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你写过诉江状吗?”
我:“写过。”
警察:“你知不知道诉江违法?”
我:“不知道。”
警察:“这么多年政府不让炼,你怎么还炼呢? ”
我:“从宪法上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这信仰自由,并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从我个人角度上讲,法轮功符合我个人的理念,首先他教人向善,做好人,甚至比好人还好的人,在我修炼的同时,也相应的给我个人带来意想不到的福分;修炼前我是多种疾病缠身,修炼后不长时间疾病全无,达到了无病一身轻,把我从疾病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我这种感受是用多少钱也无法买到的我现在已经修炼二十年了,没進过医院,没打过针,没吃过一粒药。谁又能让我达到无病一身轻的幸福人生感受呢?医院的医生也做不到啊。唯有修炼法轮大法才能做到,怎能让我不珍惜?!”
警察:“我不问你这些,我是工作。你必须配合我们的工作。”
我:“怎么配合?”
警察:“你得跟我们去派出所,把你诉江和你的情况说清楚。”
我:“这是谁指示的?”
警察:“上级。”
我:“哪个上级?”
警察:“公安局。”
我:“哪一级公安局?具体指使人叫什么?”
警察:“你不必知道。”
我:“你不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通报和责任追责规定》吗?《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怎么你说执行上级指示就可以推卸一切责任呢?我要问你的是:谁是承担责任的人?”
警察无语了。
我:“我不是为难你,我是问谁担负法律问责?”
警察:“你找我就行。”
我:“你觉得你真正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吗?别把责任揽得太大了,真要负起法律责任的,就不是随便一说就算完事了,如果你真有能力承担,我先向你提出一桩案件:在二零零二年江执政期,县公安局警察赵某因我修炼法轮功,把我弄去派出所,背地里向我的孩子逼着要了一万四千元人民币,以后说给我们弄个收据,凭此单据再退回此款。可至今未退。他们以后见到我就直接说:你那钱我们给私分了。你觉得这桩事该如何?这是有法吗?那执法人员打着执法的幌子,践踏法律。那么我为什么不追此案,而专门起诉江泽民呢?因为江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他曾下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又导演‘天安门自焚’,利用各种宣传机器全国上下铺天盖地诬蔑法轮功。现在法轮功洪传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你见哪家政府这样对待一个修真、善、忍的亿万民众的?你们千万不要借回访之事行迫害之实呀。我的诉状是我亲自寄给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怎么会在你们手里呢?最高法院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我问你,你一上来说我起诉江泽民犯法?犯什么法?犯了哪一家的法?我听你解答。”
警察无语。
我:“周永康、李东生都曾经是迫害法轮功的主将和决策者,他们所做的坏事真是震惊了海内外,连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都做得出来。在江泽民执政期间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有今天的下场吧?可现今还是有人继续延续江时代的灭绝政策。迫害长达十六年之久还在利益的追逐中,不收手,不思后果,用各种形势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善恶必报是天理,这是任何人、不论有多大权势的都无法逃脱的。一个人走什么路、选择什么是他自己说了算。分明善恶,弃恶从善是明智的选择,不应该向任何权势低头,坚持正义,复苏良知、善念,这才是人本性的展现。今天我可以向你们明确的表示:法轮功是我生命的选择,真、善、忍是我生命中永远绝不动摇的价值和理念。这是我一生中最珍贵的,宁可失去人身,也决不改变、决不放弃。”
最后警察说:“那我们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