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启动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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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一、刑事控告书书写格式:

1、名称:刑事控告书;2、控告人(指受害人或其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被控告人(指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等);3、控告事由(提出被控告人涉嫌什么罪名);4、事实与理由(指所涉嫌犯罪的事实与依据的刑法罪名);5、落款(此致、受理的司法机关、控告人签名、年月日)。

二、发生刑事犯罪案件时,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控告?如何列犯罪嫌疑人?

1、如果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应该直接向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2、如果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应该书写刑事自诉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3、除了上述两种“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其它所有刑事犯罪案件应该直接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提出控告时,应该将所有责任人均列为被控告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三、发生刑事犯罪案件时,谁有权利和义务控告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

1、首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立案侦查;

2、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都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四、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不受理控告怎么办?

1、首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都应当依法受理。

2、其次,对于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另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控告他人犯罪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受理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受理。

五、例如对中国各地设立的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仅因信仰法轮功而被非法抓捕到各地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被非法关押在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的法轮功学员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成为控告人。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是被控告人,主办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的各级组织的负责人也应是被控告人。控告事由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控告人可依法向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所在地的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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