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被胁迫作恶同样是故意犯罪

更新: 2017年08月15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长期以来,中国大陆那些因中共株连政策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基层人员,常常有这么一种心理自辩:自己是被胁迫而作恶的,或不得不执行迫害政策,以后追究罪责,只能由政府和上司负责,与己无关,因而更加无所顾忌地作恶害人,以至于越陷越深,不能自拔。这是一种侥幸推责心理,从法律角度看,被胁迫行凶作恶同样是故意犯罪,同样面临法办追责,怎么与己无关呢?

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江泽民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针对法轮功发动全面迫害时,是以政府极权暴力为后盾,以利欲诱惑与株连绑架为手段,胁迫各级党政军警、司法等机关参与迫害犯罪的,是以政治运动方式来实施迫害犯罪的,其犯罪性质是政府犯罪,集团犯罪,用中共现在的法律术语界定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用国际法则界定是恐怖组织犯罪。

十八年来,江氏流氓集团已经触犯国内《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及《国际法》,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数十种刑事罪(附带民事),及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危害人类罪。

而在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之前,其所触犯的以上法律与罪名早就在国内外法典里被确立存在,中国在多次所谓普法宣传中也多次提及这些法律与罪名,中共政府官员与法律界人士对此也以熟知,根据江氏集团作案的大量犯罪事实,因此其触犯的罪名都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江氏集团系知法犯法,是故意执法犯法,是故意犯罪,那么,这个犯罪集团中的每个个体包括被胁迫的个体就必须背负其相应的罪恶,承担相应的罪责,而反人类罪又是每个个体要承担的共罪。所以,只要是江氏犯罪集团中的一个分子个体,就是参与了集团故意犯罪,就是故意犯罪的疑犯。

人类犯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疑犯出于主观思想故意,直接或间接的实施犯罪行为,过失犯罪是疑犯在不知道、没预防、行为过失的情况下偶然或突然发生的犯罪行为。被胁迫作案有时在普通刑事案中,会被大陆所谓办案人认为是过失犯罪,但在中共江氏集团犯罪中,被胁迫作案是故意犯罪,可不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与被胁迫作案的根本区别在于,过失犯罪在犯罪前不知道会发生犯罪,而被胁迫作恶分子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可还是要去作恶行凶。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中共各级党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哪一个不知道信仰自由这个法律常识?哪一个不知道信仰实践“真善忍”是在做好人?哪一个不明白去抓、抢、打、砸、审、判、杀害良民是故意犯罪?有人辩解说他被中共谎言蒙骗了才去犯罪,那为什么不去了解真相?法轮功学员为了阻止执法者故意犯罪,真相讲了十八年了,时间、机会够多了吧?这个借口是改变不了自己故意犯罪的性质的。

法学上讲构成犯罪有四要素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主观方面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要因素。从江氏犯罪集团的主观意志与其中犯罪个体的主观思想看,都构成了故意犯罪。一九九九年“四·二五”上访事件发生后,中共最高权威政治局七个常委中,六个反对镇压,只有江泽民要执意迫害,并越过政治局私设610特务组织,发出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等灭绝密令,利用以江为首的整个犯罪集团推动全面迫害的,其动机目的就是要灭杀信仰者的精神与肉体。很明显,这个犯罪集团是在故意犯罪,期间,作为被胁迫的犯罪个体,是没有能力左右犯罪集团的故意犯罪性质的,此时,他的选择就是他的思想表现状态,也就是他选择跟随犯罪集团执行犯罪作案,那他的思想就是主观故意,他就是故意犯罪,如果他选择设法抵制、不配合或退出,那他的主观思想就是不支配自己行为去犯罪,但是有的人在参与犯罪前,在是非善恶正邪之间,可能经过思想斗争,最后党性占据人性,恶性排斥了良知,屈从了邪恶跟随犯罪,这还是故意犯罪。

十八年来,中共江氏犯罪集团的无理迫害虐杀,使亿万民众的正信被无理打压,一百多种酷刑被施加在善良人的身上,四千多人被迫害致死(实际数目远大于此),无数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批劳教判刑,不计其数的修炼者被投进洗脑班或精神病院遭受致命性折磨,甚至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这场迫害造成了无数家庭悲剧和难以弥合的社会创伤与苦果。面对这巨大罪恶,被胁迫作案者,你敢否认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迫害者角色吗?你能确定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行为?

最能充分证明被胁迫作恶是故意犯罪行为的,就是那种既说流氓话语,又真正按照自己说的恶意去害人的所谓被胁迫者,也就是“言行一致”的恶徒。他是那样说的又是那样做的,他肯定也是那样想的,所以其整个作案过程就是赤裸裸的主观故意犯罪。

山东莱西法轮功学员姜淑娥从劳教所回家,可是有家进不去,原来莱西法官王青云、夏广军为了达到破坏姜淑娥家庭的目的,2002年初他们到王村劳教所利用职权编造谎言、欺骗、威逼姜淑娥在楼房评估书上签字,然后又私自把姜淑娥的签字偷偷地拼凑到姜淑娥的离婚书上,伪造姜淑娥同意离婚的离婚书。当姜淑娥找到法官王青云告诉他这样做是违法的,应当纠正自己的错误时,王青云抖着双手,边玩手机边说:“我宁可犯罪也不纠正自己的错误。”

黑龙江绥滨县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张景东。刑事庭庭长吴军(审判长)为了阻止张景东的两个姐姐出庭作辩护人,吴军要求二人出具派出所、街道、单位的证明,还要“610办公室”出具没有修炼法轮功的经历证明。当追问法官这是根据国家的哪一条法律时,吴军拿出一副强盗嘴脸说:“没必要给你们看法律条文,没有证明就不让你们辩护,这是上面的规定。”张景东的姐姐说:“法院作为执法部门更应该依法办事,我们要求看法律条文是正当要求,不过分。”吴军说:“就不讲法律了,爱哪告哪告去。”家属说:“这哪里是人民法院,你这不是人民强盗吗?”吴军就说:“就是人民强盗!你想当还当不上呢。”

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辽宁清原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金生非法庭审,张金生教别人上明慧网被非法判决八年。张金生在法庭上喊“法轮大法好”,法官恼羞成怒,说是“一个字加判一年”,共非法加判五年,最后张金生被冤判十三年。

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杨东升对给他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的答复说,“不管什么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党保持一致,对法轮功决不手软。”杨东升还放过这样的狠话,“只有没用的人才信善恶有报,想说服我,没门,让河(乡)那个老头,我兑(判)他十年,谁能把我怎么样!有共产党给我撑腰,谁也没门。”人算不如天算。杨东升后来在一场法院警车翻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云南省昆明法轮功学员朱荣珍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因病送进云南省监狱总医院住院。2011年12月23日,中共法庭在医院秘密开设了简易庭,法官对朱荣珍说:“你写保证不炼法轮功,就可以判缓刑回家,如果继续炼法轮功就判有期徒刑三年。”朱荣珍面对这无理的恐吓,表示坚决修炼法轮功。中共法院非法判了她三年徒刑。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姜凤丽、卢俊公开非法庭审。律师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必须讲良心、说真话。”审判长潘淑琴气急败坏地说:“你别跟我讲良心。”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对张德艳等五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开庭前,主审的女法官对律师说:“不要跟我讲法律。”法官庭审不讲法律,也不讲良心,这是在故意制造冤案。

在人类司法审判史上,被胁迫作案也是被界定为故意犯罪行为的。二战结束后,人类在纽伦堡等设立了国际法庭,对那些被抓捕的法西斯党徒进行正义审判,当法庭指证他们犯有战争罪、故意杀人罪、反人类罪等时,几乎每一个被审判者以执行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为借口,拒不认罪,但法庭认为,执行者执行的是杀人的恶法恶令,不是人类真正的正义法律,执行者是在滥杀无辜,导致数百万犹太人被故意杀害,并危及到了整个人类,是对人类犯罪,任何借口都无法推卸自己的反人类罪责,最后,那些罪恶的法西斯党徒都被宣判定罪,有的被绞死,有的被终身监禁,连护士也未能幸免,暂时逃脱者也被终身追责。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有的被胁迫者良心发现,洗手归良,悔罪赎罪,这种曾被胁迫作恶者的故意犯罪性质是不是被改变了?没有改变,但其个人得到的结果却可能变了。由于当初参与作恶,加害善良,给受害人与家庭带来很大灾难痛苦,发展下去,其犯罪行为可能会得到法办或恶报恶果,甚至要加倍偿还,后来此人了解真相,终止犯罪,真心悔罪,检举犯罪,原来将发生在其身上的恶报悲剧可能没有了,法轮功学员可能因此也不会控告他,但当初他的故意犯罪行为性质是无法改变的,只是后来他的悔罪行为改变了报应后果,这种事例有很多。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因为此人毕竟觉醒了,得救了。

最叫人不可理喻的就是那种不思悔改的中共恶徒,他们的思维误区和心理是,总以为自己给中共干脏活犯罪,政府会给撑腰负责,于己无关,就算是故意杀人犯罪,有中共暴政作靠山,法律也奈何不了他们。可是人间还有一个公理:当人类的法律暂时不能发挥正义职能作用时,那天道天理就会降临人间展现正义。就是人们常说的报应,这可不是受害人无奈的精神寄托或什么心理安慰,作恶者不信,报应也发生了,不承认,还在持续发生着,恶报类型多样,发生在民间官方的事例不计其数,想了解实例,可上明慧网查阅。

可能有的作恶者觉得自己恶事做了不少仍然活得好好的,因此不信报应之说,别急,中国人有句话: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时辰一到,最后一句是什么内容?人们都知道,笔者也就不重复了,而死不悔改的中共恶徒,到时候只能用自己悲惨的恶报代价去见证和填充了。

(本文案例来自明慧网报道)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