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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违反的法律条文

更新: 201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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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从二零一七年初至今,每到恶党开会,全国各地都出现610、派出所、居委会人员到法轮功学员家门口监视、跟踪,其性质如同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监视居住”。这种侵犯法轮功学员人身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如果是派出所警察参与“监视居住”,他们是在执法犯法;如果是610、居委会人员参与“监视居住”,他们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其行为更是触犯法律。

一、违反《宪法》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依据宪法,公民信仰法轮功受法律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610、派出所、居委会人员因为公民信仰法轮功就安排监视、跟踪,严重影响法轮功学员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名誉权。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法轮功学员是合法公民,不是犯罪嫌疑人,警察随意对合法公民进行非法监视居住,违反《刑事诉讼法》,参与的警察涉嫌滥用职权。

三、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制作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法轮功学员不是犯罪嫌疑人,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监视居住,即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的身份规定,又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这种没有合法法律依据,又不经过合法法律手续的监视居住,完全是违法行为。

四、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九章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手续要经过呈批和批准。

同上条所述,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监视居住违反公安机关本身的执法细则。

五、违反《警察法》

《警察法》第七条(法治原则):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警察法》第八十五条(严格依法履职):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力、滥用权力。

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受宪法保护,法轮功学员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监视居住没有法律依据、不经合法程序、没有合法手续,是滥用、超越权利,违反《警察法》的法治原则和严格依法履职原则。

六、执行非法“监视居住”违法行为的后果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警察法》第六十五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规定: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

《警察法》第九十三条 (执法责任)规定: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法监视居住的警察及相关人员,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公安部对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开通“12389”投诉热线,《警察法》也规定对警察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向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检举、控告。

希望参与“监视居住”的610、派出所、居委会人员不要盲目执行命令,中共恶党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从来都是下达口头指令,没有书面文件和签名,作为执行者,将来不能以“执行命令”开脱罪责。中共恶党迫害法轮功已有十八年,现在谁不知道法轮功学员是好人,谁不知道中共邪恶?善待法轮功学员,守住善念,才有希望摆脱恶党的控制,为自己和家人赢得美好的未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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