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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警察敲门行动违法

更新: 2017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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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派出所、清华派出所、渔市派出所、五台子派出所、得胜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南湖派出所、跃進派出所等接到中共“敲门”命令,裹挟社区人员对法轮功学员進行上门骚扰。目前知道被警察敲门骚扰的有四十多家。

尤其是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派出所警察在他们所管辖区内对居民和修炼人采取敲门行动,晚上和早上七、八点钟还進行敲门骚扰。有的问法轮功学员炼不炼了?有的让签字;有的让配合调查;有的因为家里没人,去敲门两、三次;有的警察说要开“十九大”了来看看。有的警察進门就录音、录像。

有法轮功学员问录像干什么?警察说:我们怕袭警,录像、录音留证据。法轮功学员都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好人,警察这样的说法完全是诬陷。

多数法轮功学员不配合警察的骚扰迫害,给上门的警察讲真相:从九九年“七·二零”法轮功被迫害讲到法轮功弘传世界;从自己修炼前重病缠身到修炼法轮大法无病一身轻;从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救人到法轮功学员被迫害;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遭恶报到不配合警察完全是为警察好,讲的警察频频点头,心悦诚服的说:啊,原来是这样,我们明白了。以前我想,我们派出所×××就因为抓法轮功学员被提升,我们没后门也想走捷径,现在我真正知道了法轮大法是修炼,法轮功学员是在救人,更可怕的是迫害法轮功学员要遭恶报,谢谢你!你放心,回去后我们把录音、录像都删掉,我们不再参与这事了。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

还有一派出所警察,到一法轮功学员家中敲门,法轮功学员没在家,她的丈夫(以下称家属)从门镜一看,是三、四个身着制服的警察。家人礼貌地把门打开,几人都進屋里来,其中一年轻警察進门就录像。

家属面对录像的警察说:你不要以为我们老百姓不懂法,你知不知道你这样做违法?录像的警察被问得哑口无言,马上把录像机关了,一下坐在门边的凳子上,再没起来参与。

其他几位警察问及炼法轮功等情况,家属理直气壮地和警察讲,她(指妻子)原来一身病,通过修炼她全身病都好了,别说她炼,我当家属的都支持她炼,不炼有病谁管?你们这么做都违法你们知不知道?

警察怯怯地说:我们也没办法,也不想管这事,是上级让我们这样做的。家属认真地说:是啊,我也知道,我不怪你们,是你们的上级不好。说着这些警察败兴而归。

是啊,警察是你的工作,但你可以抓不着,可以不迫害。要知道:当法律和良知发生冲突的时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作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个人,具备独立人格和道德品质的人,然后才是警察。所以,当你理智的想想中共在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修炼人时,它凭借什么呢?叫人骂师父、骂法轮大法。被绑架的人谁骂警察,敢和警察拼打,警察就放谁。骂人、打人者就不是法轮功学员,谁正誰邪不是一目了然吗?

法轮大法是正法,法轮功学员讲文明,有修养,真诚、善良、忍让,是时代的精英、勇士,应该受到世人的敬重。迫害法轮功学员者一定遭天谴。

我们要真诚的告诉人们:所谓“敲门行动”违反以下的法律:

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法律: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员等人。

二、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是说,对于一些个人敏感话题,我们有不回答他们的权利。如果用强迫或欺骗的手段,他们就是犯法。

三、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四、“12389”专线平台

二零一七年四月,公安部下达了命令,对公安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而专门开通了“12389”专线平台,对于警察违法的违纪行为,可直接拨打电话“12389”,或登录“12389”网络平台進行举报。

命令中还强调:擅自动用警察参与截访,不仅是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违法犯罪。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和法律法规,控告江泽民完全合法,上访完全合法,谁再阻拦和打击报复,谁就是在犯罪。

五、国家《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指出,对警察等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并且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取消了旧条款中的“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免责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警察在迫害法轮功中将会被终身追究。

六、新闻出版总署废除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

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为什么近日才看到废除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笔者认为,现政权在不断地向人们释放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的信号,上级官员也是在不断地洗清自己,到法轮功平反的那一天高官可以坦然地说:打压法轮功我没参与。那时基层警察你是有嘴难言。只能当江泽民的替罪羊,因为,你就在稀里糊涂地执行上级命令,到时问你,谁告诉你的,有签字吗?你就真是傻眼。警察啊快醒悟吧,只有法轮功学员才真正对你好,苦口婆心地向你讲真相,为的是让你不上当,平安躲过劫难。劫难就在迫害者的眼前。

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都是非法的,法轮功学员认为,虽然中共统治下的新闻出版总署也没有任何资格决定法轮功书籍是否可以出版发行,但是即使根据现有的规定,迫害者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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