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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类罪 服从命令即谋杀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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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今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整十六年之际,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之一网易在首页刊登了一篇文章---《纳粹集中营审判:服从命令即谋杀》。全文摘要如下:

近日,德国地方法院以谋杀共犯的罪名,判处前纳粹党卫军成员、曾于二战期间在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担任记账员的Oscar Goening四年监禁。虽然作为记账员,奥斯卡并未直接杀人,但是按照德国刑法,谋杀共犯的罪名并不冤枉。

一九四七年,波兰开始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四十个被告三十九人获刑,良心医生拒绝上级命令,被无罪释放。以此为代表,德国人开始反思纳粹罪行。

在波兰之后,德国也于一九六三年开始审判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管理人员,审判地点选在了联邦德国境内的法兰克福,主审法官为Fritz Bauer。二战后,他作为集中营幸存者一直试图清算纳粹,并将纳粹分子绳之以法。在一九五七年,了解到Adolf Eichmann(犹太人“最终解决方案”负责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为不信任德国具有审判纳粹的能力,将这一情报交给了以色列情报机构摩萨德。正是通过Fritz Bauer的情报,摩萨德成功将Eichmann抓获,并判处其死刑。

Fritz Bauer于一九六三年主持了法兰克福审判,审判对像同样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相关人员。但波兰审判所根据的是国际法,特别是关于反人类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军事法庭章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兰克福审判因为是在德国境内进行,所根据的则是联邦德国的法律。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集中营中下层军官,审判原则很简单:服从上级命令即谋杀共犯。

在审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而且因为自己仅从事看管或者甄别犯人的工作,并没有亲手杀人,故而不能构成犯罪。法庭则并没有网开一面。根据德国刑罚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谋杀罪名的规定,法庭宣布,如果被告人是出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因为服从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的管理运作的,即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

这样“服从上级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则,此后被用以指导类似审判。以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汉诺威地方法院对纳粹德国时期瓦斯车队(瓦斯汽车即Gaswagen,发明于苏联,后被纳粹德国采用,犹太人被关进卡车后方的密闭空间,排气管被接进此空间中,使卡车在行进时能够自然而然地毒死后方的犹太人)领队的审判为例。法院判决中写到:“被告人以领队身份维护瓦斯汽车安全,虽然并没有独立策划对他人的谋杀行为,但仍然构成谋杀共犯。”

一九七九年德国联邦法院规定,因种族原因杀人无追溯时效限制,自此德国对于纳粹罪行无视时间一追到底。

较之于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中共、江泽民及其协从者对法轮大法信仰者的迫害,其迫害原因更加荒谬,迫害时间更长,迫害手段更加残忍,迫害形式更加隐蔽,直接、间接受迫害者更多,对人类的危害也更深刻。

为什么说对中共、江泽民及其协从者的清算随时都可能发生?

1,法轮大法信仰者十几年来不畏生死的讲述迫害真相,已经在国内、国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江泽民已经在几十个国家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遭到起诉;揭露中共当局活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电视纪录片已经在多个国家的公共电视台放映;多个国家的议会已经形成决议文件对中共的暴行加以谴责;明慧网、新唐人、大纪元等独立媒体在国内、国际已具有广泛的读者、观众,强大的影响力。

2,已经有超过两亿中国人彻底抛弃中共。中国人的人权意识、法律意识、自由意识已经充分觉醒,从知识份子到蓝领工人,从私营业主到普通打工者,包括所谓体制内的中国人几乎都在思考、探讨清算中共的话题。

3,中共派系内斗。在巨大的国际、国内压力下,在江系反扑的压力下,中国现任当权派系随时都有可能把江泽民集团的惊天罪恶公之于众,得以彻底的摧毁政敌。

曾经的迫害协从者仍然有救赎的机会,如今的“诉江大潮”就是这样的好机会。

很多派出所警员、社区人员对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乐观其成,他们已经站在了正义的一方,站在了“未来”。

可仍然还是有一些人,似乎失去了独立思考能力,对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这种合法权益,进行无理、非法、麻木的打压。

河北省是阻挠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严重的省份之一,其“省委书记”周本顺已经于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被“双规”,他已经错过了命运为其安排的最后的救赎机会。

希望那些“六一零”人员,“国安”人员,“国保”人员,以及相关的法院、检察院、公安、街道、社区人员,看一看法轮功在国际上的威望,听一听真实的民意,想一想高层政治斗争的必然结局,切莫充当已行将就木的江鬼的家奴和打手,救赎自身的机会不可一失、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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