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的副标题是:“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律师从适用法律角度、事实依据角度、价值理念、政教分离、犯罪构成要素以及历史责任等角度系统的阐述了信仰法轮功合法,持有法轮功资料合法,“即使她向别人传播交流其价值观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律师指出:迫害法轮功“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就是因为少数人因一己私利”所致,他们才是“反法治、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法轮功学员“都是我们的同胞,都是我们的兄弟姐妹”,而“对待法轮功学员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公职人员”就是“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受到少数反法治、反人类分子的利用”,“有相当一部份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却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国家公敌)倒行逆施,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但是,“最终都难逃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制裁。”
律师指出:“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的正义,所以法庭判案必须以正义为依规。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
律师告诫:“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债务买单。”
律师高度赞扬郑淑云大善、大忍的精神境界:“我的当事人郑淑云朴实、善良、正直。”
“她因坚持真善忍的信念,多年遭遇到不公与迫害时却坚韧顽强。但是面对如此大的劫难我的当事人从来都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没有因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采取报复社会,没有采取破坏社会秩序、采取暴力等手段对抗政府等现象。我的当事人和她们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国的司法机关、法院还给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还有期待。
“我们应该注意到,近年来我国各地暴力恶性事件逐年增多,而与此相反的是,尽管由于个别当权者的错误,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信仰,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与镇压,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她们对这种不公与残忍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白真相的人们: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法轮功是被人诬陷的。即使承受着自己、亲人和同胞们被多次制造冤狱、亲人同胞们被迫害致死、致残、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种种难以想象的苦痛,承受着生离死别、千古奇冤但仍然坚守信仰相信正义必胜,从来没有以暴易暴以冤抱冤,从来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鸣冤雪耻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
律师指出:“辩护人坚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对待信仰者进行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当事人采取非法羁押、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都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制造伪证、徇私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以及破坏信仰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早晚会接受历史的审判,相关责任人早晚会是那少数反国家、反人类分子的替罪羊。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律师指出:我的当事人郑淑云“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没有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证据;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能力。只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才能够具备“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
律师指出: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公开宣称法轮功是×教。但是个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两高”的解释只是“内部通知,”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律师最后指出: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我们的法治事业将丧失尊严!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我们的国家将难以长治久安!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恐怕若干年后这个荒谬的历史会让我们的后代难以理解!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则凸显了我们这个时代的自私、疯狂、急功近利、有人不择手段用人血馒头邀功请赏,有人却懦弱、麻木、冷血、亵渎责任!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无疑将当事人的家庭造成伤痛和灾难,当事人的老母亲、子女、兄弟姐妹……又将为此从无尽的黄昏守候到黎明!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它在低估我们的检察官、法官、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智商的同时,也羞辱了我们的良知、责任和勇气!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人类的良知、天理、人道、国法的底线看起来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少量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课以刑罚,打着各种名义的罪行将得以大行其道!
郑淑云以平和的心态为大法为自己做了信仰无罪辩护。
“公诉人”最后建议法庭“维持原判”;律师最后要求法庭:宣布郑淑云无罪,立即释放!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宣判。
郑淑云,女,退休工人,今年(二零一五年)六十一岁,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正在家做饭时被警察抓走并抄家。连山区检察院指控郑淑云的所谓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被非法判刑三年。郑淑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这次开庭,王亨(审判长)极力阻止旁听人,只允许家属四人旁听,律师和其他家属以及亲友极力要求参加旁听,王亨指使门口警察以“领导指示”等借口挡住旁听人,拒绝进入。亲友向他们讲法律,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仍然不听。已经进去的亲友和王亨交涉,王亨不讲道理,不讲法律,强行违法开庭。
庭审中,王亨常常打断律师和当事人郑淑云的发言,连正常的陈述、辩论都不能说完整,偏袒公诉人。公诉人甚至指责律师在“讲真相”,怀疑律师是炼功人。律师表明:自己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法轮功炼习者,只是一个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个具有良知的公民。有义务讲真话,行正道,为公民权利而辩。
参与迫害人员:
一、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审人员:
公诉人:市检察院王振峰(电话:0429-7898059)
法官:市中法院王亨(电话:0429-3166419 18009899679)
二、连山区法院:审判长章翠平15642963175办2164505荀巍巍13700197799办2164505
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王军(男,戴眼镜)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院 长郭 彪2164111
副院长朱永存13998980003、2164112
副院长刘恩栋13052668777、2164115
副院长陈天文13904298878、2164116
副院长康广欣13704291357、2164117
副院长刘汉国13309895595、13019991688、2164118
副院长常 海13130979900、2164398
纪检组组长杜伟平13942941269、15642963119、2164119
政治处主任魏爱君2164155
办公室主任魏艳妮13804290000、18642950000、2164000
执行局局长季爱华13842950000、15642963170、2164012
刑事庭:
庭 长王 丹13898788828、2164500
副庭长李福山15642963172、2164525
副庭长刘立春15642963223、2164503
副庭长沈 旭15642963268、2164501
副庭长高经纬2164502
副庭长刘晓棠2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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