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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根据的构陷 有理有据的辩护

——记辽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庭审法轮功学员尤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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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尤跃宏。所谓的公诉人以“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尤跃宏。

尤跃宏本人从机器、网络、电脑、书籍、光盘、真相币、印章等方面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详细论述,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兰志学为尤跃宏作了信仰法轮功无罪,信仰法轮功合法的辩护。

尤跃宏的妻子也想为他做辩护,被审判长以她“曾经是本案的证人”为由拒绝她担任尤跃宏的辩护人。此前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庭审尤跃宏,冤判他四年。尤跃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兰志学律师指出:公诉书所指控的我的当事人尤跃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存在。第一、查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一条是给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的;但是我们却发现了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的证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文件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了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在这个通知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法轮功都不在其中。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重新刊登了上述文件。

兰律师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是如何利用这个组织的,他在这个组织中是什么角色、位置?他有什么权利去“利用”?以及对国家财产、公民人身等造成什么损失?公诉书中对这个所谓“组织”没有一点点细节描述。

第二、破坏法律实施不存在。一个平民百姓怎么能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呢?他有这个能力吗?破坏法律实施那得是拥有很高公权力的人。就像周永康、李东生等人才能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此处被刘纪世(女、审判员)打断:这个问题扯远了)。

在法庭辩论中,对于辩护人的质问,所谓的公诉人无言以对,避而不答。可他却机械的重复着什么“两高解释”、“两高解答”。兰律师反驳道:两高的解释、解答不是法律;某个官员的讲话也不是法律;报纸文章都不是法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公诉人指控尤跃宏曾经被劳教过,参加过转化班。

兰律师反驳说:劳教制度本身就违反宪法和法律,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转化班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非法拘禁。这是用公权力迫害公民的信仰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应该纠正的,怎么反倒诬陷我的当事人?

兰律师指出:龙港区侦查机关在抓捕尤跃宏的时候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搜查证、拘留证,没有让尤跃宏本人在现场监视自己的物品,没有物品清单。所有的这一切手续都是后补的,属于严重违法。

兰律师指出: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是属于思想领域的事情,精神领域的事情。尤跃宏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无论是行政权力或者是司法权力都没有资格认定一种信仰是邪教,更没有资格裁定谁是邪教。至于我的当事人家里的电脑、机器、书本、光盘等法轮功资料纯属个人财产。就像佛教徒拥有经书、基督徒拥有圣经一样。拥有不等于传播,传播不等于犯罪,那是传播福音。尤跃宏以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个好人,提升道德水准,正是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因此要求法庭无罪释放我的当事人尤跃宏。

庭审结束,审判长王亨没有当庭宣判。

尤跃宏是葫芦岛连山区地税局职工,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老实、厚道,从不拿单位的一点东西,在单位口碑很好。他的严重的肺结核病因炼法轮功得以康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早,尤跃宏被非法闯进家门的十几名警察绑架。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使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遭受巨大的打击。其实这样的打击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已不是第一次了,早在二零零三年尤跃宏在单位工作期间,被龙港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强行带走,送到兴城洗脑班,强制其放弃信仰。在五天的时间里,市政法委、六一零警察、尤跃宏单位领导多次威胁说,他必须说“不炼了”,还得骂师父,才能继续回单位上班、与家人团聚,否则将会被开除公职,劳教三年。尤跃宏认为这是对他无理的迫害,自己通过炼法轮功,确实达到了祛病健身的效果,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没有错。由于没有妥协,尤跃宏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中旬被送入教养院劳教三年。

这样的人间悲剧岂止尤跃宏一家,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这十五年来,葫芦岛地区参与其中的部份党政官员与警察,给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灾难。据不完全统计,仅在葫芦岛一地,经公检法系统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中,至少有二十一名法轮功学员被毒打折磨致死。


二审参与人员:
王 亨(审判长)
刘丹红(女、审判员)办电:0429-3166419
刘纪世(女、审判员)
书记员(女、姓名和不详)
葫芦岛市检察院:田柱华(发言者)、苏 飞(未发言)

一审参与迫害人员:龙港区法院:
古 月(审判长)
张冬云 (陪审员)
陈 龙(陪审员)
秦 娜(书记员)

龙港区检察院:于艳秋、王福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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