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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俞国家属依法控告国保警察 遭恐吓阻挠

更新: 201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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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浦东难得的好青年、法轮功学员丁俞国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要上班的时候,被浦东国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拦截、强行检查,没找到什么;但他们拿出了三封真相信和六张光盘,一口咬定是丁俞国散发的,随后在没有任何手续、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入室抄家,劫走了电脑,并将丁俞国带走。家属质问他们:你们有证据吗?凭什么抓人!国保跋扈地回答:“证据会有的!”

鉴于国保警察在绑架、拘押丁俞国的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丁俞国一直被非法关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丁俞国父亲去邮局邮寄对浦东公安局国保科科长黄魏与浦东分局高行派出所所长王昕琦的控告信。当时,丁俞国的母亲正在上班,却突然接到神秘来电,说:“不要寄信”。

丁母马上给丁父打电话,没想到丁父的手机号码传来的却是一个陌生人的声音,问:“你是谁?”丁母说:“我是他的家人”,对方回答“你打错了。”丁母:“这个号码都打了几十年了,怎么会错呢?你是谁?”对方说“你打错了。”就挂了电话。

丁母感到十分可疑和恐怖,担心丁父的安危,立即请假,出去寻找丁父,最后在邮局找到了丁父,他正准备邮寄。后来信未寄成,回家后,丁父在家里的座机上接到一个陌生来电,电话里说,知道有人去过他家,也知道信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盘问相关参与人的情况,而且威胁恫吓丁父。

接下来,丁俞国父母发现,他们俩的手机号都被封了,根本打不出去、也接不到电话。而且家里座机也出现了明显被控制的状况。

丁俞国被非法关押至今已经三个月,现在其父母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创伤,极度没有安全感,担心自己不知何时也会遭遇不测。

丁俞国家人在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写信,反映国保警察抓捕丁俞国是在没有证据、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九月八日收到浦东分局法制办没有署名、没有盖章的回信,声称:“本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及对居住地进行搜查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整个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合法。”

丁俞国家人亲身经历警察的违法行径,不认为程序合法,并表示:既然有同步录音录像,本人要求公开执法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丁俞国,浦东金桥人,一九八二年生,从小品学兼优,个性敦厚。他小时候体弱多病,修炼法轮大法以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更重要的,他懂得了人生的真正目的,坚定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做一个好人。丁俞国正直善良,待人宽厚,助人为乐,邻居亲友交口称赞。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这样踏实本分的青年实在难得。

关于丁俞国这次被绑架情况,请参考明慧网相关报道《上海丁俞国被非法关押至今》《拒绝接待律师 上海浦东国保被控告》等。

浦东国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所违反的法律法规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数名浦东国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出示警察证和检查证件的情况下强行拔掉丁俞国的助动车钥匙,打开后备箱进行强行检查。之后又在没有出示警察证、搜查证的情况下对丁俞国住宅进行了非法搜查。被控告人在现场当场填写空白的拘留通知书。当家人质疑其凭什么抓人,有证据吗?警察声称“证据(以后)会有的。”

被控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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