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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方证据均被驳倒 贵州周小朝石登灵仍遭诬判

更新: 201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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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贵阳市两位法轮功学员周小朝、石登灵,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黔南州贵定县法院被构陷开庭。周小朝有理有据地逐一推翻了公诉人的所有所谓“证据”,包括出庭的所谓“证人”和官方派的相关技术鉴定人员出席作证,也被周小朝从有理有据的技术专业知识方面驳斥得无以言对。两位维权律师也辩护的很得力。

尽管如此,五月十八日得知,周小朝被非法判刑五年半、石登灵被非法判刑五年。据悉:重判的理由是两位法轮功学员的“不认罪”、目前,两位法轮功学员准备《刑事上诉书》递交黔南州中级法院。

在四月二十五日的非法庭审中,公诉人许燕被驳斥得无以言对,最后气急地扣上“反党反社会,反十九大精神……”等等大帽子!北京的维权律师驳斥公诉人说:“他们二零一七年七月就进去了,那时候十九大都还没开,一直在看守所里面,怎么反十九大啊?请不要乱扣帽子……”

周小朝说,历朝历代的冤假错案迟早会昭雪,就像当年文化大革命一样,现在讲法制法律依据,如果还是乱喊口号、乱打棍子,那么我们的法制治国也不过是空谈!周小朝做最后陈述,强调“信仰、修炼法轮功无罪,法轮功冤案终有平冤昭雪的一天。”

目前,亲友们都希望能尽快的无条件释放周小朝、石登灵回家!

一、法院附近有大量警力

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点左右,周小朝、石登灵的亲友们到达贵定县法院。法院周围一眼望去很平静,没什么“特别”的布置,可稍加观察会发现:

在法院对面广场上、法院门前,有十几个警察,和十几个便衣。他们中,有的手里拿着手铐、有的还挂着手枪,这样的场景,让人格外的感受到——荷枪实弹的恐怖气氛!

在法院左侧马路边,有三~四个交通警察,又没有出交通事故,为什么在那里一呆就到下午三点。

在横对法院的公路两边,停靠着一辆接一辆各式各样的小车,有的车里面坐着便衣警察,其目光在注视——坐在车里的、站在某处的、或走动着的法轮功学员。

二、庭审现场并不一般

庭审时间: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二点四十分,即差二十分就六个小时,中间没有休庭。旁听席上坐着三十名左右,只有三位家属,其余的是来自贵州省、黔南州、和贵定县的三级公检法成员,这些人都穿着便装,除四~五个上五十多岁的外,其余的多数都很年轻。

周小朝聘请的另一位当地律师,未出庭辩护,连要求参加旁听,都不被允许。更多的亲戚,和法轮功学员因不给办理“旁听证”,被禁止进入庭审现场。

在近六个小时的庭审中,除了石登灵谈到,“修炼法轮功二十多年没吃过一粒药”,被四~五个旁听席上的年轻警察发出淡淡的嘲笑声外,整过庭审现场鸦雀无声。

据悉,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临近开庭(四月二十五日)的几天里,接到了大量来自国际国内的关注周小朝、石登灵被非法庭审的电话,他们怕的要命。

三、公诉方的所谓“证据”都被驳倒

主审法官(庭长)罗涛、男,在整过庭审中,对公诉方、被告方、包括为其辩护的律师,发言从不打断,让其辩论,对庭审各方不妥的语言、语气等,都是小心谨慎的打招呼指出或阻止。近六小时的辩护,罗涛只在最后休庭时审敲了一下桌子。

公诉人许燕,女、四十多岁,和另一位检察官,坐在“公诉人”席位上。许燕是公诉方的主要发言人,读起诉书,一共谈到“手机基站”等七~八个问题作为主要定罪“证据”。

《起诉书》谈到:从“重庆电子公司”检测数据显示,共发射信息二十九万多条、覆盖面二十四万多人口;黔南州电子公司提供的检测数据,发射十九万多条,覆盖面十九万多人口;黔南州移动公司提供说,被影响的有三个机站,用户是一千多户;有五人接收到信息,用手机拍照后,留下的有效信息,“证明”这些信息是在宣传法轮功。

这五人中只有两人出庭作证:黔南州无线管理局技术员伍新、罗镇山两人。他们说,是他们二人用“监测软件”发现被告用“手机基站”发送“法轮功信息”。是他们报案后,周小朝、石登灵才被贵定县公安局副局长姚峰下令抓捕的。

周小朝首先从技术上和逻辑上逐一驳斥否定。周小朝说:我们来贵定是考察项目,进行网络测试,《起诉书》系列检测数据,在专业技术上讲,是矛盾百出的……请黔南州无线管理局技术员伍新、罗镇山两位证人回答,那些数据是怎么来的?请用专业技术“说清楚”问题?伍新、罗镇山结结巴巴的回答不上来。公诉人在一旁点醒说:“你们可以不回答!”

周小朝说:移动公司的数据与我们无关,首先移动公司的数据出现之前,我们已经被贵定警察控制了;而“在同一时间,有三个地方在发射信息”,都说是我们二人所为,这完全是思维、逻辑混乱,是不符合事实的,是非法证据;我们坚决要求第三方重新鉴定与测试!

随后,律师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上否定。(并要求重新第三方鉴定与当面测试!而未被采纳。)

律师说:公诉方提供的“有五人接收到信息,用手机拍照后,留下的是有效信息”,可相关法律规定,“每一件证据”都必须同时至少有二人作证,这五人的所谓“有效证据”却是单一的,所以“五人有效证据”被否定。

律师说:“我的当事人在当日的十四点三十分时已经被你们控制了,黔南州移动公司提供说,被影响的机站三个,用户是一千多户,时间是下午十四点四十五分以后,这些数据证词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律师提请法庭注意:重庆电子公司检测数据与当地无线管理局的数据上有九万条的巨大差距又怎么解释?律师指出:依据起诉书提供数据计算,七月七日发射数只有五条,公诉方把不是我当事人所为的“信息”发射,强加给我的当事人,不仅不是定罪证据,还是贵定公安警察在栽赃陷害我的当事人,是知法违法犯法行为。

谈到“手机基站”发射出去的内容,律师做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辩护,他回顾历史说:法轮功问题,是个别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媒体的不实宣传造成的。突出说明:我的当事人就是“修炼和宣传法轮功”都是在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范下的行为,何罪之有?恰恰相反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信仰的歧视,才是违法的行为!

在黎律师的追问下,公诉人改口起诉书有“笔误”,承认发射的有效证据只有五条;检测数据的巨大差异也被公诉人解释为,统计时间和区域的不同所致。

《起诉书》谈到:在周小朝、石登灵家搜查到,很多法轮功书籍与宣传资料时,黎律师说,搜查当事人周小朝的父母家没出示任何手续,属非法查抄,侵害了公民权益,是违法行为。

毛律师出示了搜查石登灵家时的空白纸上盖个公章,临时填写,并没有县级以上局长的签字,是属于违法搜查。

《起诉书》谈到:在“六百七十号车”上搜查到所谓“作案脏物”时,黎律师说,根据《搜查法》应该当着当事人的面,清点物品并登记造册,但是当时却没有这样做,而是第二天才造册登记,是属违法操作!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字!

石登灵说,我们到贵定是考察项目,开车是我当时的主要任务,车上有些什么东西我不晓得。周小朝也证实石登灵不清楚。石登灵还指出,搜查“670号车”后的清单物品数目不清,差了一千元钱,要求公诉人回答时,公诉人许燕不能说清楚就当庭发火。

针对《起诉书》“某教是邪教”问题。周小朝、石登灵分别阐述了,修炼后引起的身心巨变,用事实证明修炼法轮大法能够使人身体健康,道德升华。周小朝指出中国政府规定的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

石登灵说,我一九九六年在贵阳新路口看到一本《转法轮》后,就开始修炼了,那时的我很年轻,要生存,要去做各种事,在修炼法轮功问题上,二十多年了,我炼功学法的时间,都是我自己的事,自己在做,根本没什么“组织不组织”的。如果硬要把“参加过组织”强加给我的话,那就是,在我修炼法轮大法之前,还真是加入过组织——军人和共产党。

律师说:我的当事人,一个是军人,在部队还是一个干部;一个是知识分子,曾经是教师,他们修炼法轮功完全是来源于内心的个人“信仰”和人生追求,与“有没有组织”没有任何关联,完全是出自人的“思想”中的,从《刑法》的犯罪的四个要素来看,都不具备,用刑法三百条定罪,是在错用法律。

针对《起诉书》把因修炼法轮功曾经被劳教、判刑再拿来说事,企图再加罪名,周小朝说十多年前的事已经了结,还拿出来说事!不也是信仰真、善、忍做过好人吗?石登灵说:想把我过去,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监狱、洗脑班的日子,再作为“定罪证据”的一部分,也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我修炼法轮功从一开始就没有错,是在政府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打压的,提到我曾经在监狱的那段日子,遭受的迫害,要不是对大法的坚信,有几人能活到今天?律师说,“过去的劳教与判刑,时间过去了十二年以上,与本案无关,公诉人的意见法庭不应采纳。

四、公诉人气急、乱扣帽子

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许燕,重申了起诉书的内容后,并加重语气说,两名被告的所为是反党、反社会、反“十九大”和反“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本公诉人提出,要加强两名被告的“法制教育”;要求法庭对两名被告,判刑四~六年的《刑法》处罚,而且还要罚款和没收资料等等。

周小朝反驳说:去年那时还没召开十九大,哪来的反对“十九大”和反对“社会主义新时代”?并为自己辯护说:我是搞通讯工作的,到贵定是考察项目,对网络进行测试的,我们没有犯法;公诉人给我们扣了很多大帽子,什么“反党、反社会主义”这是“文革”的翻版,不是“依法治国”,还望法庭严格按中国现行法律办案。

石登灵也重申了上述观点,并说用刑法三百条起诉我们,请问公诉人我们违反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

律师在辯论中重申当事人无罪,并指出《起诉书》中说:我的当事人用“伪基站”,发送法轮功信息二千七百四十五条,事实上是“记录在数字上”、“短信在数量上”和“影响用户数上”等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基本的事实是不清楚的,造成:七月七日的当天发射只有五条,起诉书与鉴定结论两者间相差二千七百四十条;黎律师针对《起诉书》中的“作案脏物”时,指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的实物关键的主机、手机、还有天线干扰器等,一是没有经被告辨认亲点核对确认,二是搜查笔录没有两位被告的—签字,三是开庭时,关键实物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是知法犯法行为。

黎律师说:用刑法三百条起诉当事人,并没有指出破坏了哪条哪款法律实施,是适用法律不当。另外,“两高”对用“基站”发射信息解释是:“并没对任何人造成经济和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应当撤销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还当事人清白!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是“反党、反社会,反对“十九大”和反对“社会主义新时代”,本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些打人的“帽子”!本案与十九大无关,更谈不上反党反政府和反对新时代。

进入法庭辯论第二阶段,周小朝针对他们所谓的“伪基站”作为“定罪证据”的指控,再次提请公诉方要用专业技术“说清楚”! 并坚决要求重新请第三方鉴定、当面测试。并在辯护中说,法轮功冤案相信有昭雪的一天!

两位律师重申了当事人无罪的法律依据,望法庭宣判周小朝与石登灵无罪!黎律师强调台湾香港等地都允许法轮功的存在,我们要收回台湾,对法轮功的政策方方面面必须与台湾同步才行,台湾有那么多人在炼法轮功?中国为什么就不能允许呢?

毛律师强调,石登灵与本案无关,他仅是个驾驶员,车上有什么东西他都不知道,并也得到周小朝的证实,因此,石登灵无罪!

公诉人许燕被驳得理屈词穷,在法庭上高声叫嚷:“两人屡教不改、很顽固”、“还造谣说平塘县有中国共产党亡的石头”、“污蔑说活摘了法轮功器官”,这简直是反党、反社会的行为,要加强对被告的“法制教育”!黎律师立即驳斥说:我的当事人,一个是军人、一个是优秀的知识分子,请不要对他们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

许燕不讲法、不讲理,叫嚣“手机基站”的数据准确与否没有关系,反正已经发射了法轮功宣传信息就是犯罪!要求法院严惩被告,向法庭提出四~六年的判刑处罚、罚款和没收资料等。

五、最后陈述;修炼法轮功没有罪!

最后,审判长罗涛叫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周小朝代表被告两人做最后陈述:“信仰!修炼法轮功没有罪!法轮功被迫害是冤案,文革十年浩劫终于平反昭雪,法轮功终有平冤昭雪的一天!”。

五月十八日得知,周小朝、石登灵分别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和五年。两人都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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