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贵阳法轮功学员赵鄂川上诉 中院二审开庭

更新: 2018年12月11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贵州贵阳法轮功学员赵鄂川(男、50岁),在经历了13年冤狱之后不到两年,2017年10月因发真相小卡被不明者举报,2018年5月被贵阳南明区法院非法开庭后判四年,赵鄂川上诉后,2018年11月27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

鉴于一审判决时公诉方、法院方和被告方所共识的量刑结果,与宣判后的四年刑期的悬殊,鉴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中院庭审过程围绕“量刑标准”上说事,辩护律师也在被告的“刑期”上力争。下面是庭审概况。

27日上午10点30分,法庭的审判席上是3名法官,审判长叫李伟,书记员1名;貴阳市检察院公诉人叫詹述波;辩护律师来自北京中义律师事务所叫王光琦;有几名狱警和法警。赵鄂川的亲人因远在新疆,母亲又年迈而无一人到庭,旁听席上有十多个友人参与旁听。

在法庭调查时,赵鄂川被提问:“你是否在2003年,因触犯《刑法》300条曾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你是否还因同样事由被刑事拘留过?”赵在如实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2017年10月13日赵在驾驶摩托车营运时,将一张带读卡器的法轮功宣传品TF卡散发给胡某,被胡某举报;10月16日赵在云岩区双峰路被警方抓捕时,又查获带读卡器的法轮功宣传品TF卡45个,写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帀82张;随即抄家又抄到《转法轮》一本,《貴州周刊》一本,师父的法像两张,16个TF卡和一些神韵合唱团光盘等;被以【刑法】中的第300条和“两高”司法解释定性为触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款5000元。

随后,赵鄂川声明“上诉”理由:赵主要从抓捕他的具体事实、情节、定罪证据等不能认定的角度来阐述的。(1)举报人胡某说,给他卡的人个头有1米5-6高,长相也对不上号;地点是什么双峰路的什么花园?我完全不知道他说的地方在哪里;(2)三天后营运时被警方抓捕,在我身上搜到的真相币,是混放在几千元的找零补钱中的,几十张真相币中有相当的是从乘客手里反馈到我手里的;(3)45个TF卡是在车上搜到的,谁放的我也不知道。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公诉人詹述波称:根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应依法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警方提供的罪证有赵的“签名”,已表明赵已认可了自己的罪行;鉴于赵在被判刑出狱后不满两年又犯同罪,有应从严、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在侦察阶段赵态度较好,尚能配合,有应从轻的情节;综合考虑,一审判四年有期徒刑较合理。

赵鄂川辩解:我身体不好才学炼法轮功的,警方在我家里搜到的大法书籍、刊物等,完全是我为了祛病健身自己需要看的,不是什么宣传品,也没去外面散发,所以作为定罪证据不合理!警方抓捕我时说:就这点小事,你配合签个字,过几天就把你放了,我在所谓“定罪证据”上“签字”完全是警方“诱供”的;指控搜到的那些卡和真相帀也没让我清点核实。

审判长挿话问:你和哪些人在一起?赵回答:基本没有和别的什么人联系,都是自己在家炼功祛病健身。

王律师辩护:主要谈了三点:1. 警方取证有瑕疵,证据链存在不确定性;2. 警方有欺骗和诱供行为;3. 我的当事人已遂的只有一个TF卡,其它搜查到的只是持有。不应都拿来做犯罪证据。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择日宣判!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自古以来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试想一想:做好人遭迫害、讲真话遭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