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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娜呼喊“法轮大法好”遭庭审 律师称公检法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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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刘作娜非法开庭,刘作娜被强制戴着手铐、脚镣上庭,她仅仅因呼喊“法轮大法好”遭绑架庭审,辩护律师表示,公检法人员的绑架、起诉与庭审“荒唐”、“太离谱了”。

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点多钟,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刘作娜的家属已经等候在大连甘井子法院门前,十点二十分作为旁听的十三位家属凭身份证进入法庭。

紧接着,刘作娜戴着手铐和脚镣被带入法庭,只见原来胖胖的她现在变得很瘦,瘦弱的身子穿着囚服,双手戴着手铐、双脚铐着脚镣,缓缓走上法庭。她双手向旁听席上的家属合十。

刘作娜陈述事情经过并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她说:我们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我丈夫被非法拘捕,非法关押,对我们全家来说真是晴天霹雳。作为妻子我有权知道他的情况,我去公安机关索要丈夫的逮捕通知书,也想知道他究竟犯了什么罪。我没有参加什么组织,也没想破坏什么法律。我本身就是守法公民。我炼法轮功没有错,只是信仰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我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家中也有老小,还有孩子需要照顾,把我关押了近五个月,对我也太不公平了。我不承认有罪。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希望法庭公正裁决,无罪释放我。

公诉人列举刘作娜的“犯罪”事实,荒唐可笑地说她是“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建议将被告判处三至五年。

辩护律师义正词严地利用法律为刘作娜做无罪辩护:首先说炼法轮功是无罪的,搞法律的人应该知道。

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刘作娜是合法公民当然享有这个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刘作娜去公安机关不是公共场所,所以说扰乱社会秩序是不成立的。刘去公安部门要她丈夫的逮捕通知书是合理要求,因大厅没人接待她才喊,喊“法轮大法好”是她自己的认识。如果因此认为是犯罪也是违法的。如果仅仅因去公安大厅喊一句“法轮大法好”,就判三至五年,这样的判决拿出去能不能为老百姓所接受,岂不太荒唐了吗?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认识,也太离谱了吧!

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起诉和判决在全国也是一个先例,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不能让不公证的审判伤害公民的感情,损害公民的权益。

辩护人认为应该恢复刘作娜的人身自由,就应该让刘作娜回家,这个套法院自己去解。

辩护人还列举了几条法律条款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和办案机关的违法。

十二点零五分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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