察院,只有在接到上级检察院的通知后才能正式受理,这个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就是说上级检察院,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下发异地受理的通知。
这样一来两年三年都在走所谓的法律程序。等到所谓的法轮功案卷到了法院后,法院又可以拖延半年开庭,如果是异地法院,那么又得等上级法院的通知才能正式受理,而且这个等待也是没有时间限制,这样一来,一个迫害法轮功的案子,在所谓的走法律程序过程中,一拖可能就是两年、三年,这就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所用的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