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如何委托律师办理法轮功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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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看到各地同修聘请律师遇到的诸多问题很难一时说清楚,比如,学员的诉讼案件,我们要求律师做什么?律师在表达委托人诉讼要求的过程中遭受当局无理打压,我们有责任保护律师安全,我们有必要说明律师提供的服务是委托人要求的,如何表达才能达成好的效果?等等。

为了制止和劝阻法官、检察官参与犯罪,我们需要学会请律师,以便让更多专业人士为法轮功学员反迫害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本文提出九点建议供同修们参考。

一、涉及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律师必须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二、我们要给律师讲清楚真相,达到让律师充分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的效果。律师需要明白法轮功学员不是任何人的对抗者。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提出的任何异议,都是从慈悲的角度出发,都是为了当庭的所有人正面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真相,都是为了法官、检察官不再帮助犯罪。律师要把法轮功学员的这个善意的明确态度传达给当庭的法官、检察官和所有听众。

三、信仰无罪,法轮功信仰无罪。“法轮功学员”是没有社会权力机构可以发证件证明的身份,完全属于思想信仰范畴、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中国现行法律上也没有对此“身份”的定罪。

在刑法的罪名中,没有一项是涉及法轮功的规定,律师应当对公诉人提出的“法轮功学员”身份提出质疑。身份是决定任何法律裁决准确有效的关键因素,因此,所有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必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法轮功学员”身份。这个证据不是当事人的口供、更不是第三者的指控与证明,这个证据必须是有权力发放证明者、或者是该负责者记录的花名册。

(说明:法轮功没有组织、没有花名册、不记名、没有职称、没有工资报酬,完全是自发性的群体,只是大家都信奉“真、善、忍”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法轮功学员”是没有证件证明的身份、完全属于思想信仰范畴、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而且,法律是约束行为的,不是约束思想的,法律也无法约束思想。)

如果法庭没有确实可信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明确的“法轮功学员”身份,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公诉人就不能指控“法轮功学员”身份所代表的行为,法庭也不能对这个没有证据的身份立案,更不能对这个身份进行庭审。因此,它们在法庭上拿出来的所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不能作为与当事人身份完全相符的证据出示,一律视为与本案无关。

(说明:现阶段中国大陆的法庭对待法轮功学员,并不以刑法为依据,而是以江泽民为迫害而设立的“610”阴暗组织为依据。“610”暗中规定,对法轮功不讲法律,“从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断绝、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所以跟法轮功有关的就可以被定罪。这是本文第三条建议的背景。)

要求办案人必须归还属于当事人的、被非法查抄的书籍资料、财物和物品。

四、法轮功学员是有神论者,法官是无神论者的就必须回避,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双重身份。明确表达当事人要求法庭组成人员回避是为了他们好,希望他们不要执法犯法。并且,一定要指出不回避者就是故意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犯罪行为。决定不回避者,必须提供不回避决定书。要求作出不回避决定者出示亲笔签名的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且明确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和最后的判决书中。

(说明:目前,各地法院作出的不回避决定,都没决定书给当事人的。因此,法庭没有继续开庭的合法性,这是严重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违法的,是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在上诉案件中,对法官违反回避程序的一定要控告。)

五、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律师应该当庭提出立案请求,待立案结果出来以后,确实保证涉嫌刑讯逼供者依法回避、确实保证依法排除了刑讯逼供的结果在公诉书中出现才能继续开庭。

六、对公诉人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都要提出质疑,要求公诉人必须完全公布证据内容、不能有任何隐瞒和遗漏,并且要求法庭明确记录公布的证据确实依法排除了异议、确实能够证明是当事人的行为触犯法律。

七、明确记录庭审程序的违法操作之处,对于法官当庭执法犯法、严重违反法庭纪律、妨害当事人陈述、妨害律师辩护、殴打和驱赶律师等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一定要发出警告、抗议和控告。

八、庭审记录不给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当事人和律师都不要签字认定。

九、判决书应当完整收录庭审记录内容,凡是没有依法排除异议的部分、凡是不符合庭审记录的部分,如果涉及判决结果都视为违法、都视为捏造事实、都视为故意构陷、都视为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被委托人应该依法为当事人提出上诉意见。

上述九点建议可以在请律师的时候直接给他们看看,还有明慧网发表的文章《大法弟子运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辩护的要点》,也要给律师看,让律师对我们的委托事项有更全面的了解。

各位同修:我个人认为,做好法律诉讼是正邪大战在人世间的最后一役,法官和检察官是这场大迫害的最后一批受害者。他们不知道,在高层次上看,那个法庭上的被告恰恰是他们;他们今天冤判的大法弟子,就是他们明天走上被告席的证人;大法弟子因他们的冤判而失去生命,他们必然同样受到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慈悲的对待和救度这些生命,不给我们救度众生的使命留下任何遗憾。

以上为个人认识,仅供同修们参考,有漏之处希望大家圆容补充。

[修炼人之间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个人当时修炼状态中的认识,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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