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安徽亳州市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7年08月27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安徽报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二十五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武玲、张亚军、刘文举、张明全进行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在庭上进行了义正词严的无罪辩护,并当庭播放神韵光盘,主审人员观看后也说没有什么非法、反动内容。

非法庭审结束后,法官告知将于九月四日再次开庭。

武玲、张亚军等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至今已经近二年。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到十五日半个月内,利辛县数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因控告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被非法抓捕、抄家,他们家中的大法书籍、工资卡、现金、电脑、手机等本应该受法律保护的私人物品被抢走。刘文举与父母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凌晨四点多钟,被警察非法入室抓捕并抄家,父母被非法关押十五天。

大部份学员被非法关押十到十五天。武玲、张亚军、刘文举、张明全四名法轮功学员一直被非法关押,并遭构陷。

利辛县法院在二零一六年非法秘密对四位法轮功学员判刑,其中武玲被非法判刑四年半、张亚军被非法判刑四年、刘文举被非法判刑三年、张明全被非法判刑三年。

四位法轮功学员依法提起上诉,并聘请了四位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亳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利辛县法院的原判,发回利辛县法院重新审理。

利辛县法院原定于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开庭,律师到达后,才被通知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很多前来旁听的亲友被阻止门外。经过律师当庭指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关晓利、审判员拒不纠正,其所谓“理由”是原一审就是不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案卷材料中没有一分涉密材料,全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利辛法院随意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是在带头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辩护律师对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辩护律师控告指出:公开开庭审理的意义,一是为了法制教育,使旁听者明了什么是犯罪,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起到警示和抑制犯罪的作用;二是社会监督,监督法官和法院依法审理。显然,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社会监督,办理本案的其它一系列违法行为也证明他们就是要违法办案,而只有法官明知是冤假错案而硬着头皮要把被告人判罪才需要这样做。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武玲等人从原一审至今都没有收到起诉书),将开庭传票至迟在三日前送达。刑事诉讼法这么规定是要保障被告人有时间准备自我辩护,可是利辛县法院不送达起诉书,当事人连起诉书的内容都不知道,更无从准备自我辩护。利辛县法院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和拒绝纠正,当事人及律师提出审判长、审判员回避申请,审判长关晓利当庭自我决定驳回,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刑诉规定审判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律师书面申请证人孙凤兰出庭作证,但审判员关晓利违法不准许证人出庭,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妨碍辩护权。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至二十五日,法院对武玲、张亚军、刘文举、张明全开庭,众多的亲友被拦在庭外,不让入庭旁听。在法庭上,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释放当事人。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江泽民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使中共的官吏越发贪残,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试想一想:不让做好人、做好人遭受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